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月,任某與江某登記結婚?;楹?,雙方共同按揭購買了住房一套。2009年,任某發現丈夫江某在外有第三者賈某,提出離婚。但江某不同意,懇求任某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原諒他,并寫下書面保證:約定江某應忠誠于任某,和第三者賈某斷絕來往,如果再出現婚外情導致離婚,婚后購買的住房歸任某所有。20123月,任某持江某的QQ聊天記錄為證據,以江某違反了忠誠協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房產歸其所有。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該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內容是否有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忠誠協議合法有效。理由是簽訂忠誠協議的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我國《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約定共有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自己財產的處理權。只要夫妻雙方的協議是自愿訂立,就應該合法有效。同時,《婚姻法》第四條也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忠誠協議違法無效。理由是婚姻中的夫妻關系系身份關系而不是財產關系,《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婚姻自由,也即離婚自由是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約定,亦即不能通過協議來調整。其次,《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應當旨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所以一方發生嚴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另外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內容通過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來獲得救濟。

 

筆者支持第一種意見。

 

首先,忠誠協議的產生,迫于當前婚姻的最大殺手婚外情之高頻再現的殘酷現實,夫妻雙方不得不預先防范的無奈選擇。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的目的就是維護夫妻感情,穩定婚姻的基礎。對婚外情等嚴重背離婚姻的不忠行為進行懲罰,雖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也規定了受害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來獲得賠償,但程序繁瑣,數額有限,遠沒有協議能夠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作用大。

 

其次,該協議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忠誠協議反映了婚姻當事人相互履行夫妻忠誠義務的本質要求,這也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互一致,亦于我國的傳統道德觀念相吻合,人民群眾也能夠普遍接受。

 

第三、簽訂忠誠協議的當事人應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其簽訂協議的內容有著明確認識并自愿承擔法律后果。只是在個案中需要考慮的是雙方在簽訂忠誠協議時的思想狀態,考察協議內容是否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并自愿訂立。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簽訂忠誠協議時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出現欺詐、脅迫等情形,則該協議才是無效的。

 

最后、忠誠協議是否有效,還與協議約定的內容密切相關。由于一方不履行忠實義務以獲得財產賠償為內容的忠誠協議應該是有效的;但以限制人身權利、人身自由為內容的忠誠協議則是無效的。如一方具有了違反忠誠協議的現象,則雙方必須離婚、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永遠不得再見孩子等內容。顯然,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會由于侵犯了一方離婚自由的權利,剝奪了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權關系,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