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今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出臺實施《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見》。同時,《意見》規定將加大打擊力度,對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泰州等4地法院對43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擴大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今天上午,省法院組織泰州、鹽城、宿遷、連云港等地區的四家法院,對被告人王成奎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了統一公開宣判。

  在發布會現場,記者通過視頻實時觀看了各地宣判情況,這批集中宣判案件涉及生產銷售“地溝油”、以工業染料非法進行食品添加等行為,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具體情節,對43名被告人分別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以及七個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人民幣4102萬元,對依法適用緩刑的7名被告人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近六成“問題”食品來自小工場或家庭作坊

  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案件96件,生效判決人數179人。此外,還有96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罪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力地打擊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從辦理案件情況看,犯罪主體類型較為集中。”據介紹,在小型加工場所或家庭式作坊里進行非法生產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占比近60%,文化層次普遍較低,法制意識淡薄。同時,犯罪涉及食品范圍較廣,包括食用油、假“牛羊肉”、瘦肉精、病死豬肉、食鹽、豆制品、糕點、火鍋底料、保健品以及白酒等多類食品。

  在食品加工以及食品、農產品的生產、流通和貯存各個環節都有涉及,方法各異,手段更趨隱蔽,如在飼養的甲魚中潑灑孔雀石綠液體,以狐貍、水貂等未經檢驗檢疫的動物肉制品添加明膠、胭脂紅、硝鹽等冒充羊肉等等,行政執法部門監管難度也越來越大。四是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比例較高。

  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判決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上下線犯罪等團伙犯罪案件占比近60 %。其中,既有夫妻、父子等家庭式作坊,也有犯罪分子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的作案團伙,有些甚至形成“產、供、銷”犯罪鏈條。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較2011年提高近10%

  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案件4件11人,2011年受理12件24人,2012年受理58件147人,今年1-7月受理此類案件28件83人。

  “準確適用刑法和司法解釋,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據介紹,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懲罰力度明顯加大,今年1-7月,全省法院判決生效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占比62.5%,較2011年的52.9%上升近十個百分點。對依法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依法運用收繳犯罪工具等各種措施,切實改變違法成本低的狀況,徹底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審結192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判處罰金共計人民幣1.3億余元。

  近年來,省法院先后對被告人張運能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卞軍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近20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進行了督辦。

  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處罰將從嚴適用

  “人民法院還將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惡劣影響等因素,依法裁量刑罰。”據介紹,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以及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嚴懲。對構成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用足、用好罰金等刑罰手段,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既要剝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條件,也要避免以罰代刑。

  “要嚴格適用相對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周繼業介紹,人民法院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應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從嚴掌握;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周繼業說,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