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量刑程序的現狀

 

(一)定罪和量刑程序合一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專門針對量刑程序的規定較少。 通過對這些為數不多的規定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實行的是定罪與量刑合一的審理模式。實踐中,有關量刑程序的運作模式大概是:關于量刑、定罪的事實、證據均在法庭調查階段,由公訴機關出示,辯護人也可以在此階段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有關定罪與量刑的事實證據。之后,控辯雙方在法庭辯論階段可以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并辯論。法庭審理后,合議庭對被告人的量刑問題進行評議,之后,有一部分案件交由刑事庭討論,并由庭長交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終量刑結果。審委會做出決定后,由審判庭就定罪與量刑問題一并形成判決并公開宣判。

 

這種定罪和量刑合一的程序是不科學的,其弊端顯而易見:首先,有些僅僅和量刑相關的情節往往和定罪情節一起提出,因此一些純粹的量刑情節可能會誤導法官,干擾定罪的準確性。其次,導致法官忽視量刑的正當化,法官主要把精力集中在定罪問題上,控辯雙方就量刑問題展開專門的爭論機會較少,因此,當事人對量刑結果往往心懷不服,引起上訴。

 

(二)審與判分離

 

我國目前的審判體制是人民法院受當地黨委、政法委領導,人民法院內部以審判委員會為核心實行對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在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中,作為案件審理者的法官在決定量刑結果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僅可以在合議庭評議時提出自己的"量刑看法",由合議庭決定,然后由合議庭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在這種審判體制下,往往造成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與判相分離的局面。

 

從實踐層面上看,這種作法的弊端主要表現為:首先,審與判相脫節。庭審法官對整個案件有全面的了解,對案件的處理最有發言權,而合議庭拿出處理意見后,還要上報到刑庭研究,刑庭再上報審判委員會決定,這樣審理者事實上無權決定量刑的結果,而判決者不審理該案,僅根據承辦人在短暫時間內的匯報來判斷,從而造成審與判相脫節。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哪些案件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得由院長決定,且院長是法院的行政首長,這就可能造成院長的意見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再次,使得審委會與合議庭、與審判人員之間的職責不清、權限不明,不利于法官責任制的推行。最后,由于審委會一旦決定,審判人員即使有不同意見也要執行,這樣容易挫傷審判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不利于提高審判隊伍的素質。

 

(三)不公開的量刑程序

 

我國現行的刑事審判中,量刑是由合議庭法官封閉地、獨立地進行的一項裁判工作,不要求控辯雙方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更不要求就具體的量刑意見進行辯論,控辯雙方基本上被排除在量刑過程之外且很難預測量刑結果,更難對量刑過程進行監督。當案件被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時,審委會的組成人員、討論的時間、過程等情況更是被稱為審判秘密而不允許控辯雙方去了解。這種不公開的量刑,使當事人在量刑時缺乏有效的參與,加之我國現在的刑事裁判文書對量刑理由的闡述簡單,使當事人對量刑的依據和理由缺乏必要的了解,從而導致當事人對量刑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同時,在法定刑幅度內,法官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加之實踐中,法官量刑時一般采用"綜合估量式" 的量刑方法。這種量刑方法使得當事人對法官的量刑過程缺乏有效的監督,使得法官有機會濫用自由裁量權,產生司法腐敗。

 

二、完善我國量刑程序應遵循的指導原則

 

(一)公正與效率兼顧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公正與效率相輔相成,互相促進。一方面,公正是效率的基礎。不公正的裁判不能使當事人信服,造成當事人的反復申訴,拖延訴訟周期;另一方面,效率能促進公正。適當的快速審判能迅速定紛止爭,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我國未來的量刑程序必須要兼顧公正與效率。既要努力建起正當的量刑程序來保障量刑結論的公正,同時也要清晰地認識到,越是精細的程序對司法資源的消耗就會越多,越有可能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困境。鑒于此,筆者認為,一方面要建立量刑程序的有關基礎性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據案情的難易程度不同,確立起簡易量刑程序和普通量刑程序。

 

(二)量刑與定罪并重

 

定罪準確和量刑適當應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定罪解決的是犯罪性質的問題,定罪準確無疑是體現罪責刑對稱以及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重要階段和基本保證,但只有定罪準確而無量刑

 

