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5日召開會議,部署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機制改革工作。這標志著江蘇法院新一輪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機制改革全面啟動。

據悉,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及9家按照流域劃分管轄區域的專門法庭、跨行政區劃對環境資源案件進行集中管轄和專業化審理,建立環境資源案件“9+1”審判機制,是總體部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改革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把探索生態環境保護“中國方案”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務交給江蘇法院,已批準在南京設立環境資源法庭,并批復明確了專門法庭案件管轄類型范圍。

設立生態功能區環境資源法庭

在南京設立西南低山丘陵區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南京市、句容市的環境資源案件;在蘇州設立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蘇州市(不含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宜興市、無錫市濱湖區、無錫市新吳區,常州市武進區的環境資源案件;在無錫設立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管轄無錫市(不含宜興市、無錫市濱湖區、無錫市新吳區),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進區),鎮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環境資源案件;在南通設立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管轄南通市(不含啟東市、如東縣),揚州市,泰州市的環境資源案件;在淮安設立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淮安市(不含淮陰區、漣水縣),泗洪縣、泗陽縣的環境資源案件;在鹽城設立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管轄鹽城市(不含濱海縣、響水縣),啟東市、如東縣的環境資源案件;在連云港設立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連云港市,濱海縣、響水縣,淮安市淮陰區、漣水縣的環境資源案件;江蘇海域內發生的由江蘇海警偵查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在徐州設立淮北丘崗區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環境資源案件;在宿遷設立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宿遷市(不含泗洪縣、泗陽縣),新沂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指定設立環境資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轄全省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第一審案件,其余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

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所審結案件的上訴案件和全省中級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案件。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樣的改革設計,將能充分發揮流域區域管轄制度優勢,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執法體系協同配合,統一行政執法和司法標準,提升環境資源綜合治理能力,強化生態環境系統保護;充分發揮跨行政區劃管轄制度優勢,進一步推進解決環境資源審判“主客場問題”,有效破解地方保護主義,保障法律的統一實施,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真正讓法治成為江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充分發揮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優勢,把握環境資源審判存在的法律與政策交匯,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交織,私益性與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識與科學知識交融的特點,加強審判實踐鍛煉和積累,努力創造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專業化審判經驗,力爭在環境資源審判領域創造更多“江蘇經驗”“江蘇品牌”。

進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機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協作機制的若干意見》即將下發。根據該機制,全省法院將采取以下配套工作措施:

一是網上立案制度。起訴人可以到管轄法院起訴,也可以到所在地法院申請網上立案。起訴人如到無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該院訴訟服務中心將引導起訴人通過網上立案系統申請立案。力求讓數據多傳送、當事人少走路。

二是巡回審判制度。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一般實行就地巡回審判。管轄法院一般到被告人羈押地或居住地的巡回區法院或羈押被告人的看守所開庭審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情況組織進行巡回審判。

三是建立環境資源案件專業化審判配套機制。5月15日,省法院與長江新濟州濕地公園管理中心簽訂了建立長江新濟州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修復基地協議;與河海大學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重新組建了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聘請了76位包括兩院院士和國內著名學者在內的環境技術專家和法學專家,構建了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的專家輔助平臺,提高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水平,盡快形成符合環境資源審判規律的專業化審判方法、審判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