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審前調查,也被稱為判決前調查或人格調查,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審前調查制度起源于美國的緩刑資格調查制度。二戰后,在刑法學者和有關國際會議的積極倡導下,這一制度在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中得以確立。審前調查制度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被認為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是犯罪人處遇個別化的出發點。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處理中,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義,已成為當今各國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在不少國家,審前調查制度甚至擴展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

 

雖我國立法上未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調查作出具體規定,但一些地方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鑒域外經驗,開展了審前調查。這些法院對于審前調查制度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當然,由于尚處在摸索起步的階段,還存在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但總的來說,審前調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國少年司法乃至整個刑事司法工作的一個方向,應在進一步擴大試點、全面總結經驗得失的基礎上,在條件成熟時以立法形式將審前調查制度確立下來,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本文從分析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審前調查制度的重要性及當前存在的問題出發,提出進一步完善審前調查制度的具體措施及立法建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的概況及域外借鑒

 

(一)審前調查制度的概念

 

審前調查,也被稱為判決前調查或人格調查,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審前調查制度起源于美國的緩刑資格調查制度。二戰后,在刑法學者和有關國際會議的積極倡導下,這一制度在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中得以確立。審前調查制度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被認為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是犯罪人處遇個別化的出發點。

 

(二)審前調查制度的意義

 

審前調查制度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被認為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是犯罪人處遇個別化的出發點。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處理中,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義,已成為當今各國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在不少國家,審前調查制度甚至擴展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

 

(三)國外審前調查制度的現狀

 

從當今許多國家或地區的少年刑法看,一般都對審前調查制度作了專門規定,并將調查結論作為對涉案未成年人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依據和參考。在瑞典,根據《社會服務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一般公民或警察發現少年刑事案件后,負有義務通知社會福利委員會,而委員會則將案件委托有關機關或學校進行調查。如果少年、兒童有可能存在身心缺陷時,則由醫生或心理學家參與調查。法律規定對于調查未滿15歲的兒童時,兒童的父母應當出席。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調查報告后,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保護處分措施。在日本,根據《少年法》的規定,家庭法院調查少年事件時,務須就少年、保護人或關系人之現狀、經歷、素質、環境等,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其他專門知識,努力為之。在我國香港地區,為了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最適合他本人的矯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決時要充分考慮青少年犯罪人的個性、體能、精神狀態等情況。在開庭之前,一般由社會福利署的工作人員先對違法青少年的有關個人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發育狀況、情感類型、興趣愛好、成長環境、學業情況等,并起草調查報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還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該小組由懲教署及社會福利署的專業人員所組成,專責就年齡介乎14至不足25歲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歲的女性罪犯的個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關于判刑的綜專業意見。專案小組成員通過研究法庭轉介的個案,在其后遞交法庭的報告中,推薦最適合的自新計劃供法庭參考,以協助對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

 

(四)我國審前調查的現狀

 

盡管審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尚未實現立法化,但有關的司法解釋涉及一些這方面的內容。如20014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另外,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鑒域外經驗,進行了審前調查制度(有的地方稱"人格調查" "品行調查")探索和嘗試。2003年開始,青島市法院系統在審理少年犯刑事案件時,在全國率先實施"人格調查制度",結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每個失足者的不同情況,在量刑時體現出刑罰的人性化和個別化。青島市法院系統的人格調查制度是法院委托社會調查員進行的,而社會調查員主要由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退休老干部們擔當。社會調查員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在充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的前提下,就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涉案前后表現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廣泛調查,并在開庭時宣讀書面報告。安徽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也試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前人格調查制度,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的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出具書面報告在法庭宣讀,供法院量刑時參考。法院對社會調查員的具體要求是:堅持公正、中立的原則,客觀、全面地開展深入細致的調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層次原因,實事求是地撰寫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點、成長經歷、在校(或就業)表現、社會交往、案發后的悔罪表現及對自身行為的思想認識等內容在內的詳細的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員應當熟悉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熱心從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存在的問題

 

(一)審前調查主體的不明確

 

