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寨法庭座落于故黃河畔、素有蘇北桃花源美譽的鹽城市阜寧縣羊寨鎮,下轄四鎮一園區,服務區域75個村(居),轄區人口21.8萬,其中農業人口18.1萬。法庭現有6名干警,均為本科以上學歷,平均年齡33周歲。近年來,該庭結合轄區農業人口較多的特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忠實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悉心為三農服務,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涉訴糾紛化解長效機制,真正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四個必須、五項制度”落實到實處。2009年該庭被市中院命名為“廉潔司法示范庭”,20092010連續兩年在全市基層法庭考核中名列前茅,并被市中院記“集體三等功”;連續多年被阜寧縣委、縣政府表彰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集體;法庭連續10年實現了零錯案、零上訪、零投訴

 

打造預防機制,將矛盾化解在萌芽

 

主動防范、應對、減少涉訴信訪矛盾的關鍵,在于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預防機制,該庭不斷加強對涉訴矛盾的分析研判,狠抓“三堅持一建立”預防機制建設,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堅持開展法制宣傳活動。為了讓群眾知法、守法、會用法,該庭緊貼轄區農業人口較多、文化層次較低、矛盾糾紛多與婚姻家庭、土地承包、農業生產相關的實際,經常組織法官深入田頭、村頭、床頭,耐心細致地為農民宣講法律知識,了解基層群眾對法律及司法的需求,聽取他們對法庭工作的意見。2009年以來,我庭已在轄區所有村部懸掛了法官聯系牌,方便群眾法律咨詢;共制作法制宣傳展板30多塊,常年擺放法庭門口供群眾學習參觀;到轄區學校、企業等單位上法制課20多次;發放各種法制宣傳材料10000余份。系列普法舉措深受群眾歡迎,切實增強了廣大群眾知法、用法、守法的積極性,減少了大量糾紛的發生。

 

堅持開展村村到活動。2006年以來,羊寨法庭堅持開展“法官村村到”活動,干警每年深入田間地頭、社區、企業,開展巡回審判或者提供便民服務不少于30天,及時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5年共訴前化解各種民間糾紛逾千件。為確保村村到活動取得實效,該庭為每位法官建立了“村村到”臺賬,專門印制便民聯系卡發放給轄區群眾,將開展村村到活動情況納入法官年度崗位目標考核。各片區聯系法官每月至少到聯系村居走訪一次,了解情況,摸排矛盾,庭長還定期不定期與各村居負責人聯系,了解干警下村情況,讓村村到活動不走過場。

 

堅持開展平安月報活動。2009年以來,該庭每月以報表的形式向轄區鄉鎮以及矛盾多發村(居)及時反映涉訴矛盾糾紛的基本情況、主要特點,同時通報典型案例,在此基礎上,簡要分析形成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幫助基層組織及時掌握社情民意,研判糾紛態勢,提高預警防范能力,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如近段時間出現的大量民間高利借貸案件,我庭通過深入調查、及時分析、找出原因,形成對策,以實地開庭、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廣泛宣傳,提高群眾防范意識,保護合法借貸,深受轄區干群的歡迎。

 

建立庭村共建機制。該庭在與轄區派出所、司法所、交警中隊、信訪辦、綜治辦結對共建的基礎上,還與多個矛盾多發村居建立共建機制,與村組干部聯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村民自治組織開展工作,聯合鎮區開展無訟村居評選活動。羊寨鎮永昌村三年前因村務管理混亂,土地流轉不規范,群眾反響較大,多次發生群眾到省、市、縣有關部門上訪的情況。該庭主動與新一屆村委會對接,建立庭村共建機制,度”萬理。由于張老漢對債權數額、各被告所占數額、在該村開展了 “五個一”活動共建,受到了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法院的充分肯定。一是舉辦一場法制報告會。召集全村群眾近3000人參加,重點宣講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增強干群法制觀念;二是開展一次 “土地流轉會診”活動。針對群眾反響強烈的土地流轉不規范問題,幫助該村修改完善相關承包合同,減少新的矛盾糾紛的產生;三是組織一次涉法問題“分析會”。與村組干部共同分析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原因,提出對策,規范合同訂立的程序和內容;四是設立一個法官工作室。每月確定一名法官定期進村為該村解決法律難題;五是制定一份村規民約。結合該村村情,幫助該村訂立一份村規民約,供全村村民共同執行。通過開展庭村共建活動,該村群眾懂法守法意識明顯增強,法制環境明顯改觀,村務管理規范有序,該村逐步甩掉了落后的帽子,并在2010年成為該鎮綜合先進村、市縣文明村。華西村老書記吳仁寶來該村傳經送寶時說:“這個村離現代化的新農村已不遠了。”

