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多數是“民轉刑”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對抗情緒大,矛盾沖突激烈。法院判決后,被告人既要服刑,又要賠付被害人經濟損失,往往形成“收監容易賠償難”的狀況,使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被害人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實現,從而容易產生不穩定因素,造成涉法上訪。近年來,丹陽市法院始終注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努力爭取最佳辦案效果,使絕大部分附帶民事案件調解結案并兌付,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定紛止爭。
  一是強化庭前調解。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以外,把庭前調解工作列為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在開庭審理前要求承辦人要召集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訴訟參與人進行庭前調解;
  二是量化考核,嚴格獎懲。在制訂庭室百分考核目標責任書的時候,把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結案率作為一個硬指標寫進百分考核責任書中,明確要求刑事審判庭、少年庭在審理的附帶民事案件中,調解結案率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并規定在季度或年終考評時,凡是調解結案率每超過一個百分點將予以加分,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則予以扣分,使調解工作任務細化量化到每個審判人員身上;
  三是建章立制,規范刑事附帶民事調解行為。為了加強對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指導,該院先后制訂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須知》、《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原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要求》、《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程序》等詳細的規章制度,全面規范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
  四是多措并舉提高調解率。根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文化素質、脾氣、性格等找準切入點,采用“喚起舊情法”、“冷處理法”、“心理透視法”、“拉家常法”、“多方疏導法”等調解方法,把法理與情理講到當事人心坎上,使勝者不得寸進尺,敗者心服口服,自愿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化解訟爭,提高法院調解的成功率;
  五是嚴格刑罰適用,體現刑事政策。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被告人已經賠償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在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被告人拒不賠償受害人物質損失的,作為衡量被告人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的酌定從重情節,通過刑罰的適用鼓勵被告人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