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河邊洗衣不慎滑入河中,村民李某不幸溺水身亡。家屬認為修建事發地河邊一涵洞的水利局和村委會對此負有責任,原本一起意外事件變成了一起涉訴糾紛案件。

  情緒將要失控的家屬還在商量如何上訪,受理此案的吳中開發區法庭庭長王麗芳卻沒有放任雙方糾紛升級,而是立即委托臨湖鎮司法所所長徐根發及時介入調解。王麗芳還在當地政府支持下,帶領數十個相關部門人員到現場勘查詢問,向家屬析責釋法,緩解了雙方的對立情緒,最終協商確定了兩萬元的慰問金,一起群體性事件在苗頭階段就得到了平息。

  記者了解到,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建立起訴訟服務中心、基層法庭、街鎮巡回審判點的三級平臺,強化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的對接機制,在收案每年10%以上增長的壓力下,使40%的民事糾紛案件在訴訟前得到了化解。而依托設立在鎮街司法所或綜治中心的15個巡回審判點,吳中區法院3年來組織巡回審判600余次,成功調處了400余件糾紛,2000多名群眾參與旁聽,為延伸法院服務社會管理提供了重要平臺。

  307起糾紛被法院司法確認

  吳中區法院院長鐘毅認為,審判資源是法院的優勢,與基層鎮街、村和社區通過訴訟期間或訴訟前銜接,合力化解糾紛,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可以推動對案件糾紛的聯通分流、聯動化解、聯合防控。

  在橫涇街道司法所,68歲的退休法官吳培元每周都到設在所里的法官辦公室來3天,司法所所長周根泉在接待一般糾紛中也有了底氣。“每年都有不少難辦的糾紛,基層司法所要是能夠做些讓群眾滿意的調處工作,門庭若市啊!”就在記者采訪期間,連續三波人敲開了周根泉辦公室的門。

  有5個養殖戶和附近村委會私下簽訂合同租200畝地養螃蟹,一年12萬元由這個村30多個村民分,養了一年后被鎮政府發現,因不合法要求退租,可村民已經把錢分了一半。法庭的法官接到通報后,迅速來到現場協調,使養殖戶、村民、村委會都做出讓步,最后由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事情再也沒有鬧大。周根泉介紹說,法院和司法所這種順暢的對接機制,不僅讓調解員有了底氣,還給群眾吃了“定心丸”。而該院立案庭庭長謝心陽介紹,僅2012年1月至3月類似糾紛通過司法確認的就有307起。

  巡回辦案網絡實現街鎮全輻射

  對于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如何定位、如何作為的問題,鐘毅表示,審判工作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而立足于自身職能,利用審判資源發揮自身優勢,就可以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找到準確的位置。

  據了解,自2009年9月起吳中區法院在轄區7個鎮、8個街道和糾紛多發的村(社區)建立了15個巡回審判點,并逐步形成和確定了定場所、定時間、定法官、定人民調解員、定工作機制的“五定”原則,還在街鎮司法所或綜合治理服務中心設立固定的巡回法庭及法官工作室,建立由街鎮司法所輻射至村(社區)的巡回辦案網絡,構建起了“一鎮一點(巡回審判點)、一庭(巡回審判法庭)、一室(法官工作室)、一審(指導法官)、一調(特約人民調解員)”的巡回審判模式。

  立案庭庭長謝心陽認為,隨著訴前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的深入,法院也逐步改變了以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性把握不準的疑慮,而是直接主動地介入疑難糾紛的調解指導,既發揮了人民調解組織和人員特有的地緣、人情優勢,和他們對鄰里糾紛、家庭矛盾糾紛應對處理及時的特點,還通過從鄉鎮、街道中選聘24名人民調解員擔任法院特約人民調解員,對達成協議的給予司法確認,形成糾紛預防與處理合力。

  多元糾紛化解機制凸顯三大成效

  吳中區法院還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該院民一庭與工會、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聯系,推動勞動爭議的工會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相結合,勞動爭議案件調撤率達到78.4%。民二庭與工商聯、商會加強溝通和法律指導,協同調處商事糾紛,商事糾紛調撤率達到74%。行政庭與吳中區政府推進城市化建設進程辦公室聯動,建立“吳中區城市化建設工作站”,定期舉行“依法行政座談會”,加強依法行政指導,提升行政案件協調力度,3年來行政訴訟協調撤訴率達98%。少年庭與區婦聯選取女性人民陪審員,組建“愛心媽媽團”,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教育感化工作。

  除了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整合審判、服務、對外延伸等職能,吳中區法院還于2009年11月在江蘇率先出臺《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工作細則》和《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決定書》文書樣式,以司法確認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實現了“訴與非訴”無縫對接。

  鐘毅介紹,訴訟與非訴訟糾紛實現對接后,凸顯了三大成效:一是實現了涉訴矛盾糾紛三個分流。訴前調解結案已經近40%,實現了訴訟分流;一部分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糾紛化解在訴前后,實現了繁簡分流;一部分疑難案件通過人民調解員調處并經過司法確認后,得到了穩控分流。二是提高了化解糾紛的質量與效率。法官通過對人民調解的指導與介入,提高了人民調解成功率,調解內容也更為公正和規范,對于調解失敗的糾紛,及時轉入訴訟依法裁判,使得人民調解的靈活高效性與法院的專業性交融互補。三是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整合利用社會資源減少訴訟案件,減輕了法官調處案件的時間和精力,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