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今年以來,通州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開始使用《證人交叉詢問制度》,收到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頒布后,強化了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但隨著證人出庭作證情況的增多,在庭審中如何對該部分程序進行操作也成了一個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來規范和細化,造成在實際的操作中,不同的法官有各自的處理方法。在告知證人作證權利義務后,有的讓證人直接宣讀寫好的證人證言;有的由法官直接對證人進行詢問,還有的讓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詢問等等,由于操作方式不同,形式多樣,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針對這種情況,該院民庭結合本庭工作實踐制定了交叉詢問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一是主詢問,即首先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發問,在發問中不能用誘導性的問題來詢問本方證人,而只能間接地詢問。二是反詢問,是指在主詢問完畢后,對方可以就該證人在主詢問時所說的事實范圍內加以詰問,但要與待證事實有關聯,以便證實證人語言的客觀性。三是再詢問,指由提供證人的一方對本方證人的發問,主要目的在于澄清詰問過程中的事實,如果沒有新事實需要澄清則不必再詢問。四是再反詢問,即針對再詢問的又一輪反詢問。五是法庭發問,即在進行完交叉詢問以后,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向證人再進一步詢問一些問題,以便弄清雙方都沒有提及的事情和進一步澄清一些新出現的證據和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