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刑事案的審理中,充分發揮調解疏導功能,避免了雙方矛盾激化,確保了執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該院調解刑事自訴案件做到“三個結合”。一是向雙方當事人講法律、擺道理與面對面調解相結合。特別是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講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督促其積極賠償,認罪悔改,使雙方當事人逐漸縮小意見,消除對立情緒,在雙方互諒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二是庭前調解與庭審相結合。為避免因“對簿公堂”使雙方矛盾激化,產生抵觸情緒,在開庭前,先行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庭前調解,一般效果較好。特殊情況的在庭審中進行調解;三是法官主持調解與會同有關人員調解相結合。法官在主持調解工作的同時,針對具體案件,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到有關單位、街道、村組找雙方當事人的領導、親友、尊長等一起來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消除隔閡,達到諒解、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