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水平就必須全面提高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以及法官的素質。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又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中之重。因此,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要求廣大法官著重增加的四種能力之一,筆者近年來對許多法官的庭審進行了考核和旁聽,深感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方面有許多值得探討和思考。
  一、當前庭審駕馭能力方面存在的問題
  庭審駕馭能力是法官行使審判職能所應具備的最基本能力之一。法官的這一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出案件的質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但由于歷史原因及目前基層法院的現狀,相當長的時間內法官和人民法院本身對提高庭審駕馭能力的提高并不夠重視。如何從理論上認識研究庭審駕馭能力才剛剛起步。其次基層法院案件多任務重,開庭相對來講比較多,一個法官一年要辦案150件以上,多的在300件以上,基層法院的法官很難有時間總結研究庭審駕馭能力的理論和經驗。談不上從理論的高度認識和研究庭審駕馭能力??茖W的總結庭審經驗甚少,缺少系統的庭審理論知識。傳統的庭審模式形成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審判方式改革以來對這種沿襲職權主義審判模式改得不多,導致當事人不能完全行使自己的訴權。庭審的技能相對欠缺。基層法院的法官對庭審往往流于形式。再次,基層法院所面對的當事人主要是和城市居民和城市的農民工及農民,所處理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相鄰關系,損害賠償、以及房屋租賃和買賣、借貸等類型案件,大多數案件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比較缺乏。多數法官就抱著只要實際問題得到解決,并不在意庭審效果如何。因此,多數法官在庭審中不注意掌握當事人心理變化,不注意方法,而一味以自己為中心,對當事人不是講理說法,而是采取簡單的方式,所以,造成有些案件判了當事人仍然不滿。因為,他們不知道輸贏在什么地方。法官在庭審中不善于思考當事人內心想法,不善于觀察當事人動態的原因,使庭審變成一種僵化模式,庭審技能沒有得到很好的提高。多數法官對庭審作用認識不夠,認為庭開得好不好與案件的質量沒有關系。庭審中能查清的事實當然好,但查不清的庭后也可以查,庭審的好壞和判決結果的好壞沒有關系。有的甚至錯誤的認為庭審僅僅是個形式,只要把證據弄清楚,裁判文書寫透徹,案件的質量不會有問題。因此,筆者考核旁聽的庭審或多或少存在著這樣哪樣的問題。集中反映在庭審駕馭能力上不高,有的庭審節奏不緊湊,過于拖遢;原、被告的陳述反反復復,法官不能及時引導,整個庭審比較松散,可以一庭結束的而造成多次開庭。有的過于急躁,未讓當事人把話講完就不讓其發言,法官經常打斷當事人的發言。有的不能很好地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有的代替當事人舉證,有的應當出示的證據沒有出示,有些證據法庭應當認證的而沒有認證,有些對認定的證據闡述理由不夠充分,尤其是證據規則的運用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掌握不好。有的未能很好的歸納爭議焦點,概括能力不強的難于切中主題,有的法官焦點歸納不全面。提煉雙方關鍵的爭議焦點針對性不強。還有庭前的準備工作不夠充分;有的合議庭成員、人民陪審員的作用發揮不夠;少數案件給人的感覺陪審員是陪襯等等??傊?,當前法官庭審實務中,法官的指揮、引導、控制、駕馭庭審的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嚴重影響到庭審的質量,導致庭審走過場,事實上也影響了案件實體處理的正確性。
  二、提高庭審駕馭能力的途徑和舉措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發展,進一步強化庭審作用和功能是重中之重,我們的法官應當具備哪些庭審駕馭能力怎樣才能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它不僅是審判方式改革的理論課題,而且已作為法院審判改革亟待解決的實踐問題。為什么有的法官開庭 當事人信服,旁聽者贊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達到有機統一,為什么有的法官的開庭就達不到這樣的效果呢,筆者認為主要還是我們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的高低問題。
  當然,庭審駕馭能力的提高和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一樣,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提高庭審駕馭能力建設應當從現在抓起,用科學的方法和途徑進行實施。對于基層法院法官現有狀況,提高庭審駕馭能力的途徑和舉措,作為我們法官本人無非是兩條途徑。
