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軍同志事跡簡介:王文軍,男,1966年3月15日生,漢族,江蘇省豐縣人,法律本科文化。1986年6月在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參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后擔任刑事審判庭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1999年4月擔任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三級法官。
  該同志在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工作十五年來,先后多次被評為院先進工作者、辦案能手。十五年來,其所辦理的一千余件刑事案件無一改判、發回重審。作為刑庭的辦案骨干,其先后擔任審判長審理了被告人王某、吳某一千五百余萬元詐騙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非法集資一百四十七萬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劉某某挪用一百八十萬元的挪用資金案等一批在全市有重大影響案件,充分體現了該同志駕馭庭審、駕馭大要案的能力。1998年2月,其擔任審判長并主審了在蘇、豫、皖三省有較大影響的被告人李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在嚴懲犯罪分子的同時,他積極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此案的成功審理,使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刑庭榮獲全國“保農打假”先進單位,其個人被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榮記個人三等功。1999年7月其擔任審判長并主審了我省最大的竊電達一百六十一萬元的盜竊電能案件,面對復雜的案情,該同志思路清晰,分析論理透徹,穩、準、狠地打擊了竊電犯罪,其個人也被評為“全省打擊竊電犯罪先進個人。”
  在辦理案件的同時,該同志注重理論研究,先后撰寫了《淺談信用卡犯罪中的幾點疑難問題》、《關于重復盜竊數額的認定》等多篇調研文章在“江蘇法制報”等報刊上發表。該同志提出的合議庭對證據當庭書面評議制受到省高院領導的重視。1999年10月他所制作的法律文書在徐州市法院系統法律文書評比中獲一個一等獎,一個二等獎,名列全市第一。1999年1月被市中級人民法院授予“文明法官”稱號。 2000年其被市中級人民法院評選為“百名優秀審判長”。其所在的刑事審判庭也先后四次被榮記集體三等功。
  在辦理案件中,該同志能忠于事實,忠于法律,做到立公正、公開、公平,做到了清正廉明,秉公辦案。該同志的先進事跡被收錄在云龍區委組織部編寫的《黨旗下的風采》一書中。
  主要事跡: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
  作為一名黨員,該同志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平時注意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政治立場堅定,為人正直,作風正派,積極進取,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能積極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特別是通過對江澤民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全面思想的深入學習,更加提高了思想認識,堅定了政治信念。該同志的先進事跡被收錄在云龍區委組織部編寫的《黨旗下的風采》一書中,成為全區黨員學習的楷模。
作為一名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該同志能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讓人民滿意為標準,在庭審中注意兼聽訴訟各方的陳述和辯解,居中裁判。雖然刑事案件一方是公訴機關,但在庭審中該同志能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對被告人能做到不枉不縱,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尤其在我院實行立案庭排期開庭后,作為審判長只有在庭審中方能接觸案件,但該同志積極總結經驗,刻苦鉆研業務,很快就適應了審判改革后的壓審方式,在庭審中做到游刃有余,充分體現了作為審判長駕馭庭審的能力。
