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決定了需要國家、社會、學校、家庭給予特殊的保護。為了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其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不斷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我國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修訂,于2007年實施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解決了不少原來存在的問題,但尚存在不足之處,仍需完善相關配套體系,不斷推動法律制度的完善,這對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著迫切且重要的意義。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背景材料

 

我國最早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1991年頒布的,實施了近15年。由于時代的不斷發展,未成年人犯罪情況不斷增多,已經成為一種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面不斷涌現出許多新問題和新情況,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原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可操作性,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等特點。于是在200612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在200761日正式施行的。

 

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做好與國際法的銜接工作,其與《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充分考慮兒童的最高利益,即兒童最大利益優先原則??傮w來講是成功的,不但促進了兒童權利保障的法律化、系統化,而且也凸顯了政府執法主體的地位,全面充實了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四大保護的內容,強化了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今年來我國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時常發生,出現了不少因災害失去親人的孤兒,僅僅憑借《未成年人保護法》遠遠不夠,于201011月份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以此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也根據地方發展的不同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未成年人保護政策,使《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落實工作進一步的細化。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本內涵

 

對于未成年人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即"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主要以年齡作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法律界限,這與我國《刑法》、《憲法》等法律精神相統一,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的規定相統一。因此凡十八周歲以下的公民均屬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

 

而所謂的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保護,其一,是指國家以法律形式,根據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特點,把全國人民關于保護兒童權利的愿望與意志,集中起來,固定下來,從而轉化為國家的意志,用以調整家庭、學校、社會各個方面及公民個人同兒童權利保護之間的關系。其二,是指對兒童保護負有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國家法律關于兒童權利保護的各項規定。因此這種法律保護需要國家與社會、家庭、學校的共同努力,只依賴一方的力量遠遠不夠。這種保護也需要法律與法律、地方法規之間的銜接、統一,只寄希望于一部《未成年保護法》而做到面面俱到也是不夠。

 

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的。首先,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的保護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

 

生存權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是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剝奪的權利。法律上所稱的生存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發展權是指具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受保護權是指不受歧視、虐待和忽視的權利。故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生而固有的基本權利。

 

2、未成年人的受保護權

 

筆者認為這種保護是多方面的保護,內涵非常豐富,不僅僅指不受歧視、虐待和忽視的權利,這只是對健康權的保護,只是保護的一方面,而且更應當包含對未成年的教育權受保護、名譽權受保護、繼承權受保護等等,所有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均可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深入貫徹兒童權益優先保障的"兒童優先"理念。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對這些權利的保護程度和力度決定了未成年人一生的發展方向。

 

3、未成年人的參與權

 

參與權的主要目的是保證未成年人能自主行使自己的權利,表達自己的意愿,對影響他們生活和發展的問題發表意見。強調要為兒童的全面發展提供友好型的環境,既重視兒童的意愿的表達和兒童參與常規化平臺的建立,又重視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

 

其次,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二至五條分別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渠道作出規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家庭保護

 

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子女多數生活習性與父母相同,由此可以看出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重要性。我國歷來重視家庭對孩子的保護,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家庭保護列為第一位,將許多未成年人的迫切需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如營造良好家庭環境以保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等,其旨在強化家長的責任意識,提高家庭教育的質量。

 

2、社會保護

 

社會保護主要是給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禁止其出入一些不利于其成長的場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國家鼓勵未成年人積極參與有益的活動,閱讀健康的書籍,豐富內涵,提高素質,在心理上和思想上對未成年人進行健康的引導。

 

3、學校保護

 

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是指有關的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依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未成年學生和幼兒園兒童進行專門的保護。學校和老師應當對學生多一些關懷,不但在學業上爭優創先,而且應當在學生的心理健康上爭優,以德為師,善待每一個孩子,切實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成效

 

中國地廣人多和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同的國情決定了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我國不同地區實施的成效不一,總體來講,成績是值得肯定的,各地區均采取了不少有力措施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

 

針對我國農村基礎教育薄弱這一突出問題,許多省份都積極推進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并加大對農村貧困地區教育的扶持力度。新聞媒體不斷推出"最美鄉村教師"等等節目,從側面反映了對農村未成年兒童基礎教育的重視。

 

最普遍的措施是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不少青少年都沉迷于網絡,忽視學業的進步,甚至引發犯罪。許多地區雙管齊下,在專項整治網吧,建立以面向學校為主的"陽光網吧"的基礎上,也提高了對游戲開放的許可,有的游戲需要實名驗證,有的顯示"合理安排時間"或者被迫下線等設置。這些都只是手段,目的是為了讓未成年人合理利用時間,不要虛度光陰。

 

不少經濟發展良好的省份為提高兒童的生活水平,逐步構建兒童福利體系,優先發展兒童的福利。在內容上,不僅關注涉及全體兒童的醫療保障,還關注不同類型特殊兒童的福利需求。在政策上、隊伍培育上都加大了投入和參與。

