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慢車道上飛奔的電動車,時速往往都超過20公里,它到底是自行車,還是機動車?

    平時,沒人去想這個問題??梢坏┏隽私煌ㄊ鹿?,問題馬上顯影。

    啟東一家公司的職工陳女士騎車上班,經過該市聚陽線川流橋地段時,被一輛電動車撞傷。經醫院診斷為特重型顱腦損傷、腦干損傷、硬膜下血腫。她所在的公司向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不屬于工傷。

    陳女士就此向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該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日前,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訴到南通中級法院。

    記者了解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受到的其他傷害,如被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撞傷,被狗咬傷,滑倒摔傷,或被毆打致傷等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庭上,原被告抓住這個案件焦點爭執不下??

    “肇事的電動自行車是機動車。陳女士認為,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最高時速大于20公里的就屬于機動車。法院認定的一個重要事實是:肇事電動車其安全車速每小時30公里,儀表盤顯示最 高車速為50公里,遠遠大于非機動車20公里的最高限速。

    “電動自行車不是機動車。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本案所涉的電動自行車雖然具有動力裝置,設計最高時速為50公里,但其并不在國家的機動車目錄中。

    這就讓法官斷案犯了難:超標電動車,是按照機動車還是按照非機動車認定,目前是法律法規的空白。

    南京工業大學法學所副所長劉小冰告訴記者,目前,困擾法官的最大難點是:根據《電 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應不大于20公里,這一技術要求屬于強制性規定。只有當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的技術參數要求,才能將其界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對于實際操作中突破技術參數的車是否界定為機動車,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讓人莫衷一是。

    法律上不盡快予以厘清和明確規定,有可能造成部分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缺失。省社 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方明認為,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對行人的風險,與機動車并無區別。在此情形下,機械地認定此類事故不屬機動車事故,對受傷職工而言極不合 理。讓勞動者本人承擔電動車管理秩序混亂的不利后果,這對勞動者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我國輕型電動自行車產業一直保持80%以上的增長速度,產銷量已占全球90%以上。1999年,國家制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電動車90%以上都超過這一標準。

    專家呼吁,盡快加強對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國家發改委、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監管,盡快將已達到國家機動車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納入機動車管理的范圍。(沈崢嶸程力沛)

 

    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