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隨著我國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對庭前程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應當配合庭審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以保障辯護權的充分行使,促進訴訟民主和司法公正。目前配合審判方式改革試行的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是一個司法操作性很強的問題,在我國司法領域是一項全新的課題。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對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和具體操作進行了構想。主要是在展示主體、范圍、時間等方面應遵循"公正與效率,不違背現行法律、有利于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等原則。同時,在法庭審理時要充分利用證據展示的成果。(全文5200字)

 

 

目前配合審判方式改革試行的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是一個司法操作性很強的問題,在我國司法領域是一項全新的課題。在刑事審判中,建立庭前證據展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經得到了學術界、司法界和立法的認同,筆者在此不在贅述,下面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就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和具體操作進行一番構想。

 

一、前試行證據展示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1、公正與效率原則。建立證據展示制度的基本意義在于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試行證據展示制度要探索在公正與效率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的結合點。任何在操作中損害公正和不利于提高效率的做法,都應當是禁止的。

 

2、不違背現行法律原則。我們目前的司法改革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治環境下進行的,這就決定了中國的司法改革允許在憲法和法律不直接沖突的情況下推進制度改革,并且可以先改革后立法。試行證據展示制度也要遵循中國司法改革的特點,在不違背現行法律的情況下進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在不違背立法原意,在追求"公正、效率"的情況下可試行操作。

 

二、庭前證據展示試行規則、方案的制定

 

證據展示制度涉及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三方,目前這項缺少法律依據的改革,需要三方的配合、協調??剞q審任何一方對證據展示制度的意義認識不足,工作不配合,證據展示工作將無從談起。基于此,在施行過程中,可以由檢察機關與地方律師協會、司法局、法院共同制定證據展示規則及相關法律文書。在具體操作中,由控辯雙方采取自發合作的方式推進這項制度。實踐中可由檢察機關和地方各律師事務所簽定協議進行,如沒有簽定協議的,不能進行證據展示。同時,筆者以為,適用于庭前證據展示的案件范圍應當是廣泛的,一種是適用于被告人認罪的預備適用普通程序簡便審理的案件;一種是涉案證據繁雜,當庭舉證、質證,不便于被告人、辯護人當庭發表意見,不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告人獲得更平等的辯護權而實行庭前證據的展示;目的都是為了減少庭審時間,提高審判效率。

 

三、庭前證據展示的主體及責任

 

庭前證據展示的主體應包括審、控、辯三方。

 

(一)證據展示的審方主體

 

證據展示的審方主體應是承辦案件的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成員。但在目前情況下筆者認為,不宜由合議庭來主持庭前證據展示。理由是:由合議庭成員來主持證據展示,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同時,也難免會形成庭外庭,導致審判上的先入為主,影響公正審理。故我們在試行證據展示過程中,可以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的法官助理負責證據的庭前展示工作。法官助理在證據展示過程中的作用和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控辯雙方實行證據展示的案件,有權召集控辯雙方召開庭前會議,為庭審作好準備,協調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中出現的問題,解決庭審中一些程序、事務性的準備工作。

 

2、根據控辯雙方證據展示的情況,歸納爭議的焦點,以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為目的,方便庭審的調查和舉證。

 

3、在庭審舉證過程中,有權禁止控辯雙方未經展示的證據在法庭上認證、質證。一般在展示前禁止其向法庭出示這種證據,展示后并待訴訟對方準備好后允許其庭上提出。在訴訟一方對應展示的證據有意不展示,同時由于時過境遷,難以核實和反駁的,法官可以將該證據排除于法庭之外使其不具可采性。

 

()證據展示的控方主體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確立了"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這種新的辦案體制,確立了在公訴部門只有主訴檢察官才能獨立辦案,而從證據展示的性質上來看,該項工作屬于'案件的辦理工作",因為,筆者認為,證據展示的決定、主持、參加均屬主訴檢察官的職責,證據展示的控方主體應為主訴檢察官。

 

(三)證據展示的辯方主體

 

證據展示的辯方主體應限定為具有律師職業資格的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不宜進行證據展示。因為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可以保證其在證據展示之后不會進行串供等防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

 

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參加證據展示。筆者認為,目前試行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宜參加證據展示,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人享有閱卷權,沒有規定被告人的閱卷權。據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權在庭前獲知檢察機關的證據信息,同時,這也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串供。

