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機動車保有量及駕駛人數量與日俱增,道路交通事故頻發,預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已成為社會各界特別是交通管理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界定中。道路交通安全與經濟建設、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關系重大。因此,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有效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既是各級政府安全監管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公安交管部門維持穩定的重要職責。多年來,各級法院對交通事故的審判和責任認定已經探索出很多好經驗、好辦法,對交通事故的審判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作用。但是應該值得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審判應存在很多問題,如交通事故責任界定模糊、法律很多空白都給審判帶來的很多問題,這些問題是需要認真對待,深入進行探討的重大課題

  

一、目前交通事故案件在法院處理方面的疑點難點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城鄉路網不斷拓展延伸,交通流量急劇膨脹,市區道路交通事故呈迅猛上升趨勢。目前,“保險互碰自賠”和“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等輕微事故快捷處理方式僅在部分大城市施行,而交警部門不論事故大小,幾乎每案必報,接警必出。由于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發案分布面廣、線長、點多,往往一個事故現場還沒有處理好,又急著趕往另一個事故現場。例如有的交警大隊兩個班次的民警分別在幾個偏遠路段出警時,如果再接到新的事故警情,只能等民警處置完事故現場后再趕赴新的事故現場。由于受警力限制,不可能安排更多班次的民警24小時值班備勤,客觀上一方面大量的警力奔波在出警路上,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事故多發時段出警慢的事實,當事人等待時間過長產生不滿情緒。有時因民警不能及時趕到現場而貽誤戰機,導致現場破壞、證據丟失、證人離開或當事人結伙斗毆,影響到事故后期處理。這些因素都可能導致當事人到處上訪和向法院提起投訴,綜上所述因素,法院在進行審判過程中只能從交警部門提供的證據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一些問題界定模糊,在責任界定過程中法院存在很多的難點,這些對審判工作都會帶來困擾。

 

首先,強制措施門坎高,辦案難度加大。刑事拘留是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強制措施。交通事故肇事方雖能明確其應負主責以上,但如果受害方正在醫院實施搶救,就無法對肇事人實行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但又不能對其放任不管,任其走失。否則,一旦受害者死亡,交警部門無法向死者親屬交待。有些家屬甚至會把責任推到交警部門,認為交警部門辦案不力,導致事故賠償不能順利進行,而法院沒有監督交警部門的權利,只能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很難保證受害方得到應有的賠償。

 

其次,賠償調解難度大,不向法院部門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立法本意是尊重當事人的訴權,使事故處理民警從繁瑣的調解工作中解脫出來,專注于交通事故的調查定性。但現實中卻事與愿違,賠償調解進入了誤區。受害當事人一味要求交警部門來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而不愿意走法律程序到法院提起訴訟,迫使事故處理民警耗費大量的精力,陷入整日接待群眾的工作中,無法開展正常的事故調查。特別是部分受害當事人胡攪蠻纏、漫天要價,不達目的誓不罷休,嚴重干擾民警正常辦公秩序。如2011318日,一直行小型汽車與一輛對向左轉彎的三輪摩托車相撞,致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李某(男,49歲)輕傷乙級(左上額部縫16針),李某則是該事故主要責任。因李某提出15萬元的天價整容費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調解終結后,李某拒不上法院起訴,連續三個多月到交管部門無理取鬧,要求民警將已放行車輛扣回。二是“同命不同價”,賠償標準城鄉差別較大。損害賠償標準的二元化,使群眾在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上大打問號。在此類事故的賠償調解過程中,因賠償爭議太大,民警即使是有理有據,講得口干舌燥,當事雙方也未必能夠接受,常常是費力不討好。綜上所述,很多交通事故的處理當事人都不愿意向法院提起訴訟,都是在交警部門處理一段時期會載走法律程序,這段時期可能長達多年,經過長時間的處理,案件很多證據和事實都可能產生一些變化,事故的責任極難界定。

 

二、形成上述問題的原因

 

