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據以研究的的案例

甲、乙、丙三車肇事致第三人傷害,第三人的損失為30萬元,甲車未投保,乙、丙二車各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20萬元。事故責任為甲承擔50%,乙、丙二車各25%。第三人訴至法院后,乙、丙二車的保險公司承擔了保險賠償責任。然后二保險公司主張向甲車追償。

二、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公司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

1、依據我國保險法,保險公司不能享有代位追償權。

(1)、我國保險法未規定責任保險有代位追償權。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條規定是針對財產損失險而確立的代位追償權,而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是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是保險法規定的特別的財產險,從條文的上下關系判斷,責任保險不能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此,我國保險法未規定責任保險有代位追償權。

(2)、財產損失保險與責任保險不同,在責任保險中保險公司無代位追償權。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雖均規定在保險法的第二節財產保險合同中,均屬財產保險,但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損失保險與責任保險是不同的保險,財產損失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過失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旨在填補因偶然事件發生投保人在法律上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損失;而財產損失保險則為填補被保險人自己所受到的損失1之所以規定財產損失保險有追償權,是因被保險人的保險財產因第三者的損害行為而受到損害時,被保險人或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或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但不能二者兼得,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而不是讓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益。所以,被保險人如果從保險人處獲取了保險賠償,保險人就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從而既使損害人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也使被保險人不存在受損后得不到賠償的風險。而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因過失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本無權利可主張,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也就根本不存在有代位追償權。

(3)、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性質上是責任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首先是責任保險,同時又是強制的保險,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所有應當投保的機動車的所有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2。作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也就不能依據我國保險法享有追償權。

2、保險公司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也無追償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第一,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出了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只有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照相應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3。并且保險公司的這種責任不能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限制或排除。因此,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法定賠償責任,是終局責任,故不存在可追償問題。

3、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無追償權。在現有法律規定下,保險公司承擔的第三者強制保險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賠償責任、終局責任,是不能向投保人追償的。但如投保人的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故意行為等投保人存在重大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保險公司能否追償,則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從現有規定看,保險公司也是不能追償,但由此產生的社會效果可能并不好。這個矛盾的解決,有待國務院的《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作出規定。例如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7條就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范圍內,向加害人求償:一 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藥而駕車者;二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者;三 自殺或故意行為所致者;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同時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之規定而駕車者;五未經被保險人允許而駕車者4

4、基于民法的連帶責任超過應承擔份額,保險公司存在可追償的情形。

連帶責任是共同責任的一種,是因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實施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各個責任人內部則存在責任份額的劃分,承擔超過自己份額的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請求予以補償5。因此,在現有法律規定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追償只能發生在數車共同致損時,因基于連帶責任承擔了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時,保險公司當然享有追償權,但這種追償權與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代位追償權是不同的兩種權利。

(二)、基于承擔連帶責任而超過應承擔份額時,保險公司如何追償?

這種追償問題,需以保險公司的法定保險賠償責任為基礎,判斷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否超過其應承擔份額,分二類情況分析如下:

1種情況:共同侵權的數車均投保時:

(1)、共同侵權致損總額大于等于數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三者險)限額之和時,保險公司不能追償。機動車投保的三者險限額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限額,在共同侵權致損總額大于等于數車投保的三者險限額之和時,各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均是其應承擔份額,不存在保險公司會超過應承擔份額而承擔責任,也不存在連帶責任,故也就不存在追償權。

(2)、共同侵權致損總額小于數車投保的三者險限額之和時,保險公司對超過自己份額的支付享有追償權。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分散風險的方式解脫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賠償,在共同侵權致損總額小于數車投保的三者險限額之和時,上述立法目的已經達到,此時,法院應按各機動車投保的三者險限額所占三者險限額總和的比例確認各保險公司內部應承擔的份額,同時應確定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互負連帶責任。如之后保險公司應基于連帶責任的支付而超過自己應承擔的份額時,可向未按自己份額支付的保險公司主張追償。

2種情況:共同侵權的數車中有未投保車輛時:

共同侵權的數輛機動車中存在未投保三者險的情況時,必然會導致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責任擴大,如不允許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就擴大部分向未投保的車輛追償,雖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行政處罰措施,但還是會產生鼓勵車輛不投保的不良影響,因此有必要允許保險公司利用連帶責任中的追償權向未投保車輛追償。關鍵問題是如何確定保險公司擴大部分的保險賠償責任。基于保險公司承擔的法定保險賠償責任,應將三者險的最低限額作為未投保車輛被追償的基礎。

(1)、共同侵權致損總額大于等于投保的三者險限額與未投保車輛三者險最低限額之和時,保險公司不能追償。

(2)、共同侵權致損總額小于投保的三者險限額與未投保車輛的三者險最低限額之和時,可按投保的三者險限額與未投保的三者險最低限額分別占總和的比例確定保險公司、未投保車輛內部應承擔的份額,在保險公司基于連帶責任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超過其應承擔份額時,可就超過部分向未投保車輛追償。

三、本案如何處理

本案中,第三人的損失為30萬元,而乙、丙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20萬元,甲車未投保,確認其最低三者險限額為5萬元,第三人的損失低于投保的三者險限額與未投保車輛的三者險最低限額之和,故可確認乙、丙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對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有追償權。如兩保險公司各向第三人支付了15萬元,則均可向甲車分別追償5÷(20+20+5) ×30÷2≈1.67(萬元)。當然,三者險最低限額規定的金額越大,則保險公司可追償的金額將越大。

 

 
  
1] 引自黎澤國 著《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制度實務的幾點看法 載中國民商法律網
  
2] 引自張新寶著《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第三者責任強制責任保險 載中國民商法律網
  
[3] 同上             
  
4] 引自《臺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996年7月12日發布)  載中國民商法律網
   
[5] 引自魏振瀛 主編《民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年9月版  第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