 

在目前律師具有取證權的情況下,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中的責任應是相互的,這樣才有利于達到公正與效率的目的。但是基于控辯雙方的地位、職責等原因,控辯雙方的證據展示應是不對等的,控方對證據的展示是證據展示的關鍵。也就是說,控方在證據展示中居于主導地位,負有全面展示證據的義務,而辯護人只負有限度地展示證據的義務,如辯方掌握的被告人的有罪證據和罪重證據,辯護人則不能向控方展示。

 

四、庭前證據展示的提起、時間、地點

 

從理論上看,證據展示的提起可分為公訴方提起和辯護方提起兩種方式,其中辯護方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

 

筆者認為,證據展示的時間應在檢察機關受理案件之日起,到法院正式開庭前的時間內進行。分為兩個階段,檢察機關受理案件之日起,至提起公訴止為證據展示的第一階段;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到開庭之前為第二階段。在第一階段,控辯雙方對已經獲取的證據進行全面展示,并制作展示紀要,隨案移送到法院;第二階段是在提起公訴以后,控辯雙方對新提取的證據進行繼續展示。

 

在確定了證據展示的時間之后,證據展示的地點自然也就解決了?;诳胤皆谧C據展示中居于主導地位,有義務為辯護人提供證據展示的條件,因此證據展示應在檢察機關設立的證據展示室內進行。

 

五、證據展示的范圍

 

對證據展示的范圍,主要是由辯護律師對案件調查的局限性及控辯雙方各自的職責決定的。證據展示的范圍是證據展示程序中的一個關鍵問題。筆者認為,凡是控辯方準備在庭審中提出的證據,包括涉案的物證、書證、證人庭前證言、被害人庭前陳述、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及視聽資料,均應屬證據展示的范圍??紤]目前情況下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不同,應對控辯雙方展示證據分別作一些特殊規定。第一,對控方移交給法院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以外的證據,如果控方可能在庭審中運用的,應將其展示給辯護方;第二,控方收集的不準備在法庭上運用的證據,如果對被告人有利的,也應將其展示給對方;第三,根據刑事訴訟中的利益權衡原則,為保護更大的利益,對控方收集的證據關系到國家、公共利益的,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其他案件偵破的,可不進行證據展示。如果辯護方對控方以"公共利益"為由拒絕展示的證據持有異議的,且有合理依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審查后最終決定是否將該證據予以展示。第四,犯罪現場、有精神病、屬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等情況的特殊材料應向控方展示??紤]律師職業道德的要求及維護被告人根本利益的需要,對律師收集的有關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不能要求律師展示。

 

六、證據展示紀要與移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及主要證據復印件

 

(一)證據展示紀要

 

一般認為:證據展示制度設置的目的有三個:(1)確認對方的控辯雙方爭議點即訴訟的焦點;(2)得到與案件有關且為訴訟準備所必要的證據信息;(3)獲得在庭審中可能難以取得的相關信息。通過這些具體訴訟目的來實現證據展示的政策性目標--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因此,控辯雙方經過證據展示之后,雙方應對展示的證據展開討論,確定哪些證據無分歧,哪些證據有分歧,爭議的焦點是什么。由主訴檢察官助手制作"展示紀要"并由雙方參加人員簽名,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一份移送法院,以便在法庭審判中使用,提高審判效率。一般認為,證據展示紀要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1)證據展示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證據展示過程;(3)控辯雙方對全案的簡要意見和理由,爭議焦點。同時"紀要"應附有以下5方面目錄:公訴方展示的證據目錄、辯護律師展示的目錄、無爭議的證據目錄、有爭議證據的目錄、準備出庭的證人名單、例外證據目錄及簡要說明不展示的理由。

 

(二)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范圍

 

刑訴法第15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復印件或者照片。根據六部委的解釋:證據目錄是起訴前收集的證據材料的目錄;證人名單是在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的名單,包括準備出庭的證人和不出庭的證人名單;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主要證據復印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F行刑訴法中的"主要證據復印件移送制度"受到了各方面的抨擊,認為這是在控辯式的審判方式之下存在的卷宗移送主義的殘余;另外法庭審判之后,檢察院應將全部卷宗移送法院,這無疑增加了檢察機關的經費負擔。因此,隨著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刑訴法中規定的復印件移送制度最終將會被取消,實行"起訴一本狀主義"的起訴制度。在現行刑訴法未作修改的情況下,試行證據展示制度,在起訴移送復印件的問題上,有理由認為: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過程中"有爭議的證據"即為本案的主要證據。

