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江蘇省大豐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始終將刑事自訴案件以及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履行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通過強有力的調解工作,有效地鈍化了社會矛盾,進一步緩解了執行工作的壓力。該院去年至今年以來共受理刑事自訴案件67件,公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195件,其中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件達140余件,調解履行率一直穩定在90%以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他們著重抓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將調解率作為審判人員的審判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制定年初崗位責任目標時,將刑事自訴和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率作為一項硬性指標進行分解到每個審判人員,與年終崗位責任制的考核和評選“調解能手”掛鉤,獎優罰劣,從而有效地調動每一個審判人員調解的積極性。

二是推行調解程序前置模式。該院根據刑事自訴和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庭審前矛盾未激化的有利時機,將庭前調解作為一項制度執行,要求審判人員必須對刑事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在庭審前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庭審前由專門的審判人員對刑事自訴、附帶民事案件先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達成和履行調解協議,從而有效地節約訴訟成本。在所調解結案的案件中,有近60%的案件在庭審前得以調解結案。

三是構建多元化大調解機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大都是因為鄰里糾紛引起,一旦處理不妥容易引發社會矛盾,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如果得不到及時賠償,容易形成訟累。該院推進多元化的大調解工作機制,與各鄉鎮司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以及村民調組織建立工作聯系點,從而構建了基層調解組織網絡。在所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都要求審判人員主動與基層組織或相關單位取得聯系,并且深入被告人所在地進行調查走訪,了解被告人的經濟狀況,便于調解過程中有的放矢,提高調解成功率。調解過程中還要邀請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負責人或當事人鄰居親友等參加調解,有利于矛盾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