 

創新調解機制,妥善化解各類矛盾

 

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佳選擇。近年來,該庭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的大調解原則,大力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創新調解工作機制,案件調撤率連續三年保持在90%以上

 

創設了“三步五心調解法”。即當事人前往法庭起訴時,法庭聯系當事人所在地鎮、村、社的調解員,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如果社、村、鎮調解不成,則進入法庭立案調解,由法庭委托當地行政機關或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如果立案調解不成功,則由法庭立案審理,訴訟程序中繼續開展訴訟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要做到熱心、誠心、細心、耐心、公心”調解,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親和力,使他們憤怨而來,滿意而去。如年初受理的一起親兄弟傷害賠償糾紛,雖然雙方矛盾很大,但通過三步調解,最終和解。201012月份,兄弟二人因瑣事發生口角,弟弟對哥哥施暴,致使哥哥多處軟組織挫傷。經法醫學鑒定,構成輕微傷。事發后當地村委會、鎮綜治辦先期調解未果。當法庭受理此案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因雙方情緒極度對立,二次調解陷入僵局。雙方情緒激動,事態一觸即發。我庭隨即啟動第三步調解。在訴訟中為當事人請來雙方的親友、村組干部、民調人員以及代理人共同參與調解,從親情、人情、法理多角度教育、說服雙方。經過耐心細致的疏導,雙方都認識各自的不足,弟弟當著眾人面向哥哥賠禮道歉,并一次性補償損失3000元。當一對親兄弟握手言歡時,法庭內響起了掌聲。

 

積極嘗試“聯合調解法”。針對個別重大復雜矛盾、重大群體糾紛,法庭建立了由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等多種調解組織共同參與的訴調對接機制,各有關調解組織共同參與,聯合調處矛盾糾紛。2009年,郭墅鎮張炳友等12名農戶與某種子公司簽訂了一份制種產銷合同。因種子公司提供的種子不合格,并被鑒定為廢種,12名農戶勞作一年的成果付之東流,而種子公司又不肯賠償,農戶們即共同到鎮、縣上訪。我庭得知這一情況,提前介入,協同該鎮人民調解組織、縣消協,找到種子公司,經過多輪調解,最終種子公司分別賠償12名農戶制種損失7萬余元。賠償款到位后,12名農戶合做了一面錦旗,一路燃放鞭炮送到法庭,向為他們討回公道的法官們致謝。

 

大力開展“邀請調解法”。法庭在轄區75個村(居)分別邀請德高望重的老干部、老教師、老黨員150名,擔任法庭在該村的特邀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社會經驗豐富,群眾威望高,了解民風民俗等特長,重點參與到婚姻、鄰里、宅基地、贍養、彩禮返還等糾紛調解,成效顯著。如今年9月底羊寨鎮北沙村一男青年在定親第二天就反悔,并提出讓女方返還彩禮金16000元,女方沒有同意,認為如女方反悔可全部退還,但男方反悔一分錢也不退,該男子無奈只好起訴到法庭,我庭法官了解情況后,隨即聯系雙方所在村特邀調解員參與訴前調解,經過法官和特邀調解員從法理、情理、民風民俗等多角度,對雙方作了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調解工作,最終以女方同意返還彩禮13000元,男方作出適當讓步的方式圓滿解決雙方紛爭。

 

健全援助機制,關注農村弱勢群體

 

為把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要求落實到農村最基層,該庭在審判實踐中充分關注民生,關注農村弱勢群體,積極健全司法援助機制,助力社會矛盾化解。

 

拓寬司法援助的范圍。該庭所建立的司法援助制度,在涵蓋原有訴訟費減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基礎上,還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將社會救助等引入涉訴矛盾司法救助機制,使救助的范圍更廣泛。我庭對于涉及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群體及涉及“三農”案件,均能堅持做到優先立案,優先調解,優先保全、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于訴訟能力不足的農村當事人,注意加大指導舉證和法律釋明力度,堅決防止誠信守法的農民因缺乏訴訟技巧而遭受不應有的損失。09年以來,該庭已審理各類涉農糾紛案件500多件,為200多戶群眾辦理了訴訟費用減免手續,幫助涉案的50多戶農村特困戶辦理了農村低保手續。

