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灌溉渠的合理使用可以促進糧食的豐產,因此,各鄉鎮均派專人對灌溉渠及時維護,并保證其暢通。方某系所在村組的管水員,因阻止同組村民汪某向灌溉渠內倒雞糞而發生糾纏,引發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2006年1月16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現年62歲的方某系海安縣某鎮一村民小組的管水員。2005年2月20日11時許,方某發現同組村民汪某將雞糞倒進灌溉的硬質渠里,便前去阻止,雙方發生口角后,方某回家拿來鐵鍬欲鏟灌溉渠內的雞糞,雙方發生糾纏,糾纏中致方某跌倒,頭部摔在水泥路面上受傷。當天,方某被汪某送往衛生院就診,診斷為:右顳骨骨折、右顳部硬膜外血腫伴氣顱。住院治療35天后出院。出院后方某根據醫囑先后三次到該院門診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0262.58元(汪某給付2000元),交通費100元。糾紛發生后,經有關部門調解未果,方某遂將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084.28元。
  法庭上,被告汪某辯稱:2005年2月20日,我因在本組渠道里暫時堆放雞糞,與方某發生糾紛。在糾紛過程中,方某所穿的拖鞋粘了雞糞而滑倒在水泥地上致頭部受傷,我已經給付2000元。但方某的家人將我打傷,還摔壞我家里的東西,我也要求方某賠償我的損失。
  海安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管水員方某與村民汪某因堆放雞糞的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本案中,雙方發生口角后,身體上又發生糾纏,并導致糾纏過程中原告方某受到損傷,故汪某應賠償方某因身體受傷所造成的損失。因原告方某遇事不夠冷靜,處理方法不當,對本案糾紛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應酌情減輕被告汪某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在糾紛過程中被原告親屬打傷,東西被損壞,要求原告賠償損失,應另行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法院最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款,判決被告汪某賠償原告方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合計9185.81元,扣除已給付的2000元,被告汪某還應賠償原告方某718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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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灌溉渠好像農田的生命線,其暢通與否直接關系到糧作物的豐收,從而影響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們呼吁廣大農民兄弟保護灌溉渠、愛護灌溉渠,共同建設美好家園,維護和睦的社會環境!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培培、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