適當,則根本無法最終體現罪責刑對稱的應有關系,也顯然無法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此,量刑的適當應當作為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最終保證。鑒于目前重定罪輕量刑的情況,筆者以為從觀念上要認識量刑的重要性,在量刑程序改革中應該堅持量刑與定罪并重的原則,應當對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予以同等程度的重視。

 

(三)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

 

量刑公正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層面,量刑程序改革應當堅持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的原則。鑒于當前重實體輕程序的現狀,量刑程序改革不僅要關注量刑結果的公正性,也應該關注量刑程序本身的正義性。從司法公正的角度來看,要達到量刑實體公正的目標,必須通過一定的訴訟程序來實現,在某種意義上說,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量刑實體公正。從這一意義上說,量刑結果公正與否又是程序公正的檢驗器,能及時反映程序存在的問題,為程序改革提示方向和修正點。

 

(四)程序獨立

 

程序獨立,是指量刑程序要與定罪程序分離開來,自成一個獨立的、完整的程序。法律程序的起碼要求就是要有一個完整的程序外觀,因此,要把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將法庭審理一分為二,首先是定罪階段,在此階段主要解決定罪問題,一些與量刑有關的意見和證據將不在此階段考慮。定罪程序結束后,法庭必須對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何種犯罪做出明確的判斷并且說明理由。如果法庭宣布被告人有罪,則進入第二階段,即量刑階段。在此階段,法庭對犯罪人的刑罰問題進行專門的審理,控辯雙方,包括被害人就犯罪人的刑罰進行舉證,互相辯論。庭審結束后,法庭根據庭審核實的證據進行裁判,宣布最終的刑罰結論,并且闡釋量刑的理由。

 

(五)程序公開

 

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考察,實現程序正義要求程序必須具有公開性,要確保"那些權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訴訟結局直接影響的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機會富有意義地參與刑事裁判的制作過程"。 還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運作過程中必須符合理性的要求,而不能是任意和隨機的。 因此,要確保量刑程序的正當性,就必須強化量刑公開,保障訴訟參與人對量刑過程和量刑結論的充分參與和影響,同時通過裁判文書對量刑理由的公開,彰顯量刑結論的合理性。正如格言所說:"正義不僅要實現,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三、完善我國量刑程序的主要措施

 

程序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具有限制恣意,促進公開、公正解決糾紛,展示解決糾紛方式的正當性并吸納當事人不滿、化解矛盾的強大功能。 但程序功能發揮作用的前提是這種程序不僅要本身具有正當性,而且要有一系列有效的措施與之相配套。法治的理想必須落實到具體的制度和技術層面。沒有具體的制度和技術保障,任何偉大的理想都不僅不可能實現,而且可能出現重大的失誤。  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量刑程序,并使之產生良好的效用,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措施。

 

(一)設立獨立的量刑程序

 

在刑事活動中,定罪解決的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即應否判處刑罰的問題;量刑解決的是應否判處刑罰與判處什么樣刑罰的問題。前者是從犯罪概念中推出的應然性,支配著推理過程的是有罪必罰的原則。后者是從客觀事實推出的實然性,主導推理過程的是刑罰目的的需要,即打擊和預防犯罪。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說定罪正確不等于量刑正確。另一方面,是否判處刑罰,決定著刑與罪相聯系的質,判處什么樣的刑罰則決定著刑與罪相聯系的量。解決前一問題是解決后一問題的邏輯前提,后一問題是前一問題的深化與邏輯歸宿。因此,定罪和量刑構成了刑事審判的兩個不同的邏輯層次,不容相互取代。

 

(二)改革與完善量刑體制

 

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量刑體制,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

 

1、改善黨對司法工作尤其是對量刑工作的領導

 

黨對司法工作進行領導應當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不是代替司法機關處理具體案件。由于政法委員會并非量刑程序中的主體,其參與量刑程序的活動缺乏合法的主體資格;同時政法委員會沒有參與庭審中有關量刑事實的調查,不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因而也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量刑決定,所以黨的政法委員會審批具體案件的做法,不僅與訴訟的基本規律和要求相違背,而且也不利于實現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這種做法必須改變。

 

2、改善量刑中的審判委員會制度

 

針對該制度在量刑工作中的一系列弊端,有必要不斷改善這一制度,以適應司法進步的需要。首先盡量縮小審判委員會討論定案的案件范圍。其次完善審委會的工作程序,建立審判委員會參與旁聽量刑庭審的制度。

