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增設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如何正確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條款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需要應對的重要問題。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撤銷生效裁判拘束力的功能,因此緊密圍繞相關既判力原理來分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價值依據、程序定位以及構成要素,有助于全面解讀其理論內核和規范外延,準確把握其與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之訴的區別和聯系,更好的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出其獨特的訴訟功能。

 

關鍵詞:第三人  撤銷之訴  既判力

 

 

20128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經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領域中作出了許多新的制度安排。其中,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對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生效裁判或調解書的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向作出該裁判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改變或撤銷原裁判或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從法律規范層面確認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于其法律效果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調解,因此有必要通過相關既判力原理來厘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對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正當化適用作出辯證性的解讀。

 

一、規范目的:動搖既判力的價值依據

 

既判力即確定性終局裁判的拘束力,產生使裁判承認和否認的權利及法律關系在后訴中不變的效力。具體來說,既判力表現出不準進行再次訴訟的消極作用(一事不再理)和拘束后作裁判的作用。既判力的概念在我國民事訴訟法體系中,是與生效裁判的表述緊密關聯的,并成為其應有之義。關于既判力的功能依據,大體包括如下論點:(1)司法公信力:法律首先是國家實現目的的手段,裁判體現以國家意思為背景的司法權威,既判力時刻體現出國家的意志,并以司法的公信力為其依托。(2)訴訟經濟原則:避免對同一事件再度審理、裁判,使當事人免受多次訴訟的成本和訟累,節省司法資源;(3)法的安定性要求:作為法律理念的一個組成方面,法的安定性要求實證法具有有效性, 這種有效性體現在民事司法審判層面上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防止因再度審理而作出與前訴判決相矛盾的判決,以實現定紛止爭的訴訟目的。既判力的根據論除了上述三項外,還有自我責任說。這一學說認為一旦當事人在訴訟中獲得程序保障,那么該當事人就產生應當提出主張及證據的自我責任,這種自我責任也是既判力的依據。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夠發揮撤銷生效判決影響既判力的訴訟功能,其正當化的法理依據與既判力的根據具有相互對應的關系,體現出不同價值取向之間的平衡。

 

(一)既判力相對性的實踐需求

 

當事人相同是既判力的成立條件之一。 既判力原則上只及于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既判力在對人范圍上具有相對性。既判力的相對性原則得到了域外法例的普遍承認,比如日本民事訴訟法就明確規定:既判力僅僅作用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然而,由于裁判的效力會對訴訟標的產生實體法的影響,包括確定力、執行力和形成力,因此以國家司法權為基礎的既判力針對訴訟標的來說是具有對世性的。這樣看來,既判力的相對性原則在司法公信力的抑制下本身也是相對的,既判力不是當然性的不會對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產生任何效力。第三人必須通過特定的訴訟程序來主張既判力的相對性才能確定性的擺脫生效判決的羈束力,撤銷之訴由此應然而生。

 

(二)程序保障的救濟需求

 

第三人作為與訴訟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其本身受到訴訟既判力羈束的必要條件就是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而正當程序中的一條基本標準就是程序參與原則,即受到裁判直接影響的人應充分而有意義的參與裁判的制作過程。民事訴訟法在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分別規定了有獨三和無獨三參加訴訟的制度,是關于受裁判影響的第三人程序保障的事前救濟。而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中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則是滿足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的事后救濟,由此完善了訴訟參加制度,以此符合正當程序的規范要求。

 

(三)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的衡平需求

 

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當事人主義是現代民事訴訟法貫徹的基本理念,主流的訴訟模式均是圍繞處分原則、辯論原則來設計。但是,正如意思自治本身帶有誠信風險的局限性一樣,當事人主義也不可無限擴張,司法職權主義仍然要在某些方面不斷調整當事人主義模式,以防止基于當事人個人的訴訟戰略或恣意的訴訟戰術而產生非正當判決。在我國,如何救濟和防止原被告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問題,一直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正是虛假訴訟的問題催發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需求。當事人主義需要司法職權的引導和調整,同樣,職權主義項下的職權探知、職權告知、職權調查如果處理不當形成違法情形,亦將反轉成為當事人主義下的既判力撤銷事由,兩者相互制約。

 

二、程序定位:與再審之訴的辨證關系

 

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擺脫既判力羈束的訴訟形態,與傳統的審判監督程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于傳統再審構造的樣態

 

第三人撤銷之訴被納入民事訴訟法之前,撤銷既判力有三種基本方式:一是再審之訴;二是檢察機關抗訴;三是人民法院內部糾錯。上述三種構造都被納入了民事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其中以再審之訴為核心。再審之訴就是將當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訴明確為申請再審的訴權,并輔之以正當的程序來處理。當前我國的再審之訴模式包括如下流程: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法院依據再審審查程序審查法定再審事由;依據原判適用的一二審程序進行再審(中止既判力);作出再審裁判(撤銷既判力)。

 

