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大豐市法院組織人員對5月1日之后新任的26名人民陪審員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認真分析了前一階段人民陪審員工作的情況,并提出了相關的建議。
  一、人民陪審員工作存在三個“兩極分化”傾向
  一是因陪審員業務水平的原因,出現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和“審而不當”的兩極分化。一方面,少數陪審員法律業務不熟,怕說外行話,整個庭審一言不發,庭后合議也只是附和法官意見,作一些原則性表態,存在“陪而不審”的傾向。另一方面,個別陪審員性格外向,善于發表自己的觀點,但由于法律業務水平的原因,往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實體的處理,不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是基于個人的感情,且對自己不符法律理性的判斷持固執態度,導致案件難以決定,訴訟效率降低。這個現象在一名職業法官與兩名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中顯得尤為突出。
  二是因人民陪審員自身職業的原因,出現人民陪審員“選而不用”和“編外法官”的兩極分化。一方面,26名人民陪審員中有20人來自于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擁有固定職業,且85%的人在本單位擔任中層以上職務,本職工作較忙,容易發生本職工作與陪審工作的時間沖突,承辦法官為減少聯系上的麻煩,往往會另請他人。因此,實際操作中人民陪審員選用比例不高,大多數陪審員參與審案的機會不多。就該院而言,5月1日至今,26名人民陪審員中參與過案件審理的4人,僅占人民陪審員的15%,85%的陪審員是有其名而無其實,存在“選而不用”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人手不足的原因,法院為部分庭尤其是人民法庭配備了固定的陪審員,這部分陪審員一般沒有其他職業,常年在法院工作,成為法院“準工作人員”。這類人員存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正常性參與案件的審理,成為法院常年的“編外法官”。一種是替補性參與案件審理,具備陪審員、書記員、臨時工等多重身份。除因人手不夠偶而參與一些案件庭審外,其主要任務是記錄、裝訂及其他臨工工作。
  三是因職業法官利益考量的原因,出現人民陪審員“參與積極”和職業法官“選用消極”的兩極分化。一方面,新任人民陪審員對審判工作既陌生又新鮮,希望參與案件審理,實現陪審員應有價值。因此參與審判態度積極。另一方面,職業法官迫于錯案追究的壓力,在審理稍有難度的案件時,往往希望由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共同把好案件質量關,共擔錯案責任風險。而陪審員法律業務相對欠缺,又不承擔錯案責任,承辦法官承受更多的錯案責任風險。因此對選用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態度消極。
  二、幾點建議
  一是繼續做好人民陪審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要把人民陪審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法院教育培訓工作的總體規劃。既要結合人民陪審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判業務培訓工作,從而豐富其法律素養,提高其運用法律的思維方式分析問題、判斷問題的能力。同時要重點抓好陪審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強人民陪審員高度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激勵其積極參與審判,監督司法公正。
  二是積極引導,加強陪審員與職業法官之間的配合。陪審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政治民主制度,不能苛求人民陪審員具備職業法官一樣的法律專業知識。因此,在尊重人民陪審員“獨立行使表決權”的同時,職業法官要積極引導,擔起合議庭的主導作用,對陪審員不合理的意見要有一個合理說服的過程。
  三是加強宣傳,增強干警邀請陪審員參與審案的主動性。要進一步加大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力度,教育干警從增強司法能力、促進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認識陪審制度,把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作為一項硬的指標加以考核。
  四是創新機制,做好人民陪審員的考核獎懲工作。針對當前人民陪審員權利規定詳盡、義務規定不多的制度缺陷,建議人大對人民陪審員承擔義務包括錯案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法院要與人大、陪審員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配合,根據陪審員的職責制訂相應的考核獎懲辦法,以實現陪審員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文章出處:大豐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大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