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13萬元債務讓個人承擔,一般人誰能受得了。真正的債務人是個“水上漂”,這可急壞了債權人,更急煞了名義上的借款人。債權人訴訟后,姜堰法院因采取保全措施得當,讓“水上漂”上了岸;負氣的“水上漂”因法官的公正誠摯放棄對抗,主動還上巨額欠款。近日,姜堰法院成功調處了涉及四名被告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法庭查明:2003825,中國農業銀行姜堰市支行與被告張星舟簽訂《消費借款合同》,約定農行姜堰支行向被告張星舟發放個人貸款25萬元,借款用途為購船,借款期限自2003825日起2005824止,借款在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按月等額償還,對逾期的借款本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收逾期利息。

同日,被告張星舟、農行姜堰支行和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三方簽訂《消費貸款履約保險合同》,約定農行姜堰支行向被告張星舟發放貸款25萬元,被告張星舟連續3個月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向農行姜堰支行賠付被告仲春松此3個月內所欠的貸款本息(含貸款罰息),被告張星舟連續6個月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負責向農行姜堰支行賠付被告張星舟所欠農行姜堰支行所有未清償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含貸款罰息),農行姜堰支行在獲得保險賠償時,應將有關追索權轉讓給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

江都人楊兆才出具擔保書給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自愿為被告張星舟的(姜)農銀(90970)借字(2003)第(0059)號消費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被告張星舟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以及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被告張星舟作為借款人在該擔保書上簽名。

農行姜堰支行按約向被告張星舟發放貸款25萬元,被告張星舟將25萬元轉借給被告楊兆才。被告楊兆才用該款購置鋼質船舶,其償還很少貸款后便杏無音信。被告張星舟以詐騙為由報警,經公安部門處理,被告楊兆才在《消費借款合同》、《消費貸款履約保險合同》借款人欄簽名并償還了部分貸款。

由于被告未按約歸還貸款,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按約向農行姜堰支行向進行了理賠。

20061116,原告財保姜堰支公司起訴被告張星舟、楊兆才等,要求被告償還代償借款本息133315.86元和律師代理費5183元。

由于被告楊兆才家中無人,本院郵寄送達的應訴手續被退回。2006129,本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向被告楊兆才公告送達應訴手續。

200711,新年的第一天,下午5時許,原告電話告知庭長被告楊兆才的鐵船停靠在揚中市某水泥廠碼頭,請求法院派人送達有關手續并采取保全措施。庭長立即通知承辦法官張德才,張法官和法警儲晶一起直奔揚中。至晚八時許趕到了被告楊兆才大船停泊處,但被告楊某卻不知去向。為此,他們就地守候至次日上午,被告楊某終于出現。在依法向被告楊某送達有關應訴手續后,向被告講明了有關法律規定,并與被告進行溝通,為案件的審理作了必要的調查并形成筆錄。經調查,被告楊兆才稱其大船掛靠于安徽省宿州順達航運公司,由于大船的所有權不明,承辦人沒有貿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是通知被告楊兆才元月4日到姜堰法院調解。

元月4日,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張法官等人又乘車前往安徽省宿州市調查,經查得知,被告楊兆才的大船確實掛靠于安徽省宿州順達航運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楊兆才。為趕路,他們途中以方便面充饑,返回姜堰時已至午夜。

元月五日,張法官等人再趕往揚中,首先做被告楊兆才的思想工作,告知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扣押其船舶是合法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其必須配合,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經過承辦人的努力,被告楊兆才從不能接受到不得不接受,情緒得到了穩定。哪知白天退潮無法開船,晚上漲潮后方可開船。然而,等船能開時,被告楊兆才不知何時到機艙做了手腳,大船無法啟航。為此,張法官一方面向分管院領導及庭長匯報,一面安排人員尋找機修工,同時分頭反復對被告楊某等人進行教育,嚴正指出其妨礙訴訟的法律后果,功夫不負有心人,在情理法面前被告楊兆才終于主動將卸掉的零件安裝好,大船終于啟航。在航行的過程中,承辦人主動與被告楊兆才及其家屬攀談,了解他們這幾年的經營情況和家庭情況,從心理上接近與被告的距離,解除他們的戒備心理,爭取他們的信任。

由于大船是一個可移動物,如何保管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如交原告保管,船要開進內河,開進內河要交過閘費、航養費,加上燃油費,所有費用近萬元,其船上物品也必須一一清點,這不僅工作量大,而且被告全家要離開大船,影響其正常生活;如交被告保管,稍不注意,被告就可能將船開走,這將前功盡棄,原告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實現。為此,張法官同志想到了水上派出所和海事局,經協商,長江航運公安局鎮江分局泰州派出所的同志同意協助看管,這樣既不會使保全的大船開走,又不影響被告正常生活,而且減少了被告的損失。

原告深受感動,送來錦旗,贊道:“橫戈躍馬蘇皖豫三省馳騁決勝負  亮劍試鋒姜泰揚一船扣押定乾坤”。

2007116,再次組織原、被告調解,調解中被告楊兆才對賬目提出疑異,要求核查有關賬目,因為在公安部門處理時有2萬元現金,另外還有2.7萬元的質押保證金。本著對被告負責的精神,針對被告楊兆才的疑問,承辦人到農行姜堰支行調取了相關的還款清單,經梳對,在公安部門處理時的2萬元現金沒有入賬,2.7萬元的質押保證金的利息1172.5元未入賬。由于承辦人的認真負責,雖然原告一分錢都不同意讓步,2007126,原告與被告楊兆才還是達成了調解協議,次日被告楊兆才按協議全額履行了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