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由于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同,從而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在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分擔以及城鎮、農村居民身份界定等方面,各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處理結果也迥然不同。這不僅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司法的統一性,損害了司法權威。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近日,丹陽市法院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統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標準》的規范性文件,從法律適用、責任承擔、賠償標準、居民身份界定等四個方面規范法官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一是統一法律適用。規定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第五條、第八條時,保險公司只有在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是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才可免責,除此而外保險公司概不免責。保險公司賠償的依據,以2004年5月1日為界,在此之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以后未協商變更的,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在此之前簽訂但后來變更或者在此之后簽訂的,按照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同時,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處理機動車方未參加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首先應該由機動車在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最低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部分才按照比例分擔或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二是統一雇傭駕駛員和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對雇傭駕駛員,只有在其受雇于公民個人用工或臨時用工的并且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才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國家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的雇傭駕駛人員則不適用前項規定。對于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除2004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之后又未協商依法變更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項目、標準予以賠償外,其他保險公司均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費用和訴訟費用。
  三是統一賠償標準。對于財產賠償標準,參照丹陽的實際情況,統一規定為營養費每天8元,住院伙食費每天18元。對于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無過錯的,規定其精神撫慰金為40000-50000元。致受害人殘疾的,按照傷殘等級一至十級,規定精神撫慰金在40000-50000元至1000-1500元幅度內適用。受害人有過錯的,按其過錯程度,在對應數額的基礎上作相應扣減。
  四是統一城鎮、農村居民身份界定。規定對城鎮、農村居民的身份界定,以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為原則。其中對失地農民、長期在城鎮打工的農民(一般為半年以上)、長期在城鎮居住的農民(一般為半年以上),從寬認定為城鎮居民。同時,對認定為農村居民的,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在精神撫慰金上考慮適當增加。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