 

四、《未成年人保護法》尚存在的問題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至今,成績是可喜的,但最近發生了一些案例不得不引起我們的警醒與反思。

 

20139月震驚全國的云南曲靖殺人案, 犯罪嫌疑人竟然是兩個長相稚嫩的高中生。17歲、18歲原本應該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讀書,期待著大學的美好時光,為了夢想而不懈努力的年紀。而付振立和劉啟智卻在不到十天的時間內連續殺害7人,其中一人懷有身孕,甚至殺害了年僅兩歲的孩童,作案手段極其殘忍,讓人難以將如此花樣年華般的少年與窮兇極惡的殺人犯聯系在一起。究其作案動機和犯罪心理,讓所有的辦案人員都大吃一驚,其為了證明不是只靠上學才會出人頭地,而現實的經歷讓他無法獲得成功,為此就想通過黑社會等渠道獲得財富,故 "為了給自己壯壯膽"而殺害了這么多無辜的生命。

 

從案例中不難看出,這起高中生殺人案有家庭的責任、學校的責任和社會的責任,但從這些責任的缺失上體現了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尚存在缺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廣而泛的特點。

 

首先,劉啟智是典型的農村孩子,父母長期在外地打工,他在不同的親戚家寄住,使得劉啟智從小性情孤僻、愛面子且長期缺少家庭的關愛讓他情感上很冷淡。雖然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但是該條文在實踐中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1、對留守兒童設立委托監護的參與權,《未成年人保護法》應當明確規定 。在委托監護人時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設立時取得未成年子女的同意。

 

2、對監護人有監護瑕疵的加大追責力度。對父母或者委托的監護人未盡到教育義務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僅僅給予勸誡、制止等比較緩和的方式。筆者認為農村父母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建議完善《未成年保護法》對不適當履行監護的法律責任分程度追究體制,情節輕微的勸誡、制止等并對父母強制進行培訓教育;情節較重的可以通過罰款,甚至撤銷監護權等手段消除不利于未成人成長的因素。

 

其次,據劉啟智陳述,其在校期間經常被同學喊去打架,自己會覺得不會打架丟面子。對學校責任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五條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學校應當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進行教育、幫助,對其進行青春期教育,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學校與家長可以加強配合管教,管教無效的可以送至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但實踐中常常出現學校難以做到最終導致悲劇的產生,筆者認為一方面由于我國教育資源分布不平衡所導致的,欠發達地區的教育水平和質量跟不上;另一方面是由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違反此條款的法律責任尚規定模糊,應當明確規定學校的義務,使得《教育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配套實施。此外對安全的內容予以明確,將學校安全制度具體規定為以下四方面的內容:(1)教學設施安全;(2)校園環境安全;(3)集體活動安全;(4)學習生活安全 。這樣更有利于確保學校、學生的在校安全。

 

最后,劉啟智逃學離家出走,就是去網吧上網,一上網就是好幾天直至把從家里帶出來的800元錢都用光了,在此期間甚至遭到小混混的毆打。據統計,目前我國的"網癮少年"約為400萬,雖然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筆者認為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其身心及認知還不完全,應當給予正確的引導,故僅憑借《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規定比較泛,應當對社會保護的責任具體化、明確化,對"網癮少年"可以采取強制性措施預防和矯治。同時對包含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不適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產品實施分級,使得未成年人遠離不良文化的侵蝕。

 

五、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意見

 

對于上述案件引發的一系列思考,讓我們不由看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尚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1、加快配套立法

 

從上述論證中不難看出《未成年人保護法》大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其是一部基本法。因此要保證有效實施,就必須有完備的配套法規,從而形成"基本法--行政法律、規章--地方性法規"。不少省份分別制定了諸多實施細則 ,但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強、可行性不高的特點,影響其實施效果,難以有效貫徹和執行。故要建立符合本省、本市基本情況的細則,確保能夠落到實處。

 

2、加強法制宣傳

 

不論是未成年人自身的違法犯罪案件,還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都體現出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因而加大法制宣傳迫在眉睫,一方面對在校的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使他們明白自己享有的權利,自覺守法,遠離不良文化的影響;另一方面對監護人進行法制宣傳,明確父母的責任意識,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

 

3、明確監督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但未明確監督主體,形成"人人可管,人人沒管"的局面,而實踐中大多依靠媒體監督,往往都能監督到少部分。故筆者認為應當在各省市區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團體,切實做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設立專門的心理咨詢站,對青少年存在的心理問題予以解答,健全保密機制,成為未成年人自己的組織團體。

 

總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總體實施效果是良好的,但從典型案例中看到的不足之處更加警醒我們做好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權利的法律保護如何,標志著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歸根到底反映國家的經濟文化發展程度。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任重而道遠,隨著相關法律制度完善與銜接,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工作一定會更上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