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作為社會“弱勢群體”,因其自身的殘障導致生活、工作的不便性而聚焦著太多的社會關注的目光,但最近頻發的聾啞人犯罪的案件,卻將這一本應得到更多關切的群體推向了風口浪尖。

 

一、案例簡介

 

(一)張某某、劉某盜竊案

 

張某某,鹽城市亭湖區人,其13次被科以行政處罰,3次被處以刑罰;劉某,阜寧縣人,其5次被科以行政處罰,1次被勞動教養處罰。此二人均為聾啞人。20121129日,二人乘車從鹽城市抵達泰州市姜堰區,并在某賓館住下。同日17時許,張某某伙同劉某前往姜堰某某專賣店以購買衣服為名,伺機作案。此時,正在該店內試穿衣服的游某某將手機放進上衣口袋,并隨手將上衣放置在貨桌上。見狀的張某某乘隙竊取了該手機。在逃離現場后,二人以500元的低價將手機賣出。被害人發覺手機被盜后,隨后報警。次日二被告人在姜堰市長樂賓館被抓獲。經鑒定該被盜手機價值2993元。

 

2013312日,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作出判決:張某某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劉某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八百元。

 

(二)徐某、林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徐某、林某某系聾啞人,二人均為江蘇省響水縣。20133月中下旬的一天,二人駕駛一輛摩托車從響水縣抵達泰州市姜堰區伺機盜竊。同月2711時許,二人來到姜堰南大街的某某咖啡店對面路邊,徐某用隨身攜帶的鐵錘砸破被害人的車窗,林某某駕駛摩托車守候接應。二人共同竊得被害人周某雪佛蘭轎車內挎包一只,內有現金人民幣11000元。徐某分得人民幣6000元,林某某分得人民幣5000元。庭審中,二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均表示后悔、認罪。徐某曾因盜竊多次被行政及刑事處罰,其出獄剛滿一年,即再次盜竊,當法庭詢問其原因時,徐某稱因其系聾啞人,打工收入遠低于正常人,所以才一再鋌而走險,幾進班房。

 

最終,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林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今年以來泰州市姜堰區法院已經審理了四起聾啞人犯罪案件。審視該類型犯罪,其所衍生的問題,令人深思。

 

二、聾啞人犯罪案件的特點

 

(一)非戶籍地作案。在審結的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并非泰州市姜堰籍,大多為外地戶籍。其往往通過現在發達的交通工具至本地,在選擇落腳點后,短暫停留,待犯罪既遂后隨即離開。

 

(二)流竄作案。聾啞人實施犯罪行為,其并不會在同一地點連續多次作案。其在犯罪后,第一時間離開。這也恰恰印證了非本籍作案的特點。流竄作案,使打擊該犯罪的難度增加。

 

(三)前科劣跡。經過一系列的案件審理發現,該類型犯罪中的被告人非初犯,其中更有甚者是累犯。屢次被處罰教育,并未讓被告人有著警醒的認識。這給社會治安環境注入不穩定因素。

 

(四)團伙作案。聾啞人因其特殊的溝通方式,這也使其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正常人的生活圈。有著相同“語言”的聾啞人“拉幫結派”,易形成團伙,在作案時分工配合,各司其職。這使得犯罪既遂率極高,亦使介入性預防的效果打折扣。

 

(五)再犯率高。相關案件的被告人均劣跡斑斑,其犯罪動機非偶然性,其制定縝密的計劃,并按照團伙內的分工,將計劃實施,犯罪既遂率高。加之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按照量刑規范意見的精神,最多可從輕30%。犯罪成本低,使聾啞人受刑罰后再犯率高居不下。

 

三、聾啞人犯罪的原因

 

“弱勢”群體聾啞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內因與外因的相結合催生的結果。通過案件的審理,發現有著如下原因:

 

(一)內因的分析

 

第一、聾啞人因其自身殘疾導致與正常人溝通的障礙,其難以融入正常人的生活圈。聾啞人相互之間的特殊溝通,使得彼此形成了游離于正常人的生活之外的群體,極易造成彼此間的相互交叉感染,誘發犯罪。

 

