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對人的概念

 

大陸法系國家中"行政相對人"概念為廣,不僅包括行政行為的直接針對人,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間接影響其權益的人,還包括行政立法(委任立法)所針對的人。在我國,也有學者認為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并在此基礎上把行政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個人相對人與組織相對人、直接行政相對人與間接行政相對人、作為行為的相對人與不作為行為的相對人、抽象相對人與具體相對人、受益相對人與侵益相對人等具體類型。筆者贊成學者的主張,認為行政相對人是行政管理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任何個人、組織如果不處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而處在其他的法律關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也就不屬于行政相對人。

 

二、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一方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依法對對方當事人實施管理,作出影響對方當事人權益的行政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則有義務服從管理,依法履行相應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有時是間接的,如行政主體批準公民甲在依法由公民乙經營的土地上蓋房,該批準行為對公民甲的影響是直接的,而對公民乙的影響是間接的。

 

  對于行政相對人的總體地位而言,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行政法的核心問題。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行政權力是貫穿所有法律法規的一條紅線,一切行政法律法規說到底都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與行政權力的劃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行政權力的總體狀況和關系,決定了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中的總體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對人權利與行政權力,既存在矛盾又有統一的一面。

 

  1、行政相對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存在矛盾表現在行政立法中,如果立法者貫徹權利本位原則,行政相對人將獲得充分的權力及保障;如果立法者貫徹權力本位原則,則會恰如其反。因此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相對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兩者存在這此消彼長的關系。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首先是作為自由權和財產權的主體與作為公權利主體的行政主體形成對峙,處于防御者地位。行政權力具有自我擴張的內在本能,當其擴張超過法律的界限時,就會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權力。

 

  2、行政相對人權利與行政權力的統一表現在:首先,公民權利(在行政法中體現為行政相對人權利)是行政權力的源泉:在法治國家,法律是行政的前提,"無法律即無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中的帝王條款,也是其真正靈魂之所在,法律性是近代行政乃至現代行政的基本屬性之一。而法律是民意機構通過的,是民意的體現,是公民權力的體現。其次,行政權力是維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權力的最終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力,在現代法治國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勞動權、經濟參與權、社會保障權、文化教育權以及環境權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權利逐漸成為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所擁有的基本權利重要內容,行政權力更是為維護公民的社會權利而存在。

 

  3、對此地位筆者的想法

 

  對于行政相對人在行政過程中的具體地位,不得不引人深思:行政相對人在行政過程中的具體地位,是可以通過在此過程中的各種權利體現出來。在近代法治國家,制約行政權力的方式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以立法權和司法權來制約行政權,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這一依靠事后的司法監督是可以控制行政權對公民的侵害的,但是隨著資本主義向壟斷的發展,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日益復雜,行政權的嚴格限制已不適應社會的穩定和持續發展,于是行政權一改"守夜人"的地位,不但干預經濟,而且介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權的擴大,雖然給社會成員帶來了福利,但同時也對其自由權力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城管在所謂的行政執法中,并不是所謂的用教育性的方法,也不是與小商小販進行交流,而是不分青紅皂白,直接上去打翻所有的物件,或者直接將其完整的搬運到車上沒收,卻沒有想到這可能是那些行政相對人賴以生存的依靠。或許這種處罰還是輕的,因為并沒有實質侵害到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在社會中,所謂行政執法的城管卻經常對行政相對人拳打腳踢,而對于這些,人們也已經是司空見慣。正是這樣,使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距離也就越來越遠,這樣的社會要怎樣去發展,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如何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如何使行政相對人更好的行使實體性權力(主要包括政治權利、自由權利和社會權力即受益權利)和程序性權力(主要包括申請權、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申辯權、申請回避權、抵制違法行政行為權、監督權、行政救濟權和司法救濟權等)成為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規范行政權力、完善我國行政法體系新的重要議題。

 

提高行政相對人地位的方法有多種,但是最重要的還是要靠行政相對人自身的努力以及行政主體的規范執法與執政。內因是起決定作用的,但是外因又是必不可少的,行政相對人這個內因的努力必須要靠行政主體等外因的協助。內因的努力加上外因的幫助,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將不是一件艱難的任務。

 

三、如何提高行政相對人地位

 

