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4、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6、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假釋工作。

  7、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9、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0、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11、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2、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設有32個內設機構,其中審判業務部門18個、綜合部門12個、機關服務中心1個(法苑賓館)、教育培訓機構(江蘇法官培訓學院)1個。人員編制:行政626人、全額事業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2年12月底實有人員791人,其中:在職626人(含13名事業人員)、離休30人、退休135人,較2011年底凈增21人。

  三、2012年度工作完成情況

  (一)積極審理各類案件。省法院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5823件,審執結4669件,同比分別下降14.78%和14.31%。一是深入開展打黑除惡、掃黃打非等專項活動,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食品和藥品安全、商業賄賂以及瀆職等犯罪。抓好職務犯罪大要案審理,有效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全年受理刑事案件671件,審結565件。二是積極審理金融借貸、票據糾紛、公司訴訟、企業破產清算等重點領域案件,切實維護金融安全和市場秩序。全年共受理商事案件535件,審結553件,全年審結知識產權案件385件。三是妥善審理好民間借貸、勞動爭議、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民生案件。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881件,審結916件,同比分別下降35.22%和13.91%。向社會公布江蘇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十大勞動爭議案例以及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引導全社會樹立公平正義價值理念。全年共受理各類國家賠償案件27件,辦結24件,有效地保護了賠償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推進全員能動執行機制、執行實施權分權集約實施及流程管理機制建設,全年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537件,執結517件。深入開展黨政機關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積案專項清理活動, 216件積案已經清理執結209件,清理率達96.76%。

  (二)強化涉訴矛盾糾紛化解。一是納入清理范圍的5144件長期未結案件已清結5084件,清結率達98.83%。二是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全年民事案件調解率為22.94%,撤訴率為11.05%。三是完善類案化解工作機制,編寫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等6類案件審理指南。四是妥善處理涉訴信訪案件,接收群眾來信11524件,接待來訪群眾10154人次,交辦法律釋明2705件次。

  (三)立足司法為民。制定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方案及項目計劃書,加大組織推動力度,強化責任落實;加強與省工商聯、省保監局、省文化廳、省民政廳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聯合構建商事、保險、著作權、土地權益等領域矛盾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制定《關于為深化法治江蘇建設提供堅強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和《全省法院2012年法治為民辦實事項目工作實施方案》,促進依法行政,投身法治江蘇建設。全年共受理各類行政案件336件,審結326件,同比分別減少26.48%和36.57%;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深化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共為人民群眾提供各類訴訟服務6474人次,案件查詢2033人次。

  (四)規范司法服務保障與管理。全省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的72個司法改革項目大多數按進度完成或基本完成;辦結各類督查案件481件,接收院長人民來信3153件;通過研討、帶案下訪、編寫類案審理指南等方式,加強對基層法院的審判業務指導;通過審判監督提高審判質量,全年審結二審案件1765件,改判發回重審172件;審結申訴、申請再審案件2641件,再審案件210件,改判發回重審36件。

  此外,還大力推進隊伍建設、法院文化建設,不斷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第二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度決算表

 

  表1  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表2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表3 “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度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總體情況

  (一)收入總計24,080.48萬元。包括:

  1.財政撥款19,164.49萬元,為省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其他收入357.06萬元,為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為單位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及其他。

  3.上年結轉和結余4,558.93萬元,為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二)支出總計24,080.48萬元。包括:

  1.公共安全(類)支出16,918.88萬元,主要為單位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履行其自身職能等方面的支出。

  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332.25萬元,為單位支出的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費用。

  3.住房保障支出983.58萬元,為單位支出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

  4.其他支出195.66萬元,指除以上支出(類)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主要為單位的因公出國等費用。

  5.年末結轉和結余4,650.11萬元,其中:基本支出結轉結余 1,937.15萬元,項目支出結轉結余2,712.96萬元。內容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二、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的是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總體情況,既包括使用本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

  (一)財政撥款支出總體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度財政撥款支出18,299.75萬元,占本年支出的75.96%。其中:基本支出11,150.88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的60.93%;項目支出7,148.87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39.07%。

  (二)財政撥款支出構成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度財政撥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5,834.51萬元,占86.53%;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1,317.11萬元,占7.20%;住房保障(類)支出983.58萬元,占5.37%等;其他支出164.55萬元,占0.90%。

  三、“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12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1469.51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164.55萬元,占11.20%;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885.08萬元,占60.23%;公務接待費支出419.88萬元,占28.57%。

  2013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1171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預算安排      220萬元,占18.79%;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預算安排      515萬元,占43.98%;公務接待費預算安排436萬元,占37.23%。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是指省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預算單位在“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結轉和結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四、公共安全(類)支出,指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省法院機關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法院審判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五、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指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包括社會保障與就業管理事務、民政管理事務、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企業改革補助、就業補助、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殘疾人事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紅十字會事務等。如行政機關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和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所發生的工作支出。

  六、住房保障(類)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鄉社區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

  七、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類)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八、結余分配,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上繳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九、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十、基本支出,是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項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