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去年9月,維揚法院在市交巡警支隊設立市區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以來,針對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近期采取四項措施,進一步規范巡回法庭工作。

一是輪崗駐庭輪流審理。為避免專人駐庭專門審理交通事故案件帶來的法官業務能力和知識結構的單一缺陷,防止出現駐庭法官與律師、公安機關、理賠機構之間關系過于密切的職業道德風險,該院將專人長期駐庭專門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做法,改為由民事法官排期輪流駐庭,輪換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以整體提高民事法官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業務水平,切實發揮廉政機制的防范作用。

二是嚴格評查考核制度。針對巡回法庭遠離法院的實際情況,為防止交通事故案件的審判活動出現監管空白,該院分管院領導、紀檢組、審管辦,加強了對巡回法庭的巡查力度。通過采用隨機現場走訪、隨機旁聽庭審、隨機聽取未結案件審理情況匯報等形式,及時全面地掌握巡回法庭工作情況。此外,該院還加大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質量監督評查工作,對巡回法庭辦結的所有案件進行逐案全面評查,對質量好、效率高的案件及時通報表揚,處理不當的案件提出相應的警示,進一步嚴格辦案程序,確保巡回法庭工作的科學化、合理化和規范化。

三是適當調整庭審方式。為切實提高審判質效,保障交通事故案件審理的實際效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巡回法庭與處理事故行政機關混合辦公對審判活動嚴肅性帶來的不利影響,該院將過去交通事故案件庭審活動一律在巡回法庭進行的做法,調整為需組成合議庭審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久調不決的案件、一方當事人情緒偏激難以進行正常庭審活動的案件改在法院舉行庭審,力爭用嚴謹規范的審判氛圍來維護交通事故案件審判活動的權威性,提高解決此類糾紛的社會公信力,確保庭審活動的高效、規范、安全。

四是規范訴調對接工作。進一步強調巡回法庭在辦案過程中,必須充分注重運用社會力量,妥善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將邀請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交通警察等人員參加訴訟調解過程制度化,規定巡回法庭在進行訴訟調解時,必須盡可能邀請社會力量參加;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應書面委托交巡警部門先行進行調解,以及時處理和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