  在辦理案件中,該同志能忠于事實,忠于法律,自覺遵守審判紀律和法院民服務為宗旨,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做到公正、公開、公平,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自工作以來無違法、違紀現象,無人民來信反映,并多次謝絕當事人、同學、同事的請客送禮。在辦案中能夠注重案件的社會效果,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以法服人,其所辦理的各類案件特別是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未發生任何不良的社會后果,受到了領導和群眾的好評,也維護了法院的榮譽和法官的良好形象。1997年,王文軍同志承辦了一起因被告人李某某銷售偽劣玉米種子而給蘇、豫、皖三省交界地區農民造成經濟損失100余萬元的銷售偽劣種子犯罪案件。高度的責任感使他感到,不僅要嚴懲犯罪分子,更要保護好農民利益,最大限度地減少農民損失。他說:“我們不能就案辦案,而更要注重社會效果,案子我們可以判下去,農民的損失誰來賠?”為此,他多次深入農戶家中和田間地頭,進一步了解受損情況,及時查封被告人財產,為農民挽回了損失。在此案審理中,被告人親屬通過關系,讓辦案人在刑事處分和經濟處罰上手下留情。面對關系案,王文軍同志一方面耐心向被告人及其親屬宣傳法律,指明只有認罪服法、積極賠償農民損失才是唯一的出路,同時,嚴厲4批評了他們請客送禮的不當行為。此案的成功審判,使云龍區人民法院榮獲全國“保農打假”先進單位,其個人也被榮記三等功。王文軍同志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在人民群眾中樹立了人民法官秉公執法、清正廉潔、熱心為民的高大形象。
  二、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較強的駕馭庭審能力
  在庭審中,王文軍同志能夠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指揮庭審,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既重實體,也重程序,無違反程序法的現象。庭審中能提出明確的法庭調查重點和法庭辯論重點,然后有針對性地引導雙方圍繞重點和爭議的焦點舉證、質證,層次清晰、重點明確。由該同志提出的合議庭對證據當庭書面評議制,使合議庭對證據的當庭認證做到了程序合法,避免了合議庭其他人員只坐不審的現象,加強了合議庭人員的責任心,強化了庭審功能。此做法得到了省高院領導的好評。作為審判長,其在組織論證合議庭對證據書面評議意見時,能夠及時、果斷、準確、無誤地對證據進行認證,能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的效力等,當庭予以確認,做到認之有理,否之有據。如該同志在審理被告人董某某受賄一案時,被告人當庭翻供,辯護人亦提出無罪證據。對此,作為審判長的王文軍在法庭調查中,嚴把證據關,通過控、辯雙方的當庭舉證、質證,運用證據原理,有理有據地分析、論證了控方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及時果斷地當庭予以認證。由于抓住了重點,把握了證據,為該案的正確認定打下了基礎。 此案上。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該同志始終堅持的辦案準則。十五年來,該同志視案件質量為生命,對每一個案件都一絲不茍,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 1999年5月,該同志承辦了一起我省最大的盜竊電能案件,被告人楊某某、李某在長達近兩年的時間里,盜竊電能達一百六十一萬余元。如何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計算準確無誤,著實讓人頭疼。沒有別的竅門,王文軍同志拿著計算器,對被告人的三本會計帳所記錄的每天的生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一筆一筆地進行計算,從而得出了具體而準確的數字,確保了案件事實的準確無誤。此案還涉及諸多的專業知識方面的問題,如電費、稅收的計算方法,產品產量與用電量之間的關系,會計帳目的審查等。為此,王文軍同志多次走訪電業局、稅務局、能源利用監測站等單位,向他們請教學習。通過虛心學習和刻苦鉆研,為他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打下了基礎。為貫徹從重從快打擊竊電犯罪的精神,王文軍同志在收到案件的當日就送達了起訴書和附帶民事訴狀,第十一天就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中,他思路清晰,重點明確,充分體現了駕馭庭審、駕馭大要案的能力,受到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旁聽者的一致好評。此案從收案到結案僅用了十余天的時間,然而,王文軍同志卻付出了雙倍的心血。在審理此案的同時,他不忘宣傳法律,他專門邀請江蘇電視臺、徐州電視臺對案件進行跟蹤報道,并親自動手積極撰寫新聞報道,擴大了辦案的社會效果。此案的成功審理,使云龍區法院刑庭榮獲“徐州市打擊竊電犯罪先進集體”稱號,其個人被評為“全省打擊竊電犯罪先進個人”。
  作為審判長,在主持法庭辯論時,能夠緊扣辯論重點,引導控辯雙方就爭議的焦點、案件的定性-適用法律等進行法庭辯論,及時制止偏離辯論重點的發言及言詞過激的行為苦。對需要恢復法庭調查的,能及時把握。如被告人竇某某受賄案,在法庭辯論中,當辯護人突然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節時,作為審判長的王文軍同志及時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要求辯護人提供有關證據進行質證,辯護人卻沒有證據,而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則證實是他人舉報而案發,使這一辯護意見被當庭否定。