關于審前調查的主體是分歧較大的一個問題。在此問題上,大致有以下幾種意見:1.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這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進行全面調查,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2.由控辯雙方進行調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即持此種意見。認為一般應由控辯雙方進行調查,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秦皇島市海港區檢察院在試點中就是由檢察機關進行調查的。3.由法官進行調查。如有學者主張,人格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從法理上來說,人格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4.由從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中選定的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如青島和合肥法院系統的試點中就采取這種方法。5. 由基層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

 

(二)審前調查的內容不統一

 

關于審前調查的具體內容,各方面的意見也不盡一致。筆者認為,審前調查的重點,應是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及其形成、發展與演變的過程,以及對未成年人不良性格與行為的形成有過重要影響的人和事件。至于調查的具體內容,筆者認為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1.個人基本情況的調查。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在校學習還是務工、務農,是否有輟學、流浪等情況。2.犯罪事實方面的調查。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3.犯罪前后表現情況的調查。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4.家庭背景的調查。包括家庭成員的構成,監護人的職業、收入、健康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親或母親去世、父親或母親被判刑入獄以及父母離異等情況;父母是否存在對孩子虐待、體罰或管教不當等情況,父母是否具有賭博、酗酒等不良行為;父母之間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經常發生吵罵、廝打現象,等等。5.學業情況及學校環境的調查。包括學習成績如何,對學習、對老師的態度,是否有退學、逃學等情況,學校管理秩序如何,學校是否重視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視差生、體罰學生等現象,學校周邊環境如何等等。6.行為人居住環境及近鄰環境的調查。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好壞,鄰里是否和睦,等等。7.行為人的性格特征、興趣愛好、智力能力等情況以及交友情況。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早戀、網癮、夜不歸宿等不良表現,是否接觸不良的閱讀物、光碟、網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等。

 

三、審前調查的完善和發展

 

(一)統一主體,建立專門的審前調查機構

 

針對目前各地審前調查機構主體的不統一,為了建立有效的機制,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于上面提到的主體不統一的問題,筆者認為,上述第一種意見,即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是不可取的。審前調查主要是一種人格調查、社會調查,同公安機關進行的刑事偵查在性質和內容上有很大的不同。從實踐看,公安機關機關著力于對案件的偵破和對犯罪事實的認定,因而對行為人人格狀況的考察普遍重視不夠,即便是考察人格狀況,也往往只重視考察那些法定情節,尤其是從重處罰情節,如是否累犯等,而對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一貫表現、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另外,盡管有時為了偵破的需要,公安機關也會考察行為人的作案動機,但這種考察仍是淺層次的,并不會系統、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因此,公安機關難以代行審前調查的職責。上述第二種意見,即由控辯雙方進行調查,難以保證調查結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在我國,公訴機關將主要精力放在有罪的指控和論辯上,另一方面,律師等辯護人由于處在辯方的立場上,控辯雙方的利益沖突決定了其很難在審查調查工作中保持中, 上述第三種意見,即由法院親自進行調查,亦有不妥。法官親自跑學校、跑家庭、跑社區進行調查,顯然與法官的裁判職能與中立地位不符。對于上述第四種意見,即委托社會上熱心于未成年保護事業的公民擔任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雖然有利于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體現司法民主化理念,但這種由一般公民進行的調查顯然專業性不夠,難以保障調查結論的科學性。比較而言,筆者認為上述第五種意見更為合理。從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做法看,審前調查大都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而這一機構一般就是社區刑罰執行機構,因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植根于社區,在調查的開展上有著其他機構不具備的諸多便利。如英美的緩刑官的職責之一就是為法官提供判決前的報告,就對犯罪人適用監禁還是社區方案提出意見。我國也可借鑒這種做法。在我國目前正在開展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中,基層司法行政機構是實際上的工作主體,當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當前的社區矯正工作存在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相脫節的不正常現象。我國有相當學者主張,以現有的司法行政機構為基礎,構建專門的社區行刑機構,筆者亦持此種意見。將來可通過立法形式,賦予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審前調查的職能,由該機構的專業人員制訂細致的涉案未成年人人格調查量表,根據表格反映的內容,綜合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矯治難易程度,幫助法官作出合理、有效的處遇措施,以促進對未成年人刑罰適用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二)改進審前調查的分法

