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古代自給自足自然經濟及與之相適應的集體本位主義

 

古代中國社會,封建專制政權的統一體是由無數個封建家族組織集結而成的,農民被廣泛地編制在宗法家族組織中,其內部的族規戒律可以有效地束縛和壓制農民的反抗意識。如明代設立“申明亭”,由本鄉人推舉公平正直的老人,主持調解本鄉糾紛小事等。明中后期,又推行“鄉約”制度,如王守仁通過鄉約,宣揚“心要平恕,毋懷險譎;事貴含忍,毋輕紛爭”。家法族規成為民間半官方規定。統治者也從長期統治經驗中認識到這種家族組織作為其政治基礎的特殊功用。所謂“宗法者,佐國家養民教民之原本也”實行家長族長對國家負責,個人又對家長族長負責的政治結構,同時實行一人為官蔭及親族、一人犯法株連親族的法律制度,來實現“齊家治國”的統治目的。正因為如此,在立法中必然要反映作為自己階級和政治基礎的封建父權家族的意志和利益,懲處違背家族制度和宗法倫理的行為。從晉律首倡“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以及張斐“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的思想,都體現了家國一體和嚴格的等級差序思想。可以說,“……中國社會組織是一個‘家庭的層系’。所謂君就是一國之父,臣就是國君之子。在這樣層系組織之社會中,沒有“個人”觀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婦。不是兄,就是弟……把個人編入這樣層系社會中,使其居于一定的地位,而課以那個地位所應盡的責任。這是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經濟基礎相適應的,自然經濟是直接從大自然獲得生活資料并直接滿足勞動者本人及其親屬需要的經濟形態,其典型的形式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自給自足。一個個的小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這種小家庭中,以長幼尊卑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寶塔型的等級結構”。這種家族式的宗法等級結構需要國家的認可和扶植,由無數個宗法家族構成的社會必然會架起寶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國古代政權的架構,很大程度上是這種家族制度的模擬和擴大,也就是說以皇權為中心的國家政權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擁護這種典型的專制統治的觀念和理論,無論是強調以“權”、“術”治民的法家的國家專制和集權思想還是強調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樣受到統治者的青睞,并使這些理論和觀念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在這種背景下,以家國為表現形式的傳統法律中的集體本位就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和生存環境。在這樣(集團本位)的法律之下,個人既渺小又無足輕重,集團的存在高于一切,個人只有服從他()所依屬的集團(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國家、社會),才有生存的必要和價值,而個人的獨立性和權利則早已淹沒在集團、權威和專制之中了。”

  

二、批判的看待中國集體本位的法律傳統之歷史影響

 

在分析中國為何曾經輝煌一時卻最終悲壯的落伍時,不約而同地認為是缺乏個性自由導致了這個偉大民族的衰敗。因為無條件的順從這種束縛人的理智、才干與情感的幼稚做法勢必削弱整個國家的實力。今天集體本位主義的法律傳統雖然在制度層面上已經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著人們的思想,直接導致了現今我國公民對權利不尊重,維權意識淡薄。在“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號下,中華民族習慣了順從、忍讓,無形中導致了對法律的輕視、遠離和不信任。 

 

(一)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刑民不分,以刑為主”,忽視了個人權利,法律只是君主統治臣民的工具,是一種工具主義文化對至關重要基本權利如選舉權等重要性認識不足,參政議政的觀念淡漠。中國的普通老百性經常秉持著“得饒人處且饒人”的心理,凡事立場中庸,不偏不倚,很少鮮明表達自己的立場,唯恐惹禍上身。

 

()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等級觀念和等級秩序,忽視了平等。

 

“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并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所以,歸根到底,小農的政治影響表現為行政權力支配社會。”縱觀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雖然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說,但事實上在漫長的封建傳統中貫徹的卻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八辟”、“八議”和“準五服以制禮”等等級制度。因此,老百姓心中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觀念淡泊,即使在普普通通的民事生活中,權仍大于法,掌握著國家行政、司法、立法權力的人員以及這些人的親屬們也享受著特權的待遇。這直接導致了權力腐敗的滋生。此外由于古代中國社會是以血緣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形態,因此人情大于法、親情大于法也成為法治建設道路上的羈絆。

 

盡管封建社會的整個法律體系無疑是腐朽的,但法律文化本身仍存在許多今天可以借鑒的閃光之處。我們應當辯證地去看待它。主要支撐集體本位的親屬倫理觀念與現代法制還具有一定的可相容性:其一是濃郁的法律人文精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極為崇尚人的信念倫理,強調“天人合一”的終極依托,它主張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必然性聯系,并藉以確立法律的價值基礎。作為親屬倫理觀念重要表現的“禮”,既突出了人的主觀自覺意味,又升華了人的實踐理性。在從傳統法律向現代法律轉型的過程中,這種高揚人本精神的法律倫理觀念,對于現代法治是一種寶貴的資源,可以而且應該內化為相應的規范與制度。其二是理性的法律秩序觀念。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理性地注重秩序,認為社會秩序只有融入內在和諧的宇宙天道秩序之中,才能達到內在的平衡。它將人際關系與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不將人與自然對立起來,而將自然與社會、與人一體化,是有助于保持人、社會和自然的和諧的。這種和諧是當代法治的內在要求,它促使我們選擇合理的行為規范模式,從而建立良好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秩序。其三是合理的社會衡平意識。中國傳統的親屬倫理觀念中的群體意識相當強烈,強調個體在社會系統中的特定身份與角色,要求修己與安人相統一,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的社會化的客觀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