  第一、通過理論學習不斷的增加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十七英國普通上訴法院首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說過:“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法官是法律職業人,應具有淵博的法律知識和高超的審判技能,這是審判的前提條件。但法官所具有的淵博的法律知識和高超的審判技能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通過法官不斷學習和豐富的實踐積累而來的。庭審駕馭能力的知識也是通過認真的學習才能取得的。因此,業務學習是法官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只有不斷學習知識,才能厚積薄發,只有不斷學習業務知識,才能在審判工作總結經驗和得失,才能掌握審判規律和審判技巧,才能正確運用法律。這就是自己駕馭庭審能力提高的一個重要方式之一,法官宋魚水就是我們的典型,她不斷學習,才能有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司法能力, 才能具有高超的庭審駕馭能力。
  第二、大膽的實踐鍛煉,不斷的總結豐富自己的實踐經驗,努力提高實際操作技能。隨著我國法治的加強,法院審判功能的強化,法官作用日益突出。因此,提高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也日益受到法院高層的重視,被提到提高法官素質的主要議事日程上來,各級法院都把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作為考核法官業績的主要內容,增強法官司法創新實踐。司法實踐是法官獲取知識的一個重要途徑。司法活動的創新只有在理論指導下,在實踐中探索,才能取得成果,才能判斷創新的好壞。目前,正處在司法改革的變革期,司法創新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是檢驗法官能力的一項條件,我們知道法官的審判活動是能動的,法官不是工廠里的復制產品的機器,法官應是能動的執法者。在嚴格執行程序法時,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程序法中不利于審判效率,不利于審判公正的及時進行調整,以達到程序的完善,對于實體法中規定不符合現代要求,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法官在依據法律原則和國家政策處理案件時,要適時總結,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要依據原則的同時,法官要進行補漏,創設新的法律制度,使案件處理的原則上升為法律。因此,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的提高只有通過大膽的實踐和不斷的總結經驗才能得到逐步的提高。
  作為國家和法院對提高法官駕馭庭審能力,筆者認為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國家和法院要進一步加強駕馭庭審能力的理論研究。目前這方面的專著不多,應當承認關于庭審駕馭能力的理論基礎還相當薄弱,要從繁榮理論著手,用科學的理論指導司法實踐中庭審駕馭能力的提高,筆者主張首先應當在法律院校開設庭審駕馭能力課程,目前在大學本科階段開庭一課是訴訟法課程中的一部分,駕馭庭審能力并沒有作為獨立的一門學科。為了加強庭審能力的理論研究,法律院校應當獨立開設庭審駕馭能力的課程。作為一個法學院校的本科畢業生應當具備庭審駕馭能力這一職業技能。
  第二、庭審駕馭能力是法官職業技能,這一點在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認識是一致的。既然它作為一種職業技能,國家相關部門是否參照其它職業技能給法官職業這一技能確定相應的職級。筆者認為目前可分為三級,初級、中級和高級并與《法官法》相銜接,不具備相應的庭審職業技能不能晉升相應的法官職級。對三個不同的職級要要制定相配套的標準。法官通過考試和考核可以取得相應的職級。
  第三、加強培訓和考核,對現有法官要加大培訓力度。突出重點培訓現有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將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為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完成。首先、由各級法官學院統一實施這一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其次、對現有法官的庭審能力進行考核,將它作為選任法官的基本條件之一。目前江蘇法院系統已將法官的庭審能力作為法官業績進行考核,但這種考核統一的標準還不夠科學,加上這一工作才剛起步,經驗不足,其相配套的措施沒跟上。因此,筆者建議對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進行專門考核,要制訂考核的符合實際且可操作的標準,凡經考核并符合標準的,要認證其資格,并頒發相應的證書。力爭用三年左右時間對現有法官庭審能力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對經考核未能取得職業資格的要調離法官崗位。
  第四、組織庭審觀摩評比,交流經驗, 可以在全市范圍內也可在全省范圍內進行。每年由各單位申報一至二個庭審,可以現場評審也可制作庭審錄像。交由法學專家和資深法官組成考核領導小組,對所申報的庭審進行觀摩評審。探索最佳模式和評比最佳庭審,樹立典型從而進一步推動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