 

審前調查的方法可以采用書面調查法、問卷調查法、訪談調查法、觀察調查法等,各種調查方法所獲得的信息能否客觀公正,直接關系到調查結論的真實可靠。1.書面調查法。書面調查法也稱為室內研究法,是通過搜集各種歷史和現實的資料,從中摘取與調查有關的內容,如判決書、警署信息資料、罪犯的思想匯報等等,初步了解調查對象的犯罪性質、情節和家庭信息等。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來看,對于案情較為簡單、被調查人的情況較為清楚的,可采用書面調查。在查閱被告人相關的背景材料,熟悉被調查人的相關情況的基礎上,要求被調查人填寫《被調查人情況調查表》、被調查者家人填寫《被調查人家庭情況調查表》即可,以避免調查人力資源的浪費。書面調查法要求調查人員必須要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分析能力才能勝任。書面調查可以作為一種獨立的調查方法加以采用,也可以為進一步開展的調查創造條件。2.問卷調查法是通過發放調查表而取得信息的一種調查方法。調查表的設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設問式,將調查的內容和提綱設定為若干個問題;一種是表格式,根據調查內容確定若干個量化指標。運用這種方法,主要是為了了解有關相關信息,預測人身危險性,為量刑提供依據和建議。對于假釋人員,問卷調查還可以與監獄服刑人員的假釋申請結合起來。監獄內的服刑人員經過一段時間改造后,認為自己符合假釋條件便可以依法提出假釋申請。我國一些地方已有這樣的嘗試。3.訪談調查法是通過召開座談會或個別訪談形式而取得信息的一種方法。對于案情復雜,通過書面調查難以或無法獲悉被告人詳細信息,而這些情況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或者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的,則由調查人員到被調查者家庭、學校、工作單位、所在社區等單位進行實地深入調查。訪談的對象既包括被調查者,也包括他們的家屬、同事鄰里及其他相關部門。運用這種方法,可以在更廣的范圍內收集更多的信息,拓寬調查思路,發現重點關注的問題。在座談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是:一些人擔心罪犯進入社區會影響自身安全,在調查中往往提供錯誤的信息,找出各種理由不接納其進入社區。而另一些與犯罪人熟知相識的人則只愿講好話,不愿得罪人,在調查中同樣也會提供錯誤的信息,使一些不適宜留在社區服刑的罪犯卻進入了社區。這就需要在調查的過程中,細致深人全面。與被調查者的直接交流,可以了解矯正對象的性格、心理、與家庭和社會環境的關系等各方面情況。這種直接對話,可以獲得被調查者的親歷信息,初步判斷這些信息的真實性。對被調查者的直接的溝通,還有利于了解被調查者性格結構,了解心理特征和變化趨勢,根據異常波動確定危險系數的高低,不僅僅為判決而且也能為判決后的矯正和幫教工作提供參考資料。4.觀察調查法是指調查人員通過觀察來了解被調查者狀況的一種方法。這種調查的方法在理論上講叫"直覺法",它不是直接向被調查者提出問題要求回答,而是憑調查人員的直觀感覺考察被調查者的活動和現場事實。如,在庭審時的狀況,在勞動時的表現等等,揭示被調查者在性格和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由于調查人員所觀察的對象往往與犯罪或其他嚴重事件有關,因此其觀察時很容易受到各種強烈情緒的沖擊。因此,必須學會控制情緒和盡力保持心理平衡,才能保證觀察結果的正確性。由于觀察調查是心里"診斷",難免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所以這種"直覺法"是不可靠的,但可以作為調查的參考。觀察只是調查過程中的一個階段,運用觀察調查法不能判斷"為什么"這一類問題,但可以說明"有什么""是什么"問題,正確結論的獲得還有賴于觀察之后的其他調查活動的進行。

 

四、結語

 

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前調查制度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及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著積極的意義,本文通過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希望對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