 

筆者認為,檢查院向法院移送的證據目錄,應理解為"控方起訴前收集的、準備在法庭上出示的目錄",包括刑訴法第42條規定的七種證據。根據前文對公訴方展示證據范圍的分析,筆者認為,證據展示紀要的"公訴方展示的證據目錄"的內容已涵蓋了檢察院移送起訴的證據目錄的內容。也可以說,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移送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已完全包涵在證據展示紀要及所附的五個目錄之中。

 

試行證據展示制度的案件,檢察院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時移送的范圍應作相應的調整,才能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起訴書;(2)證據展示紀要;(3)證據展示紀要中"有爭議的證據"的復印件。

 

七、借鑒國外的做法,對證據展示的案件實行審前會議制度

 

審判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任務之一,即是保證庭審進程的效率和質量,實現程序公正、實體公正。隨著庭審方式改革的深入,對庭前程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只有積極充分的庭前準備,才能實現庭審的高效率、高質量。證據展示、審前會議均是庭前準備程序中的重要內容。

 

審前會議由法官主持、組織控辯雙方參加召開,主要是為庭審作準備,側重了需要、事物的準備。審前會議上,在法官的主持下,協調解決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中出現的問題;確定控辯雙方庭審出示的證據;明確雙方的爭議焦點、爭議的證據;討論法庭事實的調查順序、證人出庭問題等。但須注意的是,主持審前會議的法官只應對審前會議如實記錄,而不得參與控辯雙方的質證。因為對法律實體方面問題的審查和認定,應放在庭審中。

 

筆者認為,審前會議的召開,主要由法官決定,一般是適用于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如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控辯辯雙方沒有多大爭議的案件,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八、證據展示后的法庭審理

 

(一)庭審事實調查

 

刑訴法第42條規定:"一切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庭審事實調查階段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新的審判方式下,法庭審理基本上以控辯雙方進行,庭審事實調查將主要以控辯雙方陳述、相互發問、舉證、質證的方式來查明案件事實,審判人員主要是聽證。控方向法庭提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證據、對指控的態度,都必須在法庭上進行公開查核。這主要是通過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鑒定人,出示物證、書證讓有關訴訟參與人進行辨認,出示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證人證言、聽取各方面意見等方式來進行。

 

實行庭前證據展示、庭前會議的一個價值目標,既是為庭中作準備,提高審判效率。如果實行證據展示審前會議之后的庭審達不到公正、高效的目標,則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因此,庭審不能離開庭前證據展示、審前成果的利用。審前會議之后,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和有爭議的證據,法庭均已明確。庭審事實調查舉證主要針對控辯雙方證據展示后形成的爭議焦點、雙方有爭議的證據進行調查、質證。對控辯雙方在審前會議中明確無異議的證據、事實,可以不在庭審中質證,但必須在庭審開始時由審判長說明,以保障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所有證據需經質證才能作為定案根據原則的落實。

 

(二)確立庭審中對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

 

證據展示是一個司法操作問題,由于證據展示中存在立場和利益的沖突,僅有對控辯雙方的訴訟操作要求是不夠的,必須采取綜合性措施,保證證據展示的切實貫徹。筆者認為,證據展示后的法庭審理應確定這樣的規則:對控辯雙方經過證據展示的案件,凡未經展示的證據不得在法庭上質證、認證??紤]到我國現行法中沒有證據展示的規定,在司法操作中,對禁止提出未經展示的證據,可采取相對禁止和絕對禁止兩種方式。一般使用相對禁止,即未經展示禁止向法庭出示這種證據,否則一方可以未知悉對方證據為由申請法庭延期審理,展示后并待對方準備好后才允許在法庭上提出,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未履行展示義務的一方承擔。只有在訴訟一方故意不展示應當展示的證據,同時由于事過境遷,難以合適和反駁的,法庭可以最終禁止其向法庭出示或宣布無效,使這類材料喪失證據能力。當然在未來的證據立法時,可以直接規定:對于應當展示而未展示的證據只需審判長裁定無效不予采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