第二、聾啞人普遍的文化程度低。社會機構中雖有特殊學校,讓聾啞人這類“弱勢”群體接受教育。但該類機構的師資力量、課程安排、專業分類等遠不及正常教育機構。聾啞人所接受的教育除溝通手語外,僅包含基本的文化知識。同時,聾啞人大多來自貧困家庭,其能接受的教育僅限于此。淺層次的教育造就聾啞人的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難以有效的評價自己的行為。

 

第三、謀生技能單一。聾啞人較于正常人過早的脫離教育,進入社會。其自身的技能水平與正常工作需求的銜接失衡,在就業難的大環境下,聾啞人能夠謀生的方式顯得尤其脆弱。基本的生活需求與創造財富的技能缺失的矛盾,往往使部分人走上“來錢快”的犯罪道路。

 

(二)外因的分析

 

第一、社會救濟機制的不健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生活成本的提高,各種福利機制的建立,但針對于聾啞人的權益保障機制卻顯得相對滯后。聾啞人進入社會后,基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享受不到正常人所應有的待遇、福利。聾啞人的生活狀況、就業渠道難以有明顯的改善。

 

第二、正常群體缺乏重視,存在歧視現象。關注聾啞人需要全社會每個成員的重視,但通過系列案件庭審,從被告人的辯解了解到,聾啞人進入社會伊始,亦想有著與正常人一樣的生活,但現實的處境是其在正常生活、求職工作中遭遇著不平等待遇,其收入與付出不成正比,難以維系自己的正常生活。高付出、低收入成為大多聾啞人就業時的共性問題。

 

四、對降低聾啞人犯罪率的建議

 

(一)“特殊化”的法制宣傳。抓住矛盾的特殊性,創新常規的宣傳手段。1、從基礎著手。進入特殊教育機構,利用該機構的現有資源,以鮮活的案例進行宣傳,針對個案的講解,讓原案件的當事人現身說法。2、從基層入手。針對生活在居民社區及各行政村的聾啞人群,進行法律法規宣講;定期舉行送法下鄉活動。3、從基本抓起。對于特殊教育機構而言,可成立特殊學校社會法庭,與法院聯合舉行法制講堂,由駐派法官定期開展課程教育,從最基本教育開始,從最基本的觀念入手。

 

(二)道德教育。法制與道德相輔相成的。予以道德的教育與規制,主要從兩個方面開展。一方面是正常人群領域的道德教育。在聾啞人因生存技能缺失,而難以融入正常人生活圈時,聾啞人在生活及就業上往往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據一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其所從事與正常人同樣的工種及勞動量,但薪酬待遇卻不及正常人的三分之一,難以維持生活所需,生活的窘境迫使其走上犯罪道路。故在正常人群內的道德教育刻不容緩,近期開展的道德講堂,可值得借鑒。另一方面是對聾啞人群體,聾啞人因各種因素形成聚居生活,圈內的交叉感染,易誘發新的犯罪,開展道德教育予以規制與矯正顯得尤為重要。

 

(三)完善救濟機制。1、就業指導培訓。就業是生存之根本,有效解決聾啞人的就業問題是減少犯罪的一項舉措。內外因的作用下使聾啞人就業艱難,這就需要提升其就業技能,以符合社會多方面的需求,緩解聾啞人堪憂的生存現狀。相關部門聯合對接,進行針對聾啞人的就業指導與技能培訓,并聯系崗位需求單位,行之有效的解決其就業問題,惟有生活狀況的改善,才能減少鋌而走險的犯罪行為。2、完善保障機制。完善聾啞人權益保障機制,主要指完善針對聾啞人的職業、醫療、養老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一是費用的繳納,繳費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內傾斜,以減輕“弱勢”群體的負擔。二是機制的設計,參照常規的社會保障,對聾啞人的保障機制的設計要具有特殊性與可操作性。三是保障覆蓋面的擴展。覆蓋面的擴展既有橫向的又有縱向,橫向的擴展即擴大保障的區域,統籌各地區的差異性及特殊性。縱向的擴展即保障的范圍,在原有的職業、醫療、養老等基礎上有所突破,提高對聾啞群體的最低生活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