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是大勢所趨,這種形勢的變化必然承包經營產生新的沖擊。法律,政策應當適應的需要作一些相應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開展。

  一、認真落實黨的農村政策,妥善做好農村承包經營的落實工作。繼續穩定現行農村承包經營政策,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一是及時完善農村承包相關手續。針對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或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等新情況,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同時,對在第二輪承包中存在的問題,特別登記有誤、四至不清以及對承包地使用有爭議的及時清理、核查,調處解決,以預防和減少承包經營權糾紛,建立維護農村承包經營的長效機制。二是重視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變更工作。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認真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發放和登記造冊工作。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三是落實承包經營優先權及其行使。認真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的規定。四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嚴格依法加以限制。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落實加大對承包人權利保護力度的立法宗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3條賦予承包人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即將出臺的物權法賦予承包人以物權請求權。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將指引司法機關運用物權法和債權法理論給承包人以更加充分的保護。承包人可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基于承包合同行使違約責任請求權,基于法律規定行使侵權責任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權利保護的渠道明顯拓寬了。基于物權行使物權請求權比單純基于債權行使債權請求權尋求權利保護,對承包人來說,保護機制在法律上得到了優化配置。因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在目的、功能、成立要件、保護期限和效力方面,有明顯區別。當物權的權利遭受侵害以后,物權人應當首先行使物權請求權,只有當物權請求權不足以保護時,才能行使侵權的請求權。

三、加強對承包經營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一是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凡是起訴到法院要求保護承包經營合法權益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對“三農”案件應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受理,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案件受理費依法予以以減、緩、免,保證有理的困難群眾能夠打得起官司。二是妥善把握審理節奏,維護社會穩定。切實加強對承包經營權相關情況的調研,密切做好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配合、溝通,保證案件處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搞好訴訟風險告知和提示,幫助承包經營當事人正確理解證據規則,充分運用訴訟程序規則及強制措施維護承包經營人合法權益。三是兌現生效判決,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千方百計為當事人利益著想,依法用足用活執行強制措施,盡力為當事人查找財產線索,保證生效判決得以實現,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維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