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較為特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被告賀某某因存有過錯而被判賠償原告損失37693.08元。

2006年1月30日,原告王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一路口時,被告賀某某駕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由東向西上路往南轉彎,原告為避讓被告而摔倒受傷。原告摔倒后,被告認為其沒撞到原告而未予理睬,亦未報警。原告傷后共花醫藥治療費11422.05元。原告在與被告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等損失55797.55元。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不以發生事故的雙方直接接觸為必要條件,原告為避讓被告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原告為避讓被告而受傷,被告在有條件報警的情況下未報警,致交警部門無法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故原、被告應承擔同等責任。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