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懲妨礙抗疫十類犯罪

1.

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擅自脫離隔離治療,或者來自病毒感染高發地區、與病毒感染人員密切接觸,不服從隔離管理、故意隱瞞經歷,造成病毒傳播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罰。

2.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采取防抗拒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從重處罰。

3.

在衛生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務人員實施阻攔、推搡、撕扯等嚴重妨礙衛生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故意傷害醫務人員的,侮辱、恐嚇、毆打醫務人員情節嚴重4.

生產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用器材,或銷售明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情節嚴重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的醫用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銷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藥、劣藥的,分別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從重處罰。

5.

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牟取暴利的從重處罰。

6.

以服務、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義進行虛假宣傳,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照詐騙罪從重處罰。盜竊疫情防控物資,或者趁人之危盜竊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患者(疑似患者)、隔離人員財物的,按照盜竊罪從重處罰。

7.

未經批準擅自封路、阻礙交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車輛、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

8.

惡意編造疫情虛假信息,或者明知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罰。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處罰。

 

9.

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經營罪處罰,涉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從重處罰。

10.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分別按照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從重處罰。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處罰。

依法護企暖企十項措施

1.

加大司法幫扶力度。全力支持和保障“宿遷16條”惠企政策落實,在辦理相關民事、行政案件時,加強與稅務、工信、人社、金融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努力爭取調解結案,調解不成的依法妥善作出裁判。依托12368訴訟服務熱線、“兩微一網”等平臺,接受企業咨詢,傾聽企業訴求,幫助企業化解難題。

2.

多元化解涉企糾紛。密切關注和研判疫情可能引發的各類涉企糾紛,及時向企業發送法律風險提示,向相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發生,減輕企業訴訟負擔。充分發揮法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工商聯、商會等訴調對接機制功能,共同做好糾紛調處工作,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

3.

創新優化訴訟服務。開辟涉企訴訟綠色通道,積極開展網上立案、線上調解、在線開庭、線上查控,對涉企案件依法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快執。對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嚴重困難的企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讓困難企業打得起官司。

4.

審慎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對從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的涉訴企業,暫緩查扣凍措施;對專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一律不得采取強制措施。優先選擇對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審慎凍結企業銀行基本賬戶,原則上不凍結用于恢復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對企業生產設備、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扣”方式,允許企業使用、銷售,對銷售所得予以保全。

5.

妥處商事合同糾紛。對因疫情本身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依法準確適用合同法的公平原則以及關于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6.

維護和諧勞資關系。妥善化解勞動者因假期延長、疫情治療、隔離或者企業經營受沖擊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充分借助裁審對接、訴調對接機制,積極引導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用工關系,促進社會和諧。

7.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妥善審理企業借款糾紛案件,嚴格合同解除標準,規范金融機構抽貸和斷貸行為。嚴厲打擊高利貸、“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8.

準確適用時效和期間規定。對企業因疫情防控影響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舉證、上訴、申請執行等民事訴訟期限確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誤的,依法適用期間順延的規定。

9.

優化涉企案件執行工作。創新執行方式方法,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功能,加強線上查控、委托執行、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運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響,全力維護勝訴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受到疫情影響暫時性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積極促成執行和解,靈活采取執行措施,幫助企業恢復生產經營能力。

10.

完善企業市場救治機制。堅持“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方針,依托“府院聯動”機制,妥善處理企業破產案件,對受到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但具備經營價值和市場潛力的企業,積極引導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幫助企業恢復生機、提質增效、重返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