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長期以來,審判獨立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論不休的問題,且與西方的司法獨立總是混為一談,本文旨在厘清審判獨立與司法獨立區別的基礎上,著力分析我國司法實務中審判獨立難以實現的原因,通過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同時結合本國國情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審判獨立制度。

 

關鍵詞:司法獨立、審判獨立、實現途徑

 

 

一、審判獨立概述

 

(一)審判獨立的概念及外延界定

 

1、審判獨立的內涵

 

審判獨立亦稱為獨立審判,我國憲法第12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時在我國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中都對審判獨立作出了明確規定。故我國的審判獨立是指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即審判人員在審判案件的時候,獨立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自己的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獨立作出判決。法院的審判受上級法院、人大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法官受合議庭和審委會的監督制約。(1

 

2、審判獨立與司法獨立的關系及區別

 

司法獨立起源于三權分立學說,是該學說的派生物。孟德斯鳩從批判封建專制的角度提出了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學說為西方國家在憲法及司法審判中確立司法獨立奠定了理論基礎。司法獨立是三權分立語境下的概念,而審判獨立是民主集中制語境下的概念。審判獨立并非司法獨立,司法獨立在我國沒有憲法依據。(2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審判獨立與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存在明顯區別,首先,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基礎之上的,三項權力不僅是分開的,而且是相互制衡的,而我國憲法采用的是議行合一的制度,國家的權力屬于全體人民,全部國家權力由人民代表機關即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機關依法產生人民法院,并有權對人民法院予以監督,而人民法院則對權力機關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其次,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強調法官在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應依據其良心進行裁判,而在我國,法官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不能不顧法律的規定而僅僅根據其良心進行審判,更不能實行無法司法。(3

 

(二)審判獨立的具體內容

 

1、法院獨立--審判權專屬人民法院行使

 

法院獨立是審判獨立的本質要求,為世界多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審判權專屬人民法院行使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法院在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時,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而不接受來自其他領域的影響,二是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影響和控制法院的審判活動。

 

2、法官獨立--法官獨立行使裁判權

 

法院獨立是審判獨立的宏觀層次,而法官獨立是審判獨立的微觀層次,法院獨立強調的是審判工作整體上的獨立性,而法官獨立強調的是在個案中的獨立判斷。《國際律師協會關于司法獨立最低限度標準的規則》規定,法官獨立包含以下幾項主要內容:(1)實質獨立,即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制作司法判決、處理程序上的申請、審查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資格、作出程序方面的裁定等活動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與其良心的命令;(2)身份獨立,即法官執行審判職務的人氣和條件應當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確保法官個人不受行政機關的控制,法官的調遷、薪俸、退休、幾率處分等與其任期有關事項必須免受行政機關的控制,而由專門法律直接規定,并由一個不受行政機構控制的機構加以管理;(4)(3)內部獨立,即法官在執行審判職務過程中,具有獨立處理法庭審判中實體與程序事項的權力,不受同級法官及上級法官的的干預和控制。

 

3、監督保障--審判權接受法律監督

 

我國的審判獨立是一種相對獨立,而不是絕對獨立,故我國法律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審判權必須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一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二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監督,三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監督,四是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審判獨立難以實現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

 

 1、行政因素--行政機關掌握著人民法院的財政、人事大權

 

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應該是平行關系,而現實中,法院的組成人員要由政府部門選舉產生,同時,法院要向同級的黨委、政法委負責,這就增加了行政機關對司法實踐進行干預的機會。由于司法權同行政權無法真正分離,從而導致在人事管理上,法院依然依照行政部門的人事規定對法官進行管理,目前基層法院法官都是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進入法院系統的,換句話說,對法官的管理是納入到公務員管理體制中。但公務員職責的開發性、主動性與法官職責的封鎖性和被動性是完全不相同的工作理念,將二者的人事采用同一種模式規定有違特定行業的行為本質。(5)另外法院財政依賴地方經濟,其經費由政府財政支持,經濟上不獨立,必然要受制于政府部門,故審判獨立更無從談起。

 

2、社會因素--網絡、媒體的不當輿論宣傳

 

隨著網絡、大眾媒體的不斷發展,對一些影響比較大的重要案件網絡、媒體雖然也會采取法律為判斷標準,但更多會傾向于道德標準,媒體的監督作用有時就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促進了司法的公開和公平,另一方面卻有妨害審判獨立的危險。面對輿論壓力,會讓承辦法官認為輿論的聲音體現的是民意,而迫于這種壓力,法官不得不作出迎合輿論的判決。

 

(二)內部因素

 

1、法院內部組織機構和審判活動行政化

 

