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緝同志:

我是一名基層村干部。我村村民小李和妻子小王已結婚十年,過去兩人關系還可以。近年來,小王與黃某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夫妻倆為此引發矛盾。前不久,小王向小李提出離婚請求,但小李生性懦弱,又怕離婚后娶不到老婆,一再哀求小王看在小孩份上不要離婚。小王則講,不離婚可以,但今后不得干涉其與黃某的往來。令人意想不到是,小李竟然委屈求全地答應了小王的要求,但提出要訂立書面協議。最后,小李、小王找到了我們村干部。我們村干部從穩定家庭關系出發,幫助起草了婚外情制約協議,主要內容是小王保證不與小李離婚,小李今后不無端干涉小王與黃某的往來。現在,小李又提出對該協議要進行公證。不知公證部門能否對該協議進行公證,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回音。

 

 

讀  者:謝  英

 

 

謝英同志: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公證的范圍問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根據有關規定,我國公證機構可以對下列事項予以公證: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20063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從來信的情況看,盡管申請公證的事項名為“婚外情制約協議”,但該協議與我國一夫一妻的原則,與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與社會公德都是相違背的,擾亂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因此,公證機構對該協議應當不予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