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風送爽,丹桂飄香。伴隨著黨的十七大的臨近,和諧的秋風蕩漾著典雅古老而又欣欣向榮的美麗鳳城。徐州市豐縣,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農民皇帝??漢高祖劉邦的誕育之地,毗連蘇、魯、豫、皖四省七縣,古稱鳳城,亦名秦臺,被譽為“千古龍飛地,一代帝王鄉”。如今,在這塊承載五千年文明的古老土地上,“省優秀法院”??豐縣人民法院強化審判職能,努力構建大調解機制,為建設平安、法治、和諧社會作出了積極貢獻。

數字中見證飛躍

我們往往說數字是枯燥的,但不可否認數字也是最有說服力的。2004年,豐縣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調解率僅為11.32%,位居全市11個基層法院的末位;2005年上升到35.46%2006年又攀升至51.66%,全市法院排名第三位;2007年上半年調解率達71.62%,這項指標在全省108個基層人民法院中排序居第二,在全市11個基層人民法院中排序第一。從200793全市法院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通報中反映出,該院的調解率為61.24%,仍然穩居全市法院首位。

一步一個臺階,一年一次飛躍??菰锏臄底謺f話,它見證著豐縣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方面所作的努力,見證著調解的溫暖和光芒。通過調解,數萬個老百姓結束紛爭,握手言和,化為社會和諧風景中的一抹紅。

“無縫”調解促和諧

該院堅持以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為己任,從規范審判機制、提升法官素質出發,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把“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作為審判工作的首選。

“調解優先、多調少判、案結事了、定紛止爭”。該院院長周沂麗逢會必講調解經,多次強調法官要增強調解意識,要找準案件爭議焦點、矛盾轉化交叉點、法理與情理融合點“三個切入點”,在開展調解的積極性、主動性上下功夫,在調解形式、思路上求創新,在調解方式、方法上求突破,努力營造大調解格局。該院堅持以愛心贏得當事人認同、以誠心贏得當事人信任、以耐心贏得當事人理解、以公心贏得當事人尊重、以恒心贏得當事人支持的“五心之責”,逐步形成了貫穿于庭前、庭上、庭下、庭后的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全程“無縫隙”調解模式,有效地調解了大量民商事糾紛案件。

善良風俗潤滑劑

善良風俗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共同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該院在調解中善于充分尊重并借鑒和引入民間的“善良風俗”,發揮其在合法、合理、合情解決民事糾紛及潤滑社會矛盾中所起的良好作用,實現依法調解與善良風俗對接,盡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2007年,豐縣李姓某堂號修祖譜,原被告雙方因編修祖譜的費用發生糾紛,六被告在編后記里記載二原告借題發揮、爭名奪利等內容,印刷近百冊分發族人。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毀損了其名譽,遂訴至法院。承辦法官針對案件的特殊性,在摸清癥結的基礎上,從親情、倫理、民俗及家族團結等方面進行引導教育,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被告自愿刪除編后記里的相關文字。

聯動調解化紛爭

該院健全聯動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社區等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作用,利用他們身處基層、了解基層動向、熟悉民俗民情的優勢,協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不斷強化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力度,不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業務培訓,完善和規范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基層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經審查確認后制作調解書。

對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集中多方力量借力調解,通過邀請人民陪審員、當事人戶籍地、住所地的鄉鎮司法員、居(村)委會人民調解員及雙方都較為信任的人員參加庭審,并充分利用庭審調解程序,給當事人和被邀請人員以最大限度的時間、空間進行溝通交流,法官及時掌握當事人對訴爭事宜的看法和要求,適時加以勸解引導,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法庭窗口暖民心

該院轄有華山、宋樓、順河三個人民法庭。作為面向農村的窗口,他們立足本職,積極做好“三農”服務工作,變“坐堂問案”為巡回辦案,堅持在田間調查取證,就地審理,強化調解,增強了司法工作的親和力。他們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把情、理、法融為一體,著重用親情感化,用道理說服,用法律指導,采取通訊、異地、上門等辦法調解了大批案件。2007年以來人民法庭審理各類民事案件647件,調解和經調解后撤訴的案件535件,調解撤訴率達82.69%,有力促進了農村鄰里關系和睦。由于調解業績突出,20078月華山人民法庭被推薦為全省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在全市法院25個人民法庭的半年業績排名中,華山人民法庭位居第1名。

20075月的一天,一位74歲的老人柱著拐杖步行10余公里來到華山人民法庭。原來,老人有三個兒子,老伴3年前去世,因其與兒媳不和,導致無人贍養。經法官調解,二兒子當場表示愿每月付給老人生活費150元。在法官的情感化和耐心教育下,第二天,大兒子早早來法庭承認錯誤,并當即拿出1000元以示悔改;三兒子也拿出2000元為老人改建舊屋。當老人從法官手中接過遲到的養老錢時,老淚縱橫:“要不是你們法官,我可怎么活??!”

調解工作的加強,彰顯出三種效應。一是“穩壓器”效應,減少了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防止了矛盾激化和升級。二是“助力器”效應,減輕了多方面的工作壓力,實現了助力作用。三是“節能器”效應,節約了訴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從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