我國的審判獨立無論是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體現的都是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法官在審理結束判決做出前要將擬好的司法文書交所在業務庭庭長進行核稿,再由分管副院長進行簽發;對于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難纏上訪案件必須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下級法院為防止判決被上級法院改判或駁回,形成了并無法律依據的上下級法院之間的請示匯報制度。

 

2、法官個人素質的局限

 

法官的居中地位要求法官必須能夠利用專業知識進行公正公平的裁判,而這種專業素養并不僅僅指法律專業知識方面的,它包括的內容特別廣泛,它需要一定生活閱歷的積累,需要明辨是非的判斷力等,而這些都需要時間打磨,而并不是簡單的幾年法院工作經歷就可以磨練成的。

 

近些年來,雖然法院招錄法官都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且必須是通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進入法院后,擔任書記員達一定年限后,就可以升任為法官,但實際上很多法官社會閱歷比較單一,知識面比較狹窄,在面對實際案例時,無法在短時間內作出專業判斷。

 

三、域外審判獨立考察及借鑒

 

目前,國外關于審判獨立更多是通過司法獨立的概念來論述,通過一系列的制度為審判獨立之主體法官創造了實現審判獨立的路徑。比如德國主要從制度設計上來排除對法官審判獨立的外來干預。較美國而言,德國的法官人數比較龐大,法院的管理需要法院院長兼管法院行政事務,這就使法院帶有一定的行政性。同時政府行政官員對法官的行為也有一定約束力,這就造成行政權與司法權一定程度上的緊張。 而美國的政治制度較為充分地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立法權、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預非常弱,加上松散的二元法院體系,所以司法中更強調法官獨立性而不是對法官的監督。由于在美國擔任法官要經過長期的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生涯,只有優秀者才能進入法官隊伍,在各個法院中也沒有明顯的行政首腦,法官只要認真履行法官職責便可有豐厚的報酬,不用擔心會被免職或追訴,所以司法獨立的原則體現得更為徹底。這也是有別與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個顯著之處。

 

(一)德國審判獨立之考察

 

德國法律規定法官具有獨立性,只服從法律。聯邦憲法法院的成員半數由聯邦議院選舉,他們不得聽從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聯邦政府以及州有關機構的指示。任何人無權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審判,無論是其上司還是其他國家機關,司法部長或者政府,或者是議會。

 

另外德國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來確保法官的獨立,在對法官進行選任、培訓、監督的同時盡量確保其獨立性。法官的獨立包括法官職務和人身的獨立性和法官本身的獨立性。法官在德國屬公職人員,但區別于一般公務人員,1961年德國《法官法》對法官這種特別的法律地位作了確認。院長要根據法官的知識和業績定期對法官進行評定,作出"職務鑒定書",這是法官申請其他職位所必需的材料。這是院長履行職務監督權的一個體現。為了盡量防止這種監督妨礙法官內在的獨立性,法律給予法官不受秘密鑒定的保障,即被鑒定法官有權要求鑒定作出者宣布并通知鑒定結果。為了解決監督與獨立的沖突,德國設立了紀律法院,法官法規定法官有權對一項監督措施向紀律法院起訴,以判定其獨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二)美國審判獨立之考察

 

美國的各級法院法官大多是從執業律師中選拔出來的。聯邦法院的法官,從地區法院、上訴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總統提名,交由國會參議院認可同意由總統任命的。至于各個州,有的采選舉制,有的采任命制,有的實行選舉與任命的混合制。在美國,高級法院法官極少數是由下級法院法官升任的。

 

美國的法官盡管也有級別之分,但在工資收入方面區別不大,在履行審判職責時法律地位更趨平等,法官的獨立自主性也更強,等級色彩盡管存在,但相對弱化。

 

(三)臺灣地區審判獨立之考察

 

臺灣地區相關法律規定,法官需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并不得從事與法官身份不相容的事務或活動,法官于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及政黨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應退出。臺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通過這一法律規定保障法官能依法獨立審判,不偏不倚。臺灣地區實行法官高薪制,其經濟待遇比一般公務員要優厚。

 

臺灣地區早期,為保證審判質量,法院內部實施法官裁判書宣判前送閱制度,上級必須審閱裁判書,沒有院長的印章,裁判書不能送達,但該制度在1991年徹底廢除,1993年底前,法院院長可以通過事務分配來決定哪個法官辦理哪個案子,特別是牽涉政治敏感或貪污腐敗案件,院長有權決定分配給信任的、聽話的法官。現在,臺灣地區的事務分配由人工抽簽決定,也有些事電腦隨機抽取。臺灣地區一方面強化法官自治,如設置法官會議,使法官可以直接參與法院內部行政事務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自律,如通過制定法官守則等,提升法官素質。

 

從法官的人事管理上看,地方法院的法官主要經過統一司官考試選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分別從下一級法院的法官中選拔,法官與檢察官之間相互調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決定,與地方政府沒有關系,法官的升遷、調動和懲處完全是在司法體系內完成,并不接受外部監督。

