本網徐州訊:法院判決政府與煤礦簽訂的協議書對農戶不具有約束力,煤礦賠償431戶土地承包經營戶的損失
    煤礦長期將含鹽量超標的礦井水直接排入灌溉大溝,使灌溉水含鹽量超標,嚴重污染了農民承包土地,造成431戶農民2004年種植的小麥水稻嚴重減產。9月9日,江蘇省沛縣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張雙樓煤礦賠償安國鎮汪堂村431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2004年度小麥水稻損失合計366682.55元,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在張雙樓煤礦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431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系安國鎮汪塘村民委員會下轄的高莊組、汪東組、汪中組、汪西組、陳堯東組、陳堯西組村民,其承包耕種的土地分別位于安國鎮境內東西走向的左堯大溝的南北兩岸。張雙樓煤礦位于汪塘村的西南方向,煤礦排出的礦井水轉經左堯大溝向東流淌。431戶農民因引用左堯大溝的水灌溉農田造成農作物大幅減產。2004年5月26日、9月18日沛縣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小組在接到安國鎮汪塘村要求測產的申請后,經現場檢測,鑒定結論為小麥平均單產減少151.1公斤,水稻單產減少146.9公斤。汪塘村村民多次到煤礦協商,張雙樓煤礦以1998年已于安國鄉人民政府簽訂了協議為由拒不賠償。
  法院認為,張雙樓煤礦的礦井水含鹽量超過農灌標準,致431戶農民的農作物受到損害事實清楚,對1997年以前的損失,張雙樓煤礦也作出了補償。在1998年張雙樓煤礦與安國鄉人民政府簽訂修復左堯大溝替代工程的協議,并約定1998年夏季之后凡左堯大溝兩側的農作物損失不再給予補償時,431戶農民并沒有代表參加,且安國鄉政府也未接受村民的委托或授權,故安國鄉政府與張雙樓煤礦簽訂的《協議書》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對431戶農戶不具有約束力。村民對礦井水含鹽量超過農灌標準應當知道,對損害結果也有一定過錯,因此應相應減輕煤礦的賠償責任。


      

   
文章出處:沛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一雨、張寶樂、朱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