  在評議案件時,能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態度明確,說理透徹,適用法律全面、得當。在向院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時,思路清楚,觀點明確,簡明扼要。如在向審委會匯報王維、婁明貪污、受賄一案時,為匯報清楚這一起帳目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其帶著黑板、粉筆一邊匯報,一邊演示,將案件匯報得一清二楚,委員們聽得明明白白,受到了審委會的好評。十五年來,不但其個人主審的案件無一改判、發回重審,其作為審判長、審判員參加合議庭的案件也無一改判和發回重審案件。如由其擔任審判長審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針對承辦人提出的無罪意見,王文軍同志經認真閱卷,庭審中嚴把證據關,抓住案件重點,堅定地提出有罪意見,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此案上訴后,維持原判。
  在庭審中語言規范,該同志在庭審中不僅自己學習使用普通話,而且要求合議庭成員、書記員也使用普通話,做到了語言規范、準確、文明。在論理時語言精煉、準確,論理清晰透徹,運用法言法語。庭審中著裝規范,嚴肅莊重。
  三、有較好的業務素質和較強的法律文書制作能力
  公正、高效是該同志一貫追求的審判效果。多年來,.該同志辦案數量在全院始終名列前茅,所辦案件無發回重審和改判案件,無超審限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平均在七天以內,普通程序案件平均在二十天以內,當庭宣判率90%。 2000年,其個人收繳罰金20余萬元(已到帳)。
  在其所辦理的案件中,既有挪用公款一千余萬元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盜竊電能一百六十一萬元的全省最大的盜竊電能案件,也有在蘇、豫、皖三省有較大影響的銷售假種子案等一批重失刑事犯罪案件二并擔任被告人王某、吳某一千五百余萬元詐騙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非法集資一百四十七萬元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靳某某等人非法傳銷六百余萬元的非法經營案等一批有重大影響案件的審判長,均合法公正地審結,充分體現了該同志駕馭大、要案的能力。
  該同志所制作的法律文書,層次清晰,敘述事實清楚,是非分明,說理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明確、具體,格式規范。所辦案件經院審判監督庭每月檢查,均無錯誤。其所制作的法律文書在徐州市法律文書評比中榮獲一個一等獎,一個二等獎,名列全市法律文書評比第一名。此外,由該同志提出并在刑庭率先實行的卷宗裝訂電腦化,使云龍區法院的卷了宗面目煥然一新,在全市進行的案件評查中獲得好評。
  四、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強的調研能力
  該同志于1986年從江蘇省司法學校畢業后,繼續堅持自學考試,并于1987年取得法律大專文憑,1995年考入蘭州大學法律系,經過三年系統的學習,于1998年取得法律本科文憑。扎實的專業知識,為該同志的審判工作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調研工作是高層次的審判工作。該同志是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特約調研員,多次參加了中院組織的調研會。按照中院提出的調研課題,認真組織撰稿,提出意見,他撰寫的《關于重復盜竊數額如何認定》、《云龍區法院盜竊案件審理情況調查材料》等文章,為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制定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提供了重要依據。該同志撰寫的《淺談信用卡犯罪中的幾點疑難問題》、《關于共同貪污犯罪中的犯罪數額的認定》等文章,在市中院刑二庭組織的“關于金融犯罪和經濟犯罪研討會”上受到市中院領導和與會者的好評,并在“江蘇法制報”上發表。此外,其還先后在“新華日報”、“徐州日報”、“徐州審判”、“彭城晚報”及電臺、電視臺、“云龍法官報”等媒體上發表數十篇新聞報道,多次被評為院調研工作先進個人。
  作為一名年輕法官,該同志善于接受和運用高科技技術。現在,該同志的法律文書均由自己用電腦制作。同時,通過上網,全面收集、整理各種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調研信息和司法動態,做到所擁有的信息資料最全、最新、最快。
  根據王文軍同志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實績,特推薦該同志為“江蘇省十佳審判長”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