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JL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社會保險管理處

 

201283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何某等9人及季某等6人的社會保險人員減少申報材料,經審核被告當日辦理了何某等9人的停保手續,由于季某等6人的申報材料中無備案手續,被告將材料退給原告,讓其補充備案手續。同年925日,原告提交的相關材料齊全后,被告即時為其辦理了季某等6人的停保手續。20121025日原告員工張某因原告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向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原告向該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人民幣7000元及工資等。原告認為由于被告未及時辦理手續,致使未能正常繳費,導致原告支付補償金7000元。故至訴法院要求確認某市社會保險管理處2012831日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判令其承擔經濟損失7000元。

 

一審判決;判決駁回JL制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2012831日沒有應原告要求為其辦理季某等6人的停保手續是否合法及是否應因此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屬于用人單位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履行征繳管理法定職責的行政爭議,對于此類案件應重點審查行政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申請、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履行職責等方面。圍繞爭議焦點,綜合評析如下:

 

一、關于本案被告行政主體資格的審查。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被告作為依法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有管理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發放的職權,對此各方均無異議,被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職。

 

二、關于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有關事實審查。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于2012831日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可以證明原告提出了停止辦理有關員工社會保險繳費的申請,對此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三、關于本案被訴的2012831日原告向被告申報停止辦理有關社保手續,被告未予辦理是否合法的審查。原告認為其申報的員工停止繳費資料齊全,被告應立即予以辦理;被告則辯稱,對符合條件即已經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的部分員工,被告已當即辦理有關手續,對不符合條件即沒有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的部分員工,原告應補充材料后才能辦理手續。被告要求原告提交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才予以辦理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正當,雙方當事人對此爭議明顯,這也是本案的核心爭議。對此,判斷上述行為是否正當,除判決書所敘述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外,還應考慮該行為是否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避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社會保險費繳費糾紛的發生,綜合上述因素考量,該行為并無不當。

 

四、關于本案行政賠償請求的審查。獲得行政賠償的必要條件是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案被訴行為經審查并無不當,且原告所稱7000元賠償金損失與被訴行為之間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原告JL制衣有限公司所稱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