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見》。今后將加大“毒食品”案件財產刑的判處力度,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罰金,徹底剝奪他們的再犯能力。

  副處以上職務犯罪由中院審理

  意見規定,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數額巨大、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告人系國家機關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相關職務犯罪案件,一般由中級法院審理。對基層法院受理的其他危害食品安全,以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中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提級管轄。

  “毒食品”職務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

  “毒食品”犯罪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出現監管部門瀆職問題。意見規定,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構成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對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職務行為幫他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對公眾反映強烈及媒體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毒食品”刑事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制度。

  產銷“毒食品”至少判兩倍以上罰金

  意見規定,“毒食品”案件同時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等多個罪名的,按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對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以及處于生產、銷售源頭的,依法嚴懲。

  加大“毒食品”案件財產刑的判處力度,用足、用好罰金等刑罰手段,對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罰金,徹底剝奪他們的再犯能力。

  意見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嚴重違法者將禁止進入食品行業

  該意見提出,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反饋、公布食品安全及相關虛假廣告違法犯罪企業、人員名單,推動建設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向相關部門通報“毒食品”犯罪嚴重的違法者名單,建議禁止或限制其進入食品行業。以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等方式向監管部門通報問題,強化對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