 

(三)制定量刑指南

 

量刑指南是刑罰確定化運動的產物,也是量刑技術化、精確化的產物。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伴隨著復歸社會理想的破滅, 美國掀起了一場刑罰確定化運動。美國國會建立了量刑委員會,歷時15年,于1987413日向國會提交了《量刑指南》。此指南于同年111日生效。我國第一部量刑指南是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34月編制的《指導意見》。此后,對于量刑指南,我們作了很多有益的嘗試。 

 

現階段構建我國量刑指南的工作,不妨先行確定這樣的基本目標或思路:即不求制定全面、系統的量刑規范,務必提出解決突出問題的可行對策;重在提煉一般量刑規則、歸納量刑方法、突破困擾量刑實踐的難點問題,逐步收集、積累量刑實證分析資料與經驗;爭取每年有進展,在過程中求完整。具體方法或步驟是:找準問題訂規則,先易后難、先急后緩、先粗疏后精細;力求創新性、合理性與實效性三者相統一。

 

(四)建立合理的案件分流制度

 

我國的簡易程序適用案件范圍較小,審判前的案件分流還不到位,導致重罪案件的量刑過程顯得草率,輕罪案件的量刑顯得繁冗。因此,應當將案件進行合理分流,構建案件分流制度,用不同的程序來指導量刑。

 

1、輕罪案件的簡易量刑程序

 

對于輕罪案件實行簡易的量刑程序應當從簡。首先,在定罪后一般立即進入到量刑階段,這可以突出司法效率。其次,筆者認為如果控辯雙方通過協商對量刑問題沒有爭議,可以考慮由法官進行書面審。控辯雙方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

 

2、重罪案件的量刑聽證程序

 

對于比較嚴重的罪行或者當事人對主要量刑情節有異議的案件可以舉行量刑聽證。在聽證會上,法官首先宣讀人格調查報告 ,控辯雙方針對人格調查報告提出意見,然后由檢察官提出關于量刑情節的證據,被害人可以就檢察官沒有提到的證據予以補充,接著辯護方提出關于量刑情節的證據,控辯雙方可以就提出的這些量刑情節進行舉證、質證。在該階段,檢察官提出量刑情節應當全面客觀。在提出證據并進行質證后,控方可以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不僅包括刑種還可以包括刑期,并說明該種建議的理由。被害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可以提出關于量刑的意見。隨后,控辯雙方展開辯論。

 

(五)建立控辯雙方對量刑程序的參與和對抗制度

 

為切實保障控辯雙方有效參與和充分對抗,使量刑公開真正在程序中得以落實,還必須對控辯雙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具體訴訟活動方式和權利作出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在獨立的量刑程序中,要建立賦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賦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量刑辯護權、賦予被害人的量刑請求權等制度。只有建立一套與量刑公開制度相配套的制度體系,才能真正發揮量刑公開的作用。

 

(六)建立量刑理由展示制度

 

充分的量刑理由的展示是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建立量刑理由展示制度,首先應當對我國現有的刑事裁判文書進行改革,要祛除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將量刑理由作為單獨的一部分進行表述,在量刑理由部分首先應當明確按照被告人罪行所應處之量刑幅度,然后對關于量刑的事實因素進行闡述,對于在定罪中已說明的事實和證據應當簡要說明。在闡述影響量刑的因素時,要全面衡量量刑情節,對于法定情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作出說明,對于酌定情節應當進行比較詳細的說理,對于影響量刑的證據不僅要列舉而且要對其相關程度、證明力大小、是否采信等做出闡釋。同時,說理要有針對性,要對控辯雙方關于量刑的不同主張是否采納以及采納理由做出有針對性的解釋。此外,對于適用于本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除援引其規定外,還應結合案情做出適用性的評價。

 

  

 

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運作的,硬要推行之,則極易與古代法家的嚴刑峻法同構化。 中國量刑改革的正確路徑,應該是在產生問題的地方去尋找對策,即在遵循公正與效率兼顧、量刑與定罪并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程序獨立、程序公開指導原則的基礎上,構建起至少能讓控辯雙方有效參與其中的、建立在事實和證據基礎之上的、有一份理由充足的判決書作為結束的相對完善的量刑程序。我國量刑程序的構建,是一個任重道遠的復雜系統工程。期望本文能為完善我國量刑程序帶來一些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