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

為加強海事行政審判工作,發揮海事法院專業審判優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及受理案件問題的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江蘇實際,進一步明確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轄范圍如下:

一、南京海事法院管轄下列行政案件:

(一)海事管理機構、船檢機構、航道管理部門、海警機構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行政案件;

(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因履行內河航運、海域使用、海洋漁業、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職能引發的行政案件。

二、涉及上述行政機關的下列行政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一)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三)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駁回復議申請案件;

(四)海域使用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案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