 

四、審判獨立的實現途徑

 

(一)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使人民法院脫離行政化

 

1、改革法院的財政體制,將法院的經費統一納入國家預算,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判后統一進行劃撥,改變法院在經費上依賴地方政府的現狀,同時取消地方政府機構對法院的控制。(6

 

2、建立法官職業保障制度

 

(1)法官具有免責權,只要不是瀆職或者故意,即使是錯案也不得追究法官責任。

 

(2)建立法官終身制,除法官自愿辭職或因法定理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處分或辭退法官。

 

3)提高法官薪金,使其有職業保障和職業自豪感。

 

4)法院內進行分類管理,對于法官的晉升、降職、考核、獎勵和處分等要區別于其他行政人員。(7

 

3、深化貫徹兩審終審制,取消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制度。

 

(二)規范網絡、媒體輿論對審判的監督

 

審判獨立需要監督,因為完全指望法院或者法官自律是很難保證司法權的公正廉潔的。近年來,網絡媒體對審判的影星越來越大。一方面網絡、媒體輿論監督能夠促使陽光審判,使得審判活動更加透明公開,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審判公平公正,但從另一方面來看,輿論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利益沖突一直存在,出現了很多媒體審判的現象。如何最大限度保護審判獨立性和公正性,就必須對媒體炒作加以限制,目前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建立較為完善的制度,使新聞輿論監督有章可循。比如制定相關新聞法,明確新聞從業人員采訪范圍,處置新聞糾紛和新聞侵權的救濟途徑等,這可能是目前平衡媒體審判和審判獨立最有效的方式;二是加強網絡、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自律,建立相關處罰機制。媒體從業人員應該具備最基本的職業素養,必要時可邀請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對新聞報道進行把關,對濫用新聞自由權,惡意損害司法獨立的行為除了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責任外,甚至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三是設置司法監督報道專門板塊,提高媒體從業人員的法律素質。比如可以確立法院新聞發布制度,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案件情況,確定公開或應予公開的內容,使網絡和媒體能及時了解事件的真相,確保司法權威。其次法院應為媒體的采訪報道和媒體監督提供方便,放寬案件報道的限制,拓展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空間。最后從事司法監督報道的媒體從業人員應積極主動地加強自身法律素質的培養,在報道相關案件時更加客觀理性,而不主觀煽情。

 

(三)改變法院內部行政化運作

 

造成這種狀況的制度原因,主要是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一直將司法機關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機關,其管理也與行政機關大同小異,而忽視了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性質與職能的重大區別。審判獨立的重心在于確保法官在審判時不受外部干擾,審判機關的獨立只是為排除這種干擾創造一個具體的場所,真正的獨立還有賴法官的獨立。

 

首先,取消法院內部行政級別設置,削弱法院內部行政職務,統一法官等級。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一直將司法機關等同于一般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依然參照行政機關管理模式,而這種模式顯然與審判獨立之需求背道而馳,故去讓法官脫離內部行政化管理是至關重要的一步;其次,明確審判人員的最終結論才是審判依據,實際上就是保證法官在審判時不受外部干擾和影響,裁判文書無需通過幾級領導審核就能做出,真正實現法官獨立;最后,實現審級獨立,逐步取消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制度。由于法院內部考核機制的影響,法官特別忌諱上訴被改判,故遇到疑難復雜案件或者有爭議的案件,都熱衷于先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得到上級法院默許后,才敢最終定案。而這種做法顯然讓我國的二審終審制度形同虛設。

 

(四)改革法官選拔制度,培養高素質法官

 

法官作為審判獨立的主體,其素質高低對于獨立行使審判權具有重要影響。在國外,對法官的選拔都非常嚴格,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同時結合我國國情,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法院選拔制度:首先,對法官的初任條件可以規定必須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并有一定工作年限,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才能成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上級法院的法官應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任,確保上級法院法官的素質,法院的院長只能由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專家擔任。其次,整頓法官隊伍,對現任法官實行嚴格的考核制度,經考核合格方能繼續留任,嚴格劃分法官與在法院從事輔助性、綜合性工作人員的界限。(8

 

另外,提高法官自身素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要培養法官的政治思想品質,作為法官要牢記執法為民,與時俱進的政治理念,只有具備過硬的政治思想品質,才能從宏觀上保證公正審判;二是要培養法官良好的職業道德,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在其位謀其職,要時刻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從能贏得民眾對法律的信任;三是要加強法官教育培訓,而且培訓不僅僅限于法律知識,要多途徑拓寬法官知識面,全方位提高審判能力。

 

五、結語

 

目前,我國的審判獨立受到社會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干預,這對于實現審判獨立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我們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逐步實現法院和法官的真正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