法律法規的嚴格規定和群眾意識滯后的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按簡易程序處理的不能扣車扣證、有損害賠償調解必須要由事故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才能組織調解等等。而群眾不理解這些新的事故處理規定,認為交警部門必須把傷員的搶救費用、事故損害賠償費用全部都落實到位才算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出了事,只找交警”,一味要求交警部門來滿足受害者的不合理要求,還有相當一部分受害者親屬抱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維權觀念。如某地發生的“2009.4.30肇事逃逸夫妻雙亡案”,死者親屬橫蠻取鬧,抬尸鬧喪、堵塞交通,甚至采取極端方式以跳樓尋死相威逼,或糾集親屬和工友到政府上訪請愿,拒絕走正常處理程序,要求一次性賠償到位。造成這些原因的因素主要有:(1)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還有一些群眾提出無理高額賠償,拒絕通過法院得到合理賠償。企圖通過向政府施壓來解決問題。(2)交通事故都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具體的責任界定會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界定,很難達到一個統一的標準。(3)司法程序時間長,司法程序是一個嚴謹、規范的體系,每個程序都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每個證據都要確保其準確性和真實性,在界定責任和量刑方面都要合法嚴謹,為了避免出現錯判誤判,法院在做每個判定前都要進行詳細的分析和研究,這些因素是造成時間長不可避免的問題。

轉貼于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專業素質是法院工作的高低關鍵因素,抓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既是順應發展需要的長期事,更是貼近實戰必需的緊迫事。針對工作實際,一是以實用為目的,加強交通事故責任界定基本理論知識培訓,強化證據意識和庭審意識,杜絕部分法院工作人員在辦案中“辦案程序不規范、案卷文書寫不好、法律條文記不準”等不良現象,讓每一名工作人員都成為業務的能手,在事故責任界定的每一個環節上都能做到駕輕就熟、游刃有余、獨當一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二是加強宗旨教育,開展換位思考,讓廣大辦案人員轉變觀念,增強服務意識,學會以平和理性的心態正確對待群眾的怨氣和不滿情緒,盡力當好群眾的“出氣筒”,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程度做到以人為本,避免群眾和法院形成對立關系,使群眾信任法院,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三是通過學習鉆研新的法律法規,探索在新的法制環境下如何運用正確方法、合法手段來解決實際難題。還要學會精通群眾工作藝術和技巧,敢于面對群眾做好解釋說服工作,正確引導受害方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權,防止群眾因法律意識淡薄,決絕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問題,為社會穩定帶來不安因素。

 

同時,進行交通事故責任界定,交警部門也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積極協調交警部門,明確執法責任,全面推進事故處理執法規范化建設。要求規范民警辦案程序,推廣“陽光作業”工程,堅決克服“暗箱操作”,確保依法、公正、公平處理每一起交通事故。在規范執法上,將事故處理工作經驗較豐富的民警捆綁到事故處理的基層部門擔任專職法制員,落實“日清、周報、月考”制度,對民警辦案進行全程監督,對事故案卷實行一案一評,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全面推行績效考核,按照事故處理執法崗位的任務和要求,制定出臺了《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對隊伍管理和執法辦案中的每一個環節實施精細化考核,逐級落實執法責任,并在交警部門之間進行通報公示。特別是在事故處理中起關鍵作用的事故責任劃分上,一般事故由中級領導集體研究審核把關,重大事故和疑難事故,堅持一把手、中層干部、辦案民警集體議案制度,必要時商請上級領導和法制部門共同討論議定,盡量準確把握認定尺度,力求真實地做出事故成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減少人為因素,確保公平、公正,最大限度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院出現單方作戰的現象,只有和交警部門緊密合作,認清事故的過程,根據相對應的法律法規,才可以更好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準確界定。

 

四、結語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問題是雙方當事的最終手段,但是如果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運用法律的程序,那就會給司法帶來很大的工作量。為有效解決化解交通事故帶來的矛盾,快速的使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交警部門建立交通事故“大調解”機制,對化解矛盾糾紛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積極構建以行政調解為手段、司法調解為堅實后盾、人民調解為防線的更具活力的大調解工作機制。通過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建立規范的工作程序、建立高效的人員體系,全面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互補,提高訴訟效率,改變以往調解形式單一、難度大、耗時長、執行難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救濟渠道,及時有效地解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也為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的界定提供的很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