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法院理離婚案件程中,原告向法院起離婚,法院經審查發現,被告下落不明,起材料無法通直接送的方式或寄的方式交被告。在此下,法院往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定,采用公告送的方式送達應訴材料等。公告送是程序法所定的一方式,其置目的不僅僅讓審理程序合法化,更主要的是通公告傳遞訴訟信息,那些下落不明及法律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事人及時參加到訴訟,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然而,在實踐是離婚案件中,卻發現一些不可忽問題背了公告送方式置的價初衷,甚至影案件的體公正理。

 

一、公告送適用意性大,易被事人利用訴訟

 

根據我法律定,公告送實踐中存在大操作空,各地法院公告送的做法不一,也不范,意性大,很多公告程序并沒有相據材料予以證實個別審判人員辦只注重追求量,忽案件量,片面追求快,有的信原告的一面之,有的故意避法律不作調查,不注重找或深入事人。這種范的操作,給當事人意離婚提供可乘之機。比如有些人 配偶外出的機會進行欺式離婚行。而離婚判一旦生效是不能申的,這樣很容易造成事人有家不能回、有理無處講尷尬局面。

 

二、公告送圍狹小,被告方訴訟權以保障

 

于公告送,法院通常會選擇在人民法院或者各省的法制刊上刊登公告,然而該類報刊的閱讀對象主要是法院系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專業性強。作普通民事人是幾乎不可能看此類報紙的。此外,人民法院刊登全圍內法院的公告文報紙公告里各法院的公告送排列的密密麻麻,很有人留意到其中的某一公告。因此,一味強調刊上公告送,片面追求理程序合法化的做法,實則不具有送實際功效,剝奪了受送人的訴訟知情,被告方的訴訟權以得到保障。

 

三、公告送流于形式化,離婚案件缺席度增大

 

如上文所分析的,目前公告送圍較小,受送人很難獲訴訟信息而前來參與訴訟,因此公告送的案件最都是缺席理。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聽取方的述、辯論并結方所舉證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同時財產狀況難明,因原告提供的財產可能存在漏或者假,另外被告方下落不明期財產 查清。此外,缺席理的離婚案件,夫妻方不能就子女隨哪方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商,子女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撫養時,法院判決較難。因此,離婚案件公告送達并缺席判決雖然可以解除一些名存亡的婚姻系,使善意的事人得以解,但其度也比大,容易引起面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