  (一)從行政主體角度-通過健全和完善行政問責制來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由于行政主體的范圍太廣,筆者主要從政府方面作出具體說明。政府應當提升自身的責任,更好的發展和完善責任問責制:政府本質上是對公共事務負責任,學者陳振明給"公共責任"下了這樣一個定義:國家公共管理部門的行政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對國家國家權利主體負責,必須提高自身職責的履行,來為國民謀福利;學者陳芳認為:"首先公共責任是每一位在職公共管理人員的職業責任,這里的職業責任就是在行使公共權力之前就明白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就是實現公共利益,為人民服務;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公共責任就是要接受賦予你權力的人民的監督,并主動向其(代理機構-政府、人民代表大會等)匯報、解釋、說明情況、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信息,做到公開行使公共權力;在行使公共權力后,公共責任就是接受評判(由人民評價,通常是一些代表人民利益的組織作出),并對不當使用公共權力或使用產生的不當后果承擔責任,接受懲罰,并對損失進行賠償。筆者認為必須重視政府責任,因為只有負責任的政府才能推行諸如法制、公開、透明、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責任是保障公共行政實施效率、效能、可靠性和預見性所不可或缺的,它既可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也可以提高決策的質量,進而保證公共行政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在國內學術界,關于行政問責制有公眾對政府進行問責制度和行政系統對其行政干部的問責之制度兩種觀點。筆者認為這兩種問責制度都是同樣重要的,行政問責制的監督、懲處、預防功能經過雙管齊下效果會更好。

 

  筆者在具體實施行政問責制時,應注重以權力制約權力;注重以權利制約權力;注重以法律規范權力。

 

  在具體闡釋行政問責制時,必須簡單揭示行政問責文化,行政問責文化有助于強化官員的責任感和自律意識。愛因斯坦說:"人類的價值的基礎是道德",行政問責文化可以說也是提高政府工作人員道德與素質的一大方法,從另一方面來說,也不失為提高行政相對人地位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方面。

 

  (二)從行政相對人角度-主要是通過行政救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憲法第41條專門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因此,公民自己或他人完全可以基于行使憲法基本權利的方式,對自己或他人被行政行為侵害的權利進行救濟。這既表現為權利對權利的救濟,也是"以權利制衡權力" 的表現。

 

  目前作為行政救濟主要方式的行政復議制度在我國已經建立。我國現行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具體行政相對人認為國務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以外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這一規定比原有的行政復議條例有顯著的進步,能夠更好的使得行政相對人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使地位得以提高。

 

  行政申訴制度也是行政救濟的一項重要內容。雖然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申訴的概念尚無嚴格、一致的界定,但是以后會逐漸變得完善,從而達到提高行政相對人地位的目的。

 

  信訪制度作為行政救濟方式中的一種,只是"為公民提供了一種法律救濟途徑",僅有"反映群眾呼聲和要求的'渠道'作用"。也就是說,信訪制度在行政救濟上目前僅有程序上的意義,而無實體上的意義。因此,"讓老百姓告狀有門"這種想法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僅僅"告狀有門"并不能化解糾紛、穩定社會,因為解決不了實際問題。所以在以后的制度發展中要不斷完善信訪制度,使其真正的能夠在提高行政相對人地位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從行政相對人角度,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刑法救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權利,在維護權利的同時,不再是那種在行政主體面前表現的那么渺小的一方,要在刑法救濟中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在各種救濟中,重要的是行政相對人要擁有公民意識,要為提高地位做不懈的努力。

 

  (三)從其他角度

 

  發揮媒體的作用,媒體要敢于披露社會中嚴重危害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政主體的行為,并且可以形成一種媒體問責的方式,以通過媒體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從而間接的使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在不斷的監督行政主體中得到提高。

 

  在發揮媒體作用的同時,發揮行政監察機關的作用,通過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積極性、主動性的行政權力,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乃至違法行為,在隱形過程當中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并且規范行政主體以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

 

  提高行政相對人地位的方法有多種,但是最重要的還是要靠行政相對人自身的努力以及行政主體的規范執法與執政。內因是起決定作用的,但是外因又是必不可少的,行政相對人這個內因的努力必須要靠行政主體等外因的協助。內因的努力加上外因的幫助這,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將不是一件艱難的任務。

 

  提高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對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和諧發展有這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也會使得我們國家向更加健康蓬勃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