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應該最大限度地預防。要預防冤案,必須首先理清造成冤案的原因。

 

目前,美國已出版了數本著作分析了冤案產生的直接原因。他們在對若干錯案分析后得出了基本相同的結論,那就是,在大多數已知的誤判中,最為重要的致錯因素就是目擊證人的錯誤證詞。由于目擊證人證詞常常比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和其他與之相沖突的證據更有說服力,因此有時便成為無辜者被定罪的首要原因。上個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通過DNA成功洗冤的案件中,75%以上存在著部分或者完全基于目擊證人的錯誤證詞。有太多的因素會影響到目擊證人的證詞。無論是證人的智力狀況和精神狀態,還是證人偏見和期望,抑或是證人觀察犯罪人的時間長度和案發時的各種情景,都可能會影響證詞的精確性。

 

在中國,相關的研究表明,絕大多數的冤案主要是因為被告人的虛假口供。而虛假供述的產生又往往是因為存在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等不當訊問行為。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刑訊逼供的防范問題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防范不當訊問的制度體系之后,我們在冤案防范問題上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考慮到過去曝光的不少冤案存在目擊證人的辨認錯誤,因此,應該建構合理的程序,以防止誘導性辨認等違法辨認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目前國內外就記憶和目擊證人的研究已經達成一些共識。例如,記憶不像錄像機。又如,壓力下的人們對長相和事件的記憶能力可能發生偏差。再如,記憶存在明顯的弱點,尤其是其容易受到外界的污染。正因為如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在U.S.v.Wade一案中指出:“對進行辨認的證人進行不當暗示所造成的影響可能比其他因素更容易引發司法錯誤……暗示可能有意和無意地以各種形式表現出來。當證人并未仔細觀察到案件事實時,其受到暗示影響的可能性最大,犯罪嫌疑人被錯誤地認定為犯罪行為人的危險性也最大。”

 

在《冤案何以發生》這本書中,美國俄亥俄州前檢察總長吉姆·佩特羅和其夫人向我們詳細描述了“格林強奸案”中的證人指認錯誤。該錯誤就與警察的不當暗示有著直接的關系。該案發生在一家名為“診療中心”的旅館。被害人當時正在一家大型的國際知名的“診療中心”接受晚期癌癥的治療。在她被強奸后的第二天,探員們向她展示了一組照片。在看到這些照片后,她說其中有個人很像行兇者,“但還不夠像。”在接下來的一天,診所警察調查員帶來了更大的照片,其中包括格林相同底板的放大照片(這張照片是唯一能找到的一張照片)。向被害者出示第二批照片的偵查人員告訴她,照片中“存在著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另外,辦案人員向被害者同時而非先后展示了所有照片,為被害者提供了一個機會,以比較這些照片并選擇“與施暴者相似的人”。當被害人在第二批照片中選出格林時,偵查人員說:“這個家伙叫安東尼,簡稱托尼。”警探的這種陳述方式,無疑堅定了被害人的選擇。于是,在法庭上作證時,她的語氣變得極為確定,對陪審員也非常有說服力,進而冤案也就無法避免了。

 

從該案中,我們應該吸取的教訓至少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辨認主持者不應知道辨認對象里有沒有以及誰是犯罪嫌疑人;辨認主持者應當向辨認者說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也可能不在辨認對象里;辨認主持者應依次向辨認者展示辨認對象,這樣辨認者必須每次在獨立的比較下進行辨認。除此之外,為了保障辨認的準確性,辨認主持者還應當遵守以下幾點要求:應遵循事先詢問規則,即辨認開始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原則上應遵循混雜辨認原則,即將辨認對象混雜在若干個無關但是與其相似的人或物中間;應防止辨認前辨認者見到辨認對象,以防止辨認者先入為主;如果是二人以上辨認者進行辨認時,必須讓他們分別單獨進行辨認,以免互相影響;對辨認的過程與結果,應詳細記入筆錄,并由參加辨認的人和辨認主持者簽名。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還應對辨認的過程進行全程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