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我院不斷加強對民商事審判部門的管理力度,通過實行“四不為”嚴格約束民商事審判活動中不規范的現象,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不為追求效率而縮短答辯期。我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嚴格按照訴訟法規定充分給與被告15天答辯期,除了征求被告意見可以縮短答辯期以外,充分保障其答辯權利。

不為追求形式合法而虛列合議庭成員。我院規定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不低于50%,同時院審管辦不斷加強對此類案件的檢查力度,杜絕虛列合議庭成員的現象發生。同時要求合議庭成員庭前認真閱卷與研究案情,制定庭審計劃,庭審后就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認真合議,對于少數意見應詳細記錄。

不為片面追求調解率而久拖不決。我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注重以調解結案,同時注重庭前調解和庭中調解、法院調解和社會調解相結合,2006年我院民商事案件調解率56.37%。但對于部分久調未結的案件,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迅速判決。

不為追求當庭結案率而倉促下判。2006年,我院民商事案件當庭結案率61.56%,但我院不為追求當庭結案率而倉促下判。對于當庭結案的案件,我院規定除調解、撤訴案件外,所有判決的案件必須由庭長把關,判決書由庭長審核,重大案件由分管院長審核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