 

明確司法援助的對象。該庭向轄區群眾承諾,凡涉及傷殘軍人、烈士家屬及子女、殘疾人、五保老人、低保戶、七十歲以上老人等案件,為他們當日上門立案,就地開庭,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就地執行,代為辦理減、免訴訟費用等。只要一接到他們的訴請,法官們就很快登門服務。如今年上半年,三灶鎮某村一老奶奶兒子意外死亡,其子所在單位決定給其8000元的賠償,該款后被其兒媳領走,拒不交給婆婆并回娘家不歸。老奶奶年邁多病,急需錢用,法官在接到了老奶奶的訴求后,立即登門立案。先后四次趕至數十里外的兒媳娘家,從法理與情理上做他們的工作,最終使其兒媳婦交出賠償款。

 

豐富司法援助的形式。羊寨法庭推出“預約開庭”、“假日開庭”、 “午時法庭”、“晚間法庭”“上門開庭”等多項服務措施,大大方便了遠離庭區、行動不便需要提供法律幫助的群眾。設立8個巡回審判點,常年開展“審務進社區、進村組、進田頭”活動。同時做到立案救助,推行口頭立案形式;做到審理救助,為弱勢群體在訴訟中提供更多的便利;做到執行救助,對涉及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和勞動報酬等案件優先執行等。這些舉措不僅貼近群眾,方便訴訟,從源頭上減少了涉訴信訪的產生,還提高了法庭在轄區的影響力。

 

完善回訪機制,確保案結事了人和

 

為進一步延伸司法效果,我庭建立了案件回訪機制。通過回訪,實現“四看”,即看當事人是否息訴服判;看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審判結果是否滿意;看當事人是否有涉訴信訪的苗頭;看人民群眾是否需要法律的援助。

擴大回訪范圍。一是對判決不服、弱勢群體案件的當事人進行回訪;二是對已審結涉農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三是對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當事人進行回訪;

 

豐富回訪內容。一是了解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是否存在不理解而需要進一步釋法說理;二是了解法官是否存在亂收費等不廉潔行為;三是了解法官對當事人否存在冷漠、蠻橫、推諉等有損法院和法官形象的不規范行為;四是了解所判決的案件是否存在矛盾激化、涉訴上訪的隱患。

 

創新回訪方式。該庭采取便利當事人接受回訪和不增加當事人訴訟開支原則,因時而宜、因人而異分別采取當面訪、電話訪、書面訪、網絡訪等方式。對在當地影響較大的案件及當事人的訴求沒有得到支持并可能引起涉訴上訪的案件一律實行登門回訪。回訪上做到集中回訪與個別回訪相結合;面對面回訪與背靠背回訪相結合;召開座談會與問卷調查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回訪相結合;將辦理案件與案件回訪相結合。

 

夯實回訪效果。一是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案件法官耐心地對當事人釋法說理;二是對回訪當事人所收集到法官違規違法信息的,必須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三是發現判決確有不當的,及時向院領導反映,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通過回訪,既能及時了解法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又能知曉當事人在案件處理后的想法,有利于化解一些當事人的“心結”。 如該庭去年審結的蘆蒲鎮東吳村吳某與管某為農田灌溉一事發生爭執,吳某被管某打傷,吳某受傷后住在村衛生所治療,后雙方就賠償再次發生糾紛,但司法鑒定的醫療費用鑒定結果與原告主張數額有較大差額,原告吳某一直認為是被告請客送禮的結果,因此對我庭的判決不服,鬧情緒。我庭在回訪本案后,本著妥善、徹底化解矛盾的態度,多次協同鎮、村負責人與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在原告吳某要求申訴時,法庭主動安排,由庭長親自帶隊,協助其往省高院協商申訴事宜,最終省高院就此案安排了聽證會,雖然聽證結果并未給原告帶來實質的變化,但該庭的努力感動了原告,原告承諾再不申訴。

 

阜寧法院羊寨法庭緊密結合最高院提出的“四個必須、五項制度”,在新時期探索出做好涉訴信訪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努力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最基層,為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