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體現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應著重加強法官在判決前對當事人進行導訴、提醒、解惑、授法等釋明工作,以切實保障當事人能積極正確的進行訴訟,從而增強人民群眾對法院的信任度,大大提高調解率和服判息訴率,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在推行判前釋明工作時,重點應強化以下四個階段的釋明工作:

一是強化立案階段的釋明工作。在立案時,應積極引導當事人訴訟。及時告知其訴訟須知和訴訟風險,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有關要求及法律后果,并指導當事人舉證,從而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的完成舉證,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二是強化庭前調解階段的釋明工作。在庭前調解工作中,應加強對調解程序的指揮、引導和解釋,及時釋明有關法律法規,客觀分析案情,適度評價當事人之間的爭點及其依據,合法、合理、合情的勸導當事人之間加強溝通和交流,以使當事人能本著“向前看”的合作發展精神,消除對抗、誤會和隔閡,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從而圓滿順利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三是強化庭審階段的釋明工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應正確行使法官釋明權,使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能力盡可能平衡,切實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遇到當事人的陳述意思表示不清楚、不充分或對有關法律規定不了解、不熟悉,所提出的主張和請求不準確、不規范時,法官應及時通過發問、啟發、提醒等方式合理行使釋明權,給當事人以恰當的提示,促使當事人能進一步澄清或補充自己的請求、主張及理由。尤其是在一方當事人聘請了代理人,另一方未聘請代理人時,更應注重強化對未聘請代理人一方當事人的釋明工作,以保證其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是強化宣判階段的釋明工作。在宣判案件時,應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權利和上訴期限,法律文書生效后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時向義務人講明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義務的積極效果,說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通過對義務人進行必要的講解說明、提示指導,促使其及時正確的履行生效裁決,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