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徐州訊:身為公安干警卻知法犯法,對死因不明的待檢尸體卻敢擅自同意將尸體火化,導致尸體檢驗喪失證據(jù)。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以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治良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張治良,男,刑前原系江蘇省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1月24日早晨,睢寧縣李集鎮(zhèn)花聽村婦女竇某某非正常原因死亡。當日下午,死者竇某某的弟弟到李集派出所報案,懷疑竇某某是被其丈夫駱澤陽毆打致死,而駱澤陽則稱竇某某是服毒自殺。在李集派出所的處理下,1月29日,死者尸體被送到睢寧縣殯儀館冷藏待檢。死者娘家人于2月1日向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交納了3500元尸體檢驗費用,等待檢尸。死者竇某某的公公駱家標為了盡快將尸體火化,通過親戚找到張治良,稱為了減少殯儀館的尸體保存費用,請其幫助盡快將尸體火化,并于2月22日向張治良提供了由睢寧縣李集鎮(zhèn)花聽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竇某某系服毒身亡的證明一份。張治良在既沒有向該案的承辦人了解案情,也未向領導匯報的情況下,即利用其擔任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職務上的便利,擅自在該證明上簽署:“情況屬實,請予火化”的字樣,并加蓋了睢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的印章。當日下午,張治良帶領死者丈夫家人到睢寧縣殯儀館將竇某某尸體火化。2月23日,該案承辦人會同法醫(yī)到殯儀館準備驗尸時,才發(fā)覺該尸體已被火化,無尸可驗,導致竇某某非正常死亡的原因無法查明。死者娘家人得知消息后,四處上訪,嚴重損壞了公安機關的聲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治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逾越職權,未依法定程序,擅自同意將死亡原因不明的待檢尸體火化,致使公安機關對竇某某死亡原因無法得出唯一結(jié)論,其行為侵害了公安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公信力和聲譽,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gòu)成濫用職權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睢寧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徐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