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召開入冊社會鑒定機構管理工作座談會,會上省法院司法鑒定處有關負責人為年審合格的社會鑒定機構頒發了年審證書,并與新入冊省法院鑒定人名冊的社會鑒定機構簽訂了對外委托協議。
  根據最高院有關規定,江蘇法院將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入冊管理,在當事人因訴訟需要申請司法鑒定時,法院不再硬性指定鑒定人,而是公開鑒定程序,“還權”當事人自主選擇,此舉不僅保證了司法鑒定的中立性和鑒定結論的準確性,也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為了加強司法鑒定歸口管理,2003年12月,省法院成立了入冊鑒定機構評審委員會,對2002年進入全省法院鑒定人名冊的306家機構進行了年度審查,經評審,全省有291家鑒定機構通過了年審,6家機構因虛假鑒定等情況被從法院鑒定人名冊中注銷,9家機構被令限期整改,暫緩通過年審。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全省又增252家入冊鑒定機構,與上年度不同的是,這次還有20名個人專家也進入了省、市法院鑒定人名冊。
  在司法鑒定對外委托管理過程中,法院作為司法鑒定的委托方,既不是社會鑒定機構的主管部門,也不是行業管理部門,如何加強對社會鑒定機構在司法鑒定過程中的管理和監督呢?對此,省法院司法鑒定處處長潘永久介紹說,省法院與入冊鑒定機構簽訂的對外委托協議不僅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還規定了入冊社會鑒定機構違反司法鑒定有關規定的罰則,對于不履行義務、違反司法鑒定有關規定、虛假鑒定的入冊鑒定機構將“罰其出局”。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