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訴訟的概念與表現形式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以不當的目的、不當的手段提起、進行訴訟,從而侵害本案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權益的活動。

 

惡意訴訟不同于訴訟欺詐。訴訟欺詐亦稱虛假訴訟,是指訴訟參加人惡意串通,虛構民事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通過符合程序的訴訟形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違法行為。從外表上看,其與惡意訴訟均有利用程序實現非法目的的相似之處。但惡意訴訟在本質上屬于原告對被告的單一主體侵權,訴訟欺詐卻屬于原、被告惡意串通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共同侵權,二者的行為方式并不相同。

 

縱觀各國惡意訴訟現象,其表現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涵蓋以下五種情形:(1)濫用訴權提起訴訟。指原告惡意地、沒有合理和合適的理由,使被告陷入一場訴訟,訴訟的結果雖然有利于被告(即原告敗訴),但被告因訴訟受到損害;(2)濫用訴訟權利進行訴訟。這種情形可能存在于合理提起訴訟后的各個程序環節,包括濫用回避申請權、延期審理申請權、上訴權、異議權等訴訟權利以拖延訴訟的行為;(3)不當制造于己有利的訴訟狀態。指當事人一方惡意地利用法律漏洞或者以不當手段妨礙對方當事人有效地實施訴訟行為,如妨礙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從而制造于己有利的訴訟狀態;(4)訴訟中作虛假陳述。指在三方訴訟中,其中有兩方當事人串通作虛假陳述,陷害第三方的行為或者在必要共同訴訟中,部分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串通作虛假陳述,陷害其他共同訴訟人的行為;(5)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制作、使用偽造的文書、印章并贏得訴訟,陷害其他當事人的行為。

 

惡意訴訟行為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均有存在,本文主要就民事訴訟領域存在的惡意訴訟行為進行探討。

 

二、惡意訴訟的危害與成因分析

 

民事惡意訴訟不僅使受害人遭受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傷害,還使現有的社會秩序遭受破壞,使訴訟資源被濫用,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受到挑戰。

 

1、惡意訴訟的存在擾亂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

 

惡意訴訟以符合法律程序的面貌出現,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法庭原本是追求公平正義的地方,但因為惡意訴訟的存在,公平正義的法庭也可能變成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工具。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欲起訴,必須享有訴權,訴權存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對原告形式訴權的合理性只是盡到形式審查而無法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受理的原告訴訟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惡意訴訟。由于訴訟資源是有限的,行為人以原告身份捏造事實狀告他人以謀求不法利益,既擾亂了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大大降低了國家訴訟制度的功能和效用,更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性。

 

2、惡意訴訟的存在損害了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

 

民事訴訟作為國家設立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其最直接、最具體的目的應當是解決民事糾紛。但惡意訴訟的存在使訴訟目的被異化,不僅不能發揮其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功能,反而可能使相對人承受額外的超過正當訴訟風險之外的其他不利后果,使民事訴訟淪為了惡意訴訟人獲取非正當利益的工具,而不再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工具。如此以來,民事訴訟這一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可能就會失去人們的信賴,陷入信用危機,直接影響人們參與的主動性。民事訴訟制度目的的實現并非單獨依靠國家的意志、法律的強制力就能達到的,而是需要當事人積極參與的,當事人作為訴訟的主體,如果不愿意參與或者不能正當地、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也就無從談起。所以,要保證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就必須建立公眾對裁判制度的信任,尋找消解惡意訴訟的方法。

 

3、惡意訴訟的存在嚴重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惡意訴訟行為人為了實現自己的不正當目的而濫用訴訟權利,導致相對人遭受一系列的損害,如付出應訴費用、時間和精力等,有的還要承擔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名譽損失,一些企業還要遭受商譽的減損等,因而合法權益遭受巨大損害。在惡意訴訟中,最后侵權的發生,常常是由受欺騙的司法機關作出判決引起的,而司法機關的決定是最具有確定力的,真正的權利受害人很難再找到更加適合的救濟途徑。而這中間更大的危害是造成人們對法律的不信任,一個社會不信賴法律,法律的約束和公平無法發揮作用時,社會矛盾必然加深或激化。

 

惡意訴訟的產生,究其原因所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社會發展,人們價值取向發生變化

 

由于儒家傳統思想的影響,自古以來,人們奉行"中庸"之道 ,提倡"和為貴","恥訟"的思想支配著人們的訴訟意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階段,我國提出建設法治社會的口號,實行法治體上日程,隨著法制進行的推進,人們看到了訴訟解決問題的公正和便捷,越來越多的人將糾紛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但與之同時,由于公民道德意識在社會轉型期的扭曲,部分人道德觀念淪喪,歪曲法律本質,利用法律程序存在的漏洞,濫用訴權,肆意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使惡意訴訟屢有發生。

