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左右,被告人全某、劉某夫婦在無任何行醫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暫住地某市廣陵區蘇電新村284室,開設治療性病的“4號診所”。200812月至20103月間,被告人全某、劉某在未經醫學設備檢查的情況下,診斷前來就診的某市居民翁某某、翁某父女患有“梅毒”和“尖銳濕疣 ”且病情嚴重需要治療,翁某某、翁某遂在該處“治療”,共給予被告人全某、劉某合計人民幣59萬余元。經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翁某某、翁某根本就沒有患有“梅毒”等疾病。翁某某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

 

審理中,對該案的處理有幾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全某、劉某構成非法行醫罪。理由是:(12名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非法行醫的行為。2名被告人從2000年就已在其租住的房屋內開設所謂的“4號診所”開始行醫(無證),具有較為固定的行醫場所,從其長期行醫來看,被告人應該是懂得基本醫學常識的,否則被害人是不會找他看病的,且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父女是否得過“尖銳濕疣 ”等疾病,即不排除2名被告人替被害人看好除梅毒以外其他性病的可能;(22名被告人主體符合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32名被告人存在非法行醫的故意。本案被告人一直堅持被害人父女有性病(梅毒和尖銳濕疣等性病),被告人對病情主觀認識的錯誤不能以此認定2名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的故意,且非法行醫本身也有牟利和騙取錢財的故意。從本案看,2名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且符合非法行醫罪中的情節嚴重即“非法行醫詐騙錢財數額較大”。故被告人全某、劉某構成非法行醫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全某、劉某構成詐騙罪。理由:2名被告人在非法行醫的過程中存在詐騙的故意,假借治療性病為名,虛構本案被害人父女已得性病且病情嚴重需要治療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錢財59萬元,遠遠超過正常治療性病的費用(一般在200-1000元不等),后經檢查被害人父女根本沒有得梅毒,雖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父女是否得過“尖銳濕疣 ”病,但從本案被害人的陳述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不斷主動與被害人聯系(打電話),擴大其所謂的病情,至此,被告人從開始有非法行醫的故意,轉而純粹謀取被害人巨額錢財的故意。被告人全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治療性病為名,虛構本案被害人父女已得性病且病情嚴重需要治療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全某、劉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筆者認為被告人全某、劉某構成詐騙罪。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行醫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而所謂“情節嚴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包括五個方面: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傳播、流行危險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對“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司法解釋雖未明確加以進一步說明,筆者認為該款屬于兜底條款,實際上包含有“非法行醫詐騙錢財數額較大的情形”,而且在實踐中,一些不具備起碼的醫療常識,卻往往打著“祖傳”等旗號,或游走民間,或設點開張,號稱專治某病,利用許多人病急亂投醫和貪圖便宜、諱疾忌醫等心理,進行引誘,騙取錢財等情況普遍存在。本案被告人就屬于上述情況,從整個案件情況看,2名被告人在非法行醫中騙人錢財的行為,既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亦構成詐騙罪,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于本案不存在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等加重情節,其構成非法行醫犯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擇一重罪的原則,本案2名被告人應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