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建湖法院在執行顧某等12名申請執行人與王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王某只有一處住房,按相關司法解釋,不適宜強制執行。該院“活”用司法解釋,動員12名申請人籌資3.3萬元給被執行人作遷房費用,。

200610月,建湖法院陸續受理了顧某等12名原告申請執行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糾紛案,標的款總計85萬余元。而該案被告王某在2006年即離家出走,杳無音訊。王某之妻李某系下崗職工,帶著一個尚未成年的女孩和公婆共同居住在開發商抵沖給王某借款的一上五樓房內.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李某發誓,與公婆“活在樓內、死在樓內,決不讓房”。為執結此案,建湖法院在李某等家人的居住安置問題上動員申請人想方設法尋找經濟適用房,找了三處,李某均不滿意。在此情況下,執行人員多次耐心做李某及其公婆的思想工作,并反復宣傳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其拒不配合的后果,最終促使李某接受了現金安置的遷讓方案。在房屋評估款61萬元尚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力勸12名申請人按債權比例籌款3.3萬元給李某,由李某自行找房居住。后在12名申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法院將房屋按評估價61萬元裁定給其中的一名申請人,其他申請人按比例受償。由于該院在執行過程中統籌兼顧,保護了各方當事人利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