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些全新的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之訴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項。立法者之所以在本次修改民訴法時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源于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虛假訴訟。設置這一訴訟制度目的,一方面是給予那些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又可能受到判決既判力擴張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則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通過利用訴訟騙取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的不當侵害。從追求實質正義的意義上講,立法者就是通過撤銷之訴來達到維護案外第三人民事權益的目的。

 

一般說來,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通過解決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使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得以現實的確定。從而法的內容通過司法裁判得到了實施。因此,為了防止專斷的裁判出現,必須賦予當事人在訴訟中相應的制約審判恣意的程序性權利。在我國,關于如何防止和救濟因他人之間的訴訟、仲裁、調解而導致第三人合法權益受損,一直是社會非常關注的問題。比較典型的是所謂虛假訴訟導致對第三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情形。虛假訴訟的特點是:原告與被告串通捏造一個沒有糾紛的訴訟,通過訴訟獲得法院的判決,如果該判決一旦確定或執行,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將第三人所有的財產通過判決裁決為原告所有。由于判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就使得判決成為了虛假訴訟當事人侵吞第三人財產的工具。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和特征

 

從訴的分類來看,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原告要求通過判決形成法律上的效果,即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也稱創設之訴。形成之訴可以再細分為實體法上的形成之訴和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前者是指變更或形成實體法律關系的訴訟,包括離婚之訴、宣告婚姻無效之訴、公司成立無效之訴等;后者是指旨在變更或形成某種訴訟法上的訴訟,主要包括撤銷判決之訴和再審之訴,第三人訴訟便屬于后者。

 

從訴權的性質來看。訴權的本質乃是一種裁判請求權或稱司法救濟請求權,它是當個人的權利或自由被非法侵犯時,有要求司法機關給予聽審和裁判的權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訴諸法院的權利,即通常所說的“接近正義/司法”的權利,即任何人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有請求獨立的、合格的司法機關予以救濟的權利;二是公正審判請求權,即當事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包括獲得公正程序審判的權利和獲得公正結果的審判的權利,即有公正程序請求權和公正結果請求權。第三人撤銷之訴亦是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也應當涵蓋上述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三人就其實體權利受已決判決的侵害時訴諸法院的權利和在享有程序保障權的前提下獲得法院公正判決的權利,即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特殊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撤銷裁判請求權。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特殊救濟程序。由于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因此,考慮到已決裁判的安定性問題,總體上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程序性質上應當與再審程序一樣,同屬于特殊或非常救濟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與第三人再審之訴相比較看,第三人再審之訴的功能旨在全面否定原審判決的效力,而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則上僅在請求撤銷原審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此外,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救濟程序,所謂事后救濟,是一種與事前程序相對應的概念,區分標準是裁判是否生效,事前救濟是原則,事后救濟是例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是第三人由于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沒有參加他人之間的訴訟,導致自己不能在訴訟中行使訴訟權利,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實踐應用

 

1、審查受理。立案審查的寬嚴決定了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這對當事人而言即是一種使用司法救濟的限制。一般而言,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采取嚴格的形式審查即應遵循窮盡其他救濟的原則。通過嚴格的審查一方面能使那些真正受到判決侵害的第三人能夠有效啟動該程序請求司法保護;另一方面通過嚴格審查能夠有效排除和防止濫用訴訟制度達到不正當目的,防止濫用司法資源。即應當對撤銷訴訟的審查理由盡可能地細化、程序性分化和盡可能地客觀化等方法來加以規定實質要件應當具備的形式。

 

2、期限。根據民訴法規定,案外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六個月的規定應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延長的規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與申請再審的期限一致,保持了立法的統一性。

 

3、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作出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法院。如果要求撤銷的裁判是一審法院,則管轄法院就是該一審法院;如果要求撤銷的裁判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則管轄法院就是第二審法院。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基于原審訴訟活動和此訴的牽連關系,有管轄權的法院應該是作出原審判決的法院。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效果

 

第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提起會發生程序上和實體上兩個方面的效果。在程序上,經由受訴法院對其進行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合法性審查,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則駁回第三人申請撤銷判決之訴;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即予以受理并引發第三人撤銷判決程序的啟動,以原審兩造為被告,案件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在實體上,一般認為第三人提起的撤銷判決之訴并不具有中止執行的效力,但若當事人申請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并提出相關的證據和相應的執行擔保費用,則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換而言之,是否中止執行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權。

 

第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被駁回或敗訴情況下的法律效果。如果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被法院依法駁回或被判處敗訴的情況下,由此得到確認的原判決即產生既判力。若法院認為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實屬濫訴行為或為謀取不正當的訴訟利益,則法院還可以對其判處罰款和有延遲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

 

第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得到法院支持即勝訴的情況下的法律效果。如果法院支持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即第三人勝訴的情況下,若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原判決之不利己部分予以申請撤銷,而沒有涉及判決全部,則就對判決涉及第三人不利益部分予以撤銷或改判,以恢復第三人未受判決影響之前的權利狀態,判決其他部分仍對原審訴訟當事人具有拘束力,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如若需要申請強制執行,仍然依法予以允許。若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涉及判決全部予以撤銷,則對原判決予以撤銷,恢復原判決為確定之前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狀態;或改判,依據第三人撤銷判決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后的案件事實的審理結果,重新確定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