關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規定在0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也被限定為執行異議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的救濟,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將其擴展形成了案外人再審之訴。但這種案外人再審之訴與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著明顯的區別,表現在:(1)規范定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作為適格當事人制度被歸于訴訟參加人一章,而沒有納入審判監督程序之中,立法定位其為一種新的旨在突破既判力的程序種類。(2)撤銷事由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再審之訴的效果都是撤銷既判力,但前者的撤銷事由僅為關于訴訟參加人的程序事由,即未參加訴訟導致權利受損的情形,而后者的撤銷事由理論上可包括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違法等所有的法定再審改判事由,涵蓋面較廣。(3)主體范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包括了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囊括了所有與訴訟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案外人再審之訴的主體僅限定為對原判確定的執行標的物可主張權利的人,排除了非財產訴訟的適用,范圍偏窄。(4)訴訟模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第三人以自己為原告以前訴當事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的新的訴訟,不僅效果上不受前訴阻卻,程序上也不受前訴模式的限制。案外人再審之訴則仍然需要依據審判監督程序經歷從當事人申請再審到法院作出再審裁判的整個流程。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再審之訴的有機聯系

 

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區別于案外人再審之訴,但與案外人再審之訴又有天然的有機聯系。(1)兩者的效果都是針對既判力。目標都是指向撤銷前訴生效裁判,以此確定性的擺脫原審既判力的羈束。(2)第三人撤銷之訴可分解為再審之訴和獨立之訴。按照當事人處分原則,第三人可以在提起訴訟的請求性質上作出選擇:既可以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純粹的再審申請,也可以提出與前訴訴訟標的相同的獨立請求而形成一個以前訴原被告為共同被告的獨立之訴。新民事訴訟法在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中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但沒有對這種訴訟的性質作出明確規定,留出了彈性空間,同時又在第二百二十七條中保留了執行異議的案外人可依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昭示了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可以行使這種選擇權。(3)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再審之訴可以進行程序上的銜接。由于兩者的規范目的均是以保護第三人的訴訟程序利益為出發點,因此在法的效果上可以通過保護審級利益而銜接在一起。最高法院在08年審判監督司法解釋中規定: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最高法院關于案外人再審之訴的規定表明了即使第三人提出的是不包含獨立請求的純粹的再審請求,案外人再審之訴仍然會在保障第三人的審級利益考量下演進為必要共同訴訟或者由第三人提起新的獨立之訴,達到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同樣的法律效果。由此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再審之訴從理念到功能并不沖突,從規范到程序可以相互銜接,兩者不僅能夠并存,而且可以有機融合,共同推高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的保護水平。

 

三、主體構成:第三人身份上的界分與轉換

 

第三人撤銷之訴在主體上包含了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設計中并未對兩者適用條件作出嚴格區分。然而,有無獨立請求權因其主體法律性質不同而在承受既判力的影響上是有明顯區分的,當其通過撤銷之訴反作用于既判力時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不宜一概而論。

 

(一)第三人身份的性質區分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民事訴訟法中被定義為對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雖然是具有訴的利益,但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具有獨立訴訟地位不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法律性質上應屬于訴訟的輔助參加人。輔助參加人是為了輔助他人間的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而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在訴訟中,輔助參加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攻擊防御等訴訟行為,但由于不是為了自身謀求判決效力,因此不能單獨對雙方當事人應受判決的事項提出申請,也不能與被輔助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相抵觸。由于輔助參加人不能充分行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相應的是生效判決對其拘束力也受到限制。如果本訴的確定判決對輔助參加人和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產生了既判力,有觀點認為應當承認此類輔助參加具有普通輔助參加所沒有的獨立性。德國民事訴訟法將此類情形規定為共同訴訟的輔助參加,即輔助參加人作為主當事人的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實施單獨的訴訟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則直接規定了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由此在接受既判力的前提下從輔助參加訴訟的性質轉變訴訟的擬制當事人,實質上是通過設置既判力的標準開啟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向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身份轉換繼而通過撤銷之訴反作用于既判力的程序路徑。

 

(二)既判力擴張理論及其適用條件

 

前述已經提到既判力在人的范圍上以相對性為原則,以保護訴訟參與人基本的訴訟程序利益。但是在考量法律關系的安定性、誠實信用等利益平衡的視角下,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擴張既判力來使個別的訴訟外的人受到判決效力的羈束。既判力擴張理論下的典型例子就是辯論終結后訴訟當事人的繼承人和請求標的物的持有人。以標的物的無償保管人為例,其占有標的物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保管人本身不存在需要程序保障的實質性的利益。這種情形下,判決的既判力當然向其擴張,如被告敗訴,原告可以直接請求為被告保管標的物的持有人交付該標的物。美國法律還將既判力擴張至對案件當事人行使實質性控制的非當事人,這里的實質性控制理解為在案件訴辯中獲得重要程度的有效控制。

 

(三)限縮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撤銷事由的必要性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作為輔助參加人而非訴訟當事人的定位,意味著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當被排除在既判力的相對性之外,除非既判力擴張至其身。然而在既判力擴張理論下,既判力擴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個案的調整。因此在訴訟中對于訴訟標的沒有請求權的人,如果允許提出撤銷之訴,除非誠信利益受損,而并沒有其他的合理原因。比如親子關系的身份訴訟,訴訟的結果可能會影響到父母其他子女的繼承權,但這類第三人不能說存在對前訴判決所確認的身份關系予以否定的訴訟利益,沒有必要認可其提起獨立之訴或再審之訴的權利。否則如果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范圍被無限擴張,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款很可能被濫用,造成既判力穩定性的不當損害。因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關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民事權益受損的條件下提出撤銷之訴的規定時,應當將"受到損害的利益"限縮解釋為誠信利益,即僅因欺詐、惡意等虛假訴訟情形下民事權益受損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才可以提出第五十六條項下的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