 

2、誠信缺失,利益驅動使人們萌生惡意

 

由于惡意訴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不易被輕易識別,不少人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利益,由于未能受到懲罰和制約,從而使這種不正當的方式被少數人愈來愈多的利用,以達到損害他人利益,并使自己從中獲益的目的。

 

3、立法缺失,制度性的懲戒力度不夠

 

在歐美國家,從19世紀末開始,訴訟制度所具有的公共性質被日益強調,公平訴訟觀逐漸居于主流地位。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民事惡意訴訟問題還沒有明確的專門性規定。正是因為存在這樣的明顯的法律空白,惡意訴訟防范和制裁都顯得有心無力。

 

三、對惡意訴訟的防范對策研究

 

1、細化立法,彌補法律空白

 

在美國,根據"侵權行為法"重述,惡意地對被告提起無效私生子訴訟、精神錯亂訴訟、破產訴訟以及實施民事逮捕、對被告財產非法地扣押等從而造成對被告人身和財產實際干涉的,均屬于惡意訴訟。另外,美國越來越多的法院還認可了原告沒有合理的和合適的理由,就本質上同一性質的問題,對本質上同一性質的問題,對被告反復提起多起民事訴訟的,也構成惡意訴訟。實際上,英美法上的惡意訴訟中的"訴訟"不限于民事訴訟,還包括惡意刑事起訴和惡意提起行政訴訟。英美法對待濫用訴權提起訴訟的行為施以民法保護的觀點和做法,在國外的司法判決或法學著作中頗具代表性。                                                                                                         

 

然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并沒有針對具體的惡意訴訟情形而制定的相應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均確立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是可適用于虛假訴訟外,針對因違背該原則引起的惡意訴訟如何依法處理的問題,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出現?,F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了"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對其他構成惡意訴訟的行為如何依法處理,仍存在相應的空白。最常見的如濫用上訴權、濫用提出管轄權異議權、濫用回避權等,目前法律無任何規定,"縱容"了當事人循著"合法程序""合法權利"之名肆意踐踏著司法的尊嚴和相對人的權益。

 

2、依法制裁,加強懲戒力度

 

對于惡意訴訟的后果,國外一般通過訴訟法來規制,為其加以訴訟法上的后果和責任。一是直接撤銷訴訟行為。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4條中規定,如法院認為案情聲明濫用法院具體程序或者可能阻礙訴訟程序公正進行的,則可撤銷案情聲明;二是訴訟行為導致失權。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57條中規定,對于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提出的延誤時機的攻擊和防御方法,法院認為其目的是因此致使訴訟終結遲延時,根據申請或依職權可以作出裁定駁回;三是直接宣告訴訟行為無效與重作。如《葡萄牙民事訴訟法》第665條規定,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或其行為的結果使法官確信是冒訴訟之名而行法律禁止的目的時,法官可以認定該行為無效。民事訴訟行為被確認無效后,如果該訴訟行為對訴訟公正的實現確有必要,則意味著該訴訟行為必須重作;四是對惡意訴訟者科以罰金、訟費責任等經濟制裁?!兑獯罄袷略V訟法》第92條規定,如果勝訴方進行了"多余或過度"的訴訟行為則不適用敗訴方負擔全部訴訟費用的原則,即針對勝訴方原告濫用行為,敗訴方將不會向其支付原告預先支付的法庭費用。

 

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對惡意訴訟行為明顯懲戒力度不夠。在民事訴訟中,如原告屬于惡意訴訟且最終未能勝訴,其所能受到的最終懲罰僅僅是訴訟費用的承擔,至于如何彌補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如何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尊嚴則無從談起。在上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除法律規范的規定極為不明確外,相應的懲罰也缺乏力度。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對規定偽證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偽證罪的范圍僅限于刑事訴訟中,這對民事訴訟中制作虛假證據明顯放松了制裁,也助長了行為人的惡意。這與我國法制傳統中一直以來重刑輕民的觀念不無關系。面對日益增多的民事惡意訴訟,加強對相應惡意訴訟行為的懲戒力度,并在刑事立法中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勢在必行。

 

3、加強道德教育,樹立誠信觀念

 

馬克思曾經說過:"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 自古以來,道德對于規范人類行為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誠信更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崇尚的基本美德。只有社會中每一個個體都具有誠實信用的美好道德基礎,有自身的約束性,每個人都有良好的道德基礎和較高的思想素質,才能從根本上減少惡意訴訟的產生和出現。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前提下,大力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由內而外的制止這類行為的產生,每個人都自覺遵循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遵法、守法,這才是最根本的遏制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