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落水身亡后,保險公司稱對方是自殺,只肯支付一半理賠款,而當事者家人則堅持認為是意外死亡,雙方最終鬧上法庭。日前,鐘樓法院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另外一半理賠款。

 

38歲的李某在回家途中落水身亡,拋下丈夫和年幼的孩子。李某于1997年在某保險公司買了一份壽險,受益人為其兒子,李某死后,其家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系自殺身亡,按合同約定只能支付1萬元。

 

李某家人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圍繞著意外死亡和自殺,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辯。李某家人提供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李某系意外失足落水而死。對此,保險公司辯稱認為,李某落水處有護欄,不符合意外落水的條件,派出所的證明與事實不符。與此同時,保險公司還提供了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及李某落水目擊者丁某的詢問筆錄。在筆錄中,丁某陳述他和兒子過橋時,發現河里有人掙扎直至沉沒,后來才知道死者是李某。他曾聽李某大伯說起,李某這幾天一直心情不好,有點想不開,落水當日未吃早飯就說要出去走走,丁某因此估計李某是自己從橋上跳入水中的。

 

李某究竟是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因其如何落水并沒有人看見,客觀事實已經不能還原。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對丁某所做的詢問筆錄系單方制作,且在筆錄中丁某并未看到李某落水全過程,丁某對李某落水原因的陳述系主觀判斷,該判斷與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不符。接處警登記表載明“有人掉在河里”,也無法證明李某系自殺身亡。另外,保險公司指出李某落水處有護欄,不符合意外落水的條件,但因落水死亡時間距案件審理已近2年,落水當時是不是有護欄,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來說明,因此對上述辯解不予采信。李某家人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于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應當認定李某系意外落水死亡。為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再賠付李某家人保險理賠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