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下區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精神病人權益的勞動爭議案件,雙方長達四年之久的勞動爭議糾紛以原告獲得14萬元的經濟補償而圓滿解決。
  原告李某某1997年大學畢業后,進入被告某建設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公司工作,1998年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自1998年11月30日至2008年11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00年7月16日,被告根據工作需要,將原告調至公司總部工作,原告報到后次日即不見蹤影,2000年9月27日被告以原告無故曠工40余天為由將其開除。原告對開除決定不服,但直至2003年7月22日才訴至法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父親提出其子在曠工期間患有精神疾病,申請司法鑒定。后南京市腦科醫院做出李某某患精神分裂癥和曠工期間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做出后,原告父親認為其子原本是建工學院高材生,大學時即入了黨,外語水平很高,曾被派往馬來西亞工作,還一直在攻讀研究生,由于單位某些領導的迫害造成李某某精神分裂癥,故要求被告給予經濟補償500000元。被告則認為,原告自2000年9月27日以來長達三年之久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60日的訴訟時效。同時,被告申請法院對原告曠工以后的精神狀況做補充鑒定,以便查清原告在此階段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在委托南京腦科醫院做補充司法鑒定期間,原告父親多次到法院哭鬧,主審法官不厭其煩地耐心疏導,積極與被告單位聯系,經過協調,被告預支了2000元醫療費。此后,原告父親仍然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兩會”前夕,該院行政庭為確保原告不越級上訪,會同該院監察室一起做當事人雙方思想工作。在該院的積極協調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40000元經濟補償費。一起長達四